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被告人杨冬昌与铜仁市万山区茶店街道办事处签订了《铜仁市万山区公益林管护承包协议》,协议明确被告人杨冬昌承包区域是茶店街道办事处梅花村的公益林管护,管护面积共计5873.5亩,其中: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4707.5亩,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1166亩,承包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同年5月,铜仁市万山区武陵农木业生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修建养殖、种植场为由,向该村租用隘口山组林地,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施工队使用挖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挖掘施工。被告人杨冬昌在巡山过程中,发现其管护的林地、林木被施工队毁坏后,既不及时制止,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致使原有植被毁坏严重,引起梅花村部分村民到相关部门并赴省进京上访,铜仁市广播电视台《今晚6点半》栏目以《开发商“任性”施工良田被毁无人处理》为题对隘口山组林地、林木被毁情况进行了新闻报道。经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工程师鉴定,认定铜仁市万山区武陵农木业生产开发有限公司沈中祥在万山区茶店办事处梅花村隘口山组火言那、大坡老、桃树坳占用林地面积为138.8亩,其中重点公益林为49.38亩,重点商品林为89.42亩。
另查明,受本院委托,经铜仁市万山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杨冬昌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并同意接收其为社区服刑人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冬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公益林管护承包协议,护林员考评表,报账票据汇总单、工资册及证明,茶店街道2014年森林生态效益管护实施方案、考核办法,森林管护员考勤制度、巡山日志填写管理制度、生态公益林管护制度、管护人员职责,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贵州省信访局信访信息,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人唐某、陈某、何某、廖某、刘某、胡某1、柳某、石某、杨某1、胡某2、熊某、蒋某、杨某2堂、审中祥、万某、杨某2海、杨某2应、杨某3、杨某2刚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及侦查实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报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杨冬昌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