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2 0:00:00

杨冬昌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冬昌,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农民,原系万山区茶店街道办事处林业环保站护林员,住万山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冬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辖2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由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家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冬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被告人杨冬昌与铜仁市万山区茶店街道办事处签订了《铜仁市万山区公益林管护承包协议》,协议明确被告人杨冬昌承包区域是茶店街道办事处梅花村的公益林管护,管护面积共计5873.5亩,其中: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4707.5亩,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1166亩,承包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同年5月,铜仁市万山区武陵农木业生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修建养殖、种植场为由,向该村租用隘口山组林地,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施工队使用挖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进行挖掘施工。被告人杨冬昌在巡山过程中,发现其管护的林地、林木被施工队毁坏后,既不及时制止,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致使原有植被毁坏严重,引起梅花村部分村民到相关部门并赴省进京上访,铜仁市广播电视台《今晚6点半》栏目以《开发商“任性”施工良田被毁无人处理》为题对隘口山组林地、林木被毁情况进行了新闻报道。经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工程师鉴定,认定铜仁市万山区武陵农木业生产开发有限公司沈中祥在万山区茶店办事处梅花村隘口山组火言那、大坡老、桃树坳占用林地面积为138.8亩,其中重点公益林为49.38亩,重点商品林为89.42亩。

另查明,受本院委托,经铜仁市万山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杨冬昌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并同意接收其为社区服刑人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冬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公益林管护承包协议,护林员考评表,报账票据汇总单、工资册及证明,茶店街道2014年森林生态效益管护实施方案、考核办法,森林管护员考勤制度、巡山日志填写管理制度、生态公益林管护制度、管护人员职责,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贵州省信访局信访信息,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人唐某、陈某、何某、廖某、刘某、胡某1、柳某、石某、杨某1、胡某2、熊某、蒋某、杨某2堂、审中祥、万某、杨某2海、杨某2应、杨某3、杨某2刚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及侦查实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报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杨冬昌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冬昌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履行公益林管护职权期间,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其管护区内的公益林地138.8亩被严重毁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杨冬昌在侦查阶段以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结合铜仁市万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以及被告人杨冬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冬昌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冬昌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飞

审判员王金妮

人民陪审员蔡赐祥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