【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3 0:00:00

王柏泉受贿、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柏泉,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沙区分局东涌中队原巡查组组长,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21日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8年1月2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郑肯真,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7]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柏泉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柏泉及其指定辩护人郑肯真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柏泉于2016年至2017年间,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沙分局东涌中队巡查组组长,负责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巡查、查处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请托人梁某洪(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3万元,对4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建筑故意不予查处,放任上述建筑建成,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诉机关向本院列举了被告人王柏泉的任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梁某洪、郭某洪的证言、被告人王柏泉在检察机关的供述等证据,用以证实其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柏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柏泉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柏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其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柏泉的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柏泉犯受贿罪没有异议,对该罪提出被告人王柏泉的受贿数额为人民币13万元,受贿款已退出并扣于检察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向侦查机关陈述郭某林、彭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属立功表现,建议法院对该罪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柏泉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为,一是被告人王柏泉对违规用地、违规建筑不查处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相关的违规用地、违规建筑在被告人王柏泉所在巡视小组发现前早已存在,其只是放任其继续建设;二是被告人王柏泉放任违规用地、违规建筑建设的行为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属于罪名重合,应当以受贿罪处理;三是被告人王柏泉的职责只是巡视,没有相关审批权,没有使得违规用地、违规建筑合法化,即使已经建成同样是违规用地、违规建筑,可以通过行政执法恢复原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柏泉于2015年10月开始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沙区分局东涌镇执法队组长,先后为南沙大道组长,负责南沙大道沿线市容整治工作;鱼窝头上片违建组组长,负责西樵、大同、太石、大简村违建巡查工作;机动组组长,负责两违巡查、督导检查等工作;巡查组组长,负责违建巡查等工作。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柏泉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请托人梁某洪(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13万元,对其辖区内的4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筑故意不予查处,放任上述建筑得以建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柏泉接到检察机关传唤证后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在被询问时没有供述其犯罪事实,在被讯问后才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主动向检察机关退出受贿款人民币1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柏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南沙分局东涌中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南沙区分局东涌镇执法队出具的被告人王柏泉的任职情况和王柏泉的劳动合同、“两违”巡查分队主要职责、东涌镇城市综合服务管理中队部门职能、中队人员工作岗位安排等材料、涉案违建房屋的相关材料和被查处资料、证人梁某洪、黄某南、郭某洪、陈某生、陈某萍、谭某、卢某、何某尧、陈某明、梁某标、何某刚、陈某洪、黄某结、冯某和的证言、梁某洪的任职证明、检察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和退赃材料、被告人王柏泉在检察机关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柏泉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柏泉的受贿数额为人民币13万元,受贿款已退出并扣于检察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其提出的被告人王柏泉向侦查机关陈述郭某林、彭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属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核查,此辩护意见现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其认为被告人王柏泉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核查,被告人王柏泉在案中,经与行贿人梁某洪协商收取违建人员贿赂后,故意对涉案的4宗违建物不予查处,使违建物得以建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滥用职权罪,此辩护意见无理,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柏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柏泉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柏泉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柏泉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柏泉在受贿罪中积极退赃,依法对该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柏泉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罪名均成立,对指控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柏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被羁押的天数共折抵刑期7日;即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王柏泉退出并扣押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穗硕

人民陪审员陈润彰

人民陪审员郭顺潮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常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