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盐都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2 0:00:00

上海华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上海华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03民初2145号

  原告:上海华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楼,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华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海洋航务打捞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华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华玺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凤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曹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