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9 0:00:00

邹某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莱芜经济开发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东邹村人。因涉嫌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华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谢亚明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某在任莱芜市莱城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羊里分所检疫员期间,为多发工资,违反检疫程序的规定,在未查看《动物免疫证明》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20日、2013年3月8日为养鸭户许庆波、朱应顺分别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伪造检疫结果。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邹某某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应顺等人的证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作为动植物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邹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事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邹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柳俊海

人民陪审员张瑞亮

人民陪审员陈建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亓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