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香港分行在二审期间答辩称:一、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一审时,五星北京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该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为此一审法院作出缺席判决。五星北京公司称其开庭之前以其与代理人委托代理协议未定妥且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延期开庭,该理由并不合理,一审法院及时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由于五星北京公司并未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起反诉,故一审判决并未剥夺五星北京公司的反诉权利。二、一审法院查明香港法的程序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交行香港分行通过香港法律专家出具专家意见的方式来证明香港法符合法律规定。詹某先生属于有专门知识人员,在一审程序中提供了详尽的法律意见,并出庭接受了法院的质询。由于前述法律意见确定而客观,且五星北京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且在一审中亦未提出反驳证据或提出异议,故一审判决认定交行香港分行已尽香港法证明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三、在履行合同中,五星北京公司存在诸多违约行为,交行香港分行有权要求其加速还款并采取包括扣船在内的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交行香港分行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五星北京公司存在未结清船舶注册费和吨税使船舶登记面临失效危险、未及时支付保费导致船舶责任险保单失效、未按合同约定追加担保、未提交船舶租金收入报表等严重违约行为,一审判决对违约的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尽管上述违约不包括还款付息方面的违约,但在香港法下,交行香港分行仍然有权根据授信协议和抵押契据的约定行使权利获得救济。根据授信总协议约定,一旦发生违约事件,无论交行香港分行是否催告,授信应立即到期并应支付。授信包括贷款余额、利率、罚息等。同时,抵押契据约定违约事件产生的相关权利。因此,根据授信总协议和抵押契据的约定,五星北京公司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之后,交行香港分行即有权收取授信,同时有权向法院申请扣船。一审判决认定交行香港分行有权要求五星北京公司加速还款并采取包括扣船在内的措施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由于涉案授信函及授信协议真实有效,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故五星北京公司提出的有关“XuChun”法务官的上诉理由,并非二审法院要调查的内容,也非交行香港分行需举证的事项。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文和、郑楼峰陈述意见称:同意五星北京公司的意见。
五星香港公司、五星环球公司未陈述意见。
二审期间,交行香港分行、郑文和、郑楼峰、五星香港公司、五星环球公司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五星北京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要求“五星北京”轮一案延期调查质证申请》、《“五星北京”轮船舶借款合同纠纷延期调查质证申请》、EMS面单及签收时间记录。拟证明五星北京公司在调查质证前4日基于合理理由申请法院延期调查质证,并在8月2日申请调查质证并注明交行香港分行主张解除贷款合同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由于五星北京公司未能参加调查质证,导致重大案件事实未被查明,五星北京公司被剥夺辩论和陈述意见的权利。
证据2,交行香港分行发给五星北京公司的金额测算参考邮件。拟证明五星北京公司在2015年9月9日测算了2015年9月18日及2015年12月18日、2016年3月18日、6月18日、9月18日的全部应付本息。
证据3,银行水单两份。拟证明五星北京公司及关联公司于2015年9月下旬已向交行香港分行支付了368万美元,还清了当期款项并预付了2016年前三季度的贷款本息。
证据4,“五星北京”轮韩国保赔协会入会证书。拟证明2016年9月19日“五星北京”轮具备有效的入会证书,交行香港分行于2016年11月1日扣押船舶、解除合同还借口没有船舶保赔险并无道理,交行香港分行解除合同是有预谋的。
证据5,会员证明。拟证明日本船主责任相互保险组合在2016年4月28日确认自2016年4月27日为“五星北京”轮办理了船东保赔保险。
证据6,对交行香港分行215页中文翻译的补正。拟证明日本船主责任相互保险组合的取消保险合同证明并无“欠款报(保)单”字样。
证据7,致香港海事处回复。拟证明香港海事处证实关于船舶吨税的催收函已被取消。
证据8,“五星北京”轮按照贷款合同和后期商定归还本金的时间节点和重大事件。拟证明五星北京公司各期归还本金的时间、金额以及2016年9月18日以后各期未还本金为2352.5万美元,在2018年3月18日借款满8年应还清全部剩余本金、各期应计利息及其他利息、费用。
证据9,交行香港分行《我的账户—交易记录(香港)》。拟证明:1、在2016年9月15日账户内仍有28.5万美金余额,但交行香港分行急于要求解约而拒绝提款;2、在2016年10月20日,五星北京公司收到日本保赔协会退还的18731.81美元;3、在2016年10月14日,五星北京公司账户收到韩国保赔协会退还的交行香港分行错误多付给韩国保赔协会的126954美元。
证据10,民事裁定书及扣船书。拟证明交行香港分行于2016年11月1日在第27期款项到期日前一个半月扣押船舶、主张贷款加速到期,是解除合同行为,且限制五星北京公司经营船舶。
证据11,北海海事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付款水单。拟证明北海海事法院受理五星福建船务有限公司对交行香港分行的反诉诉请,暂计553万美元。受理费112522元已经支付。
证据12,反诉状、答辩状及证据清单。拟证明五星福建船务有限公司业已就交行香港分行拒绝履约提起而造成五星福建船务有限公司的损失提起反诉,诉请553万美元及其他损失。
证据13,18万吨开普敦CAPE船型租金记录。拟证明根据权威的克拉克森研究所记录,从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共53周,五星北京公司船舶船期损失可参照的损失为506.6075万美元。
交行香港分行质证认为:证据1,如果有原件,真实性无异议,五星北京公司的理由不构成合理的延期或不参加调查质证的理由,故该证据达不到五星北京公司的证明目的。证据2、3,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4,韩国保陪协会的入会是交行香港分行九月中旬得知日本保陪协会终止了五星北京公司的保障后,为了避免船舶发生事故时出现海事优先权,紧急与韩国保陪协会沟通,为了银行自己的利益而购买的保障。该入会证明会员栏写的并不是船东或船公司,而是交行香港分行,其保障的是交行香港分行的利益并非五星北京公司,会费也是交行香港分行支付。故该证据不能证明五星北京公司没有违约。证据5,真实性予以认可,交行香港分行没有否认“五星北京”轮之前是向日本保赔协会投保,但因没有缴纳保费,日本保赔协会于2015年8月30日通知“五星北京”轮的保赔险终止。证据6,三性予以认可,但达不到五星北京公司的证明目的,“欠款保单”四个字确实是没有的,应该删掉。证据7,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这是交行香港分行在香港海事处给出的最后期限前一天缴付了吨税,保住了涉案船舶的登记,故该证据不能证明五星北京公司没有违约。证据8,不属于证据范畴,且与本案争议没有关联。证据9,日本保赔协会终止了涉案船舶的互保后,韩国保赔协会发现涉案船舶一直停航,故退还了部分保费,这并不能证明五星北京公司未违约。证据10、11、12,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且证据10对船舶进行扣押,系交行香港分行行使法律权利的体现。证据13,真实性要查了后才知道,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
郑文和、郑楼峰质证认为:同意五星北京公司的意见。
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证据1,该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该证据的证明力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证据2,因交行香港分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仅能证明至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五星北京公司应该偿还的款项数额,并不能证明五星北京公司的待证目的。证据3,因交行香港分行对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其中一份银行水单涉及的是“五星福建”轮,而非涉案船舶,故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另一份水单仅能证明其偿还了部分到期贷款,并不能证明其待证目的,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证据4,交行香港分行对证据的真实性未持异议,故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虽然该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但五星北京公司并未提供翻译件,且该入会证明载明:成员为交行香港分行[member: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HongKongBranch)asMortgagee],故该证据不能证明五星北京公司的待证目的。证据5,交行香港分行对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仅能证明2016年4月26日五星北京公司成为日本船主责任相互保险组合的会员。而根据一审时交行香港分行提供的该组合于2016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载明的内容,该组合于2016年5月20日撤销了涉案船舶的保赔保险,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五星北京公司的待证目的。证据6,交行香港分行对证据的三性无异议,故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据此,可以确认交行香港分行一审时提供的日本船主责任相互保险组合于2016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中无欠款保单内容。证据7,因交行香港分行对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根据邮件载明:“发票号079311已收妥,附件的催收函也已撤销,恳请日后在发票到期前缴付,避免影响船舶注册事宜。”的内容,不足以否认五星北京公司未及时缴付相应费用的事实,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采信。证据8,该证据系五星北京公司自行制作,且交行香港分行对此亦有异议,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证据9,交行香港分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持异议,故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虽然该证据可以证明有关日本和韩国的相关保赔协会退还了部分保费,但仅凭此并不能证明五星北京公司的待证目的。证据10,交行香港分行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该证据仅能证明一审法院对交行香港分行申请扣押涉案船舶予以准许的事实,该证据并不能证明五星北京公司的待证目的。证据11、12,交行香港分行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该两份证据涉及的是“五星福建”轮的有关诉讼情况,与本案并无关联,故对该两份证据不予认定。证据13,该计算表仅是一份打印件,来源不明,且交行香港分行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