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3 0:00:00

岑志发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岑志发,微信昵称“安分守己”,男,1992年7月24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布依族,初中文化,系兴义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三中队原协勤人员,住兴义市,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兴义市公安局发现岑志发的行为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遂将涉案线索移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次日撤销岑志发涉嫌包庇罪一案并将其释放。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7年5月26日由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2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7]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志发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志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岑志发任兴义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协勤。2017年3月31日,兴义市公安局抽调特(巡)警大队干警(包含协勤岑志发),协助对兴义市下五屯办事处下五屯村刘氏庄园旁的一个赌博窝点进行查禁抓捕。当日22时许,岑志发在明知其老亲魏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已起诉)为下五屯办事处开设的一个赌场负责放哨,遂通过发短信的方式通知魏某此次抓捕行动。魏某收到短信后,将抓捕行动告诉了开设赌场的刘某1(涉嫌开设赌场罪,已起诉),刘某1立即遣散了当天在赌场参与赌博的所有人员,致使此次抓捕行动失败。

2017年4月25日,兴义市公安局对岑志发涉嫌包庇案予以立案。次日,岑志发接民警传唤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2017年5月25日,兴义市公安局发现岑志发的行为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遂将涉案线索移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次日撤销岑志发涉嫌包庇罪一案并将其释放。2017年5月26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对岑志发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予以立案,并于同日对岑志发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岑志发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兴公治立字[2017]3号立案决定书、兴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线索移送函、兴公治撤案字[2017]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释放证明书,义检职侦立[2017]6号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岑志发个人信息表和政审表、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2017年2至3月岑志发的工资表、贵州省公安机关协勤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兴义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刘某1、杨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的社会危害性说明、“3.31”抓捕行动警力部署情况、“3.31”抓捕行动失败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岑志发、魏某、刘某1等涉赌人员的笔录;刘某1、李某、魏某等十二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起诉意见书及起诉书;证人魏某、刘某1、杨某、杜某、赵某、刘某2、夏某、王某证言;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司法鉴定委托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闽中证[2017]数鉴字第5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资质证书;讯问光盘二张及同步录音录像说明;被告人岑志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志发身为公安机关的协勤人员,具有协助查禁犯罪活动的工作职责,但在协助抓捕犯罪分子行动过程中,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岑志发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岑志发在接民警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岑志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岑志发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国琴

人民陪审员刘建英

人民陪审员谢统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盛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