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岑志发任兴义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协勤。2017年3月31日,兴义市公安局抽调特(巡)警大队干警(包含协勤岑志发),协助对兴义市下五屯办事处下五屯村刘氏庄园旁的一个赌博窝点进行查禁抓捕。当日22时许,岑志发在明知其老亲魏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已起诉)为下五屯办事处开设的一个赌场负责放哨,遂通过发短信的方式通知魏某此次抓捕行动。魏某收到短信后,将抓捕行动告诉了开设赌场的刘某1(涉嫌开设赌场罪,已起诉),刘某1立即遣散了当天在赌场参与赌博的所有人员,致使此次抓捕行动失败。
2017年4月25日,兴义市公安局对岑志发涉嫌包庇案予以立案。次日,岑志发接民警传唤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2017年5月25日,兴义市公安局发现岑志发的行为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遂将涉案线索移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次日撤销岑志发涉嫌包庇罪一案并将其释放。2017年5月26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对岑志发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予以立案,并于同日对岑志发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岑志发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兴公治立字[2017]3号立案决定书、兴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线索移送函、兴公治撤案字[2017]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释放证明书,义检职侦立[2017]6号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岑志发个人信息表和政审表、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2017年2至3月岑志发的工资表、贵州省公安机关协勤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兴义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刘某1、杨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的社会危害性说明、“3.31”抓捕行动警力部署情况、“3.31”抓捕行动失败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岑志发、魏某、刘某1等涉赌人员的笔录;刘某1、李某、魏某等十二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起诉意见书及起诉书;证人魏某、刘某1、杨某、杜某、赵某、刘某2、夏某、王某证言;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司法鉴定委托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闽中证[2017]数鉴字第5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资质证书;讯问光盘二张及同步录音录像说明;被告人岑志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