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0 0:00:00

罗勇贪污、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勇,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宜昌市人,中专文化,原宜昌市高新区北苑街道办事处张家村股份合作社征迁办公室主任,住宜昌市西陵区。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诈骗罪被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因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秭归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9月27在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以鄂秭检刑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勇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勇及其辩护人张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6日,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宜昌高新区北苑管理区北苑股份合作社”,2013年3月13日,“宜昌高新区北苑管理区北苑股份合作社”发文聘任被告人罗勇为北苑股份合作社征迁办公室主任,2013年5月15日,“宜昌高新区北苑管理区北苑股份合作社”更名为“宜昌高新区张家村股份合作社”。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罗勇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苑街道办事处明确为“云计算项目拆迁工作专班”成员。被告人罗勇在拆迁工作中犯有贪污罪及玩忽职守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贪污罪

2013年,被告人罗勇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苑街道办事处明确为“云计算项目拆迁工作专班”成员,负责云计算项目房屋征迁现场实物丈量工作。被告人罗勇利用职务之便,向主管该项目的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苑街办副主任许俊谎报在云计算项目中其母有一套被拆迁房,并安排宜昌市地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以其母亲刘某2的名义,签订了《征迁协议书》和《宜昌高新区东山园区征迁房屋、建构筑物补偿表》,非法获取征地补偿款56742元,该款项汇到其母账户后,被告人罗勇将56742元取出用于个人消费。

二、玩忽职守罪

2014年,被告人罗勇负责被拆迁房屋现场实物丈量及现场评估员的工作,在征迁协议及补偿表上签字确认,其对补偿协议和补偿表内容负责。在此期间,被告人罗勇带领拆迁专班成员揭某、陈某等人对周某(其妻黄某)房屋进行入户丈量,周某向陈某提供了一份伪造的周某《个人建房用地申请书》复印件,后陈某将周某的《补偿表》送给罗勇审查签字,罗勇没有履行职责,在没有核实周某、黄某的建房手续是否真实的情况下,便在现场评估员处签字。陈某将周某、黄某《征迁协议书》和《补偿表》交给高新区房屋征收与管理处办理签字、拨款手续,导致周某骗取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667116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同时查明,2017年5月26日,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罗勇立案侦查,同年7月17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罗勇传唤至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罗勇的亲属退缴赃款56742元。2017年12月4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对该案审理,在审理中,本院委托宜昌市司法局高新区分局,对被告人罗勇能否适用非监禁刑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机构经调查,认为被告人罗勇“现实表现较好,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勇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许某、胡某、揭某、黎某、陈某、周某、刘某1、杨某等人的证言;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秭归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张家村成立北苑管理区北苑股份合作社的请示》的批复、被告人罗勇的职务聘任通知、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苑街道办事处《云计算项目拆迁工作专班成立方案》、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苑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被告人罗勇的母亲刘某2与北苑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征迁协议书》、《宜昌高新区东山园区征迁房屋、建构筑物补偿表》;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周某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书》、周某、黄某与北苑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征迁协议书》、《宜昌高新区东山园区征迁房屋、建构筑物补偿表》;侦查机关查询的周某、黄某资金账户明细;宜昌市司法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罗勇、证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业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勇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征地拆迁工作,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其母有一套被拆迁房,骗取征地补偿资金567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罗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导致周某骗取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667116元,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勇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勇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贪污、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勇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期间,退赔了贪污的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对被告人罗勇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罗勇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宁岗

人民陪审员陈世明

人民陪审员傅永兰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