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2 0:00:00

陆某某帮助犯逃避处罚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于坤,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凡昊,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7]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于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陆某某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支队行动大队(以下简称:行动大队)“治安协控”岗位工作,主要职责为协助民警开展涉黄涉赌查禁工作等。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陆某某明知犯罪分子刘某某(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刑)长期在其经营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胶东路XXX号“金银都会馆”内进行容留卖淫活动,为徇私利,仍先后多次将行动大队执法车辆车型、号牌等信息泄露给刘某某。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参与行动大队对“金银都会馆”查禁过程中,以电话、短信方式向刘某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

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陆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沈某1、施某、刘某某、邱某某、沈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泄露信息书证、照片和移动电话通话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岗位职责、工作情况说明,罪犯刘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陆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涉嫌违法犯罪,仍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意图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其家属帮助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

二、退赔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鹏飞

审判员沈敏

人民陪审员周国莲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锦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