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审审理查明:
(一)贪污的事实
2012年12月份,与聊城市发改委下属事业单位聊城市工程咨询院有合作关系的吉发公司返还给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规划科业务款25.5万元,上诉人曹立功在担任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规划科科长期间,伙同作为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的徐某(已判决)利用职务之便,将上述款项中的19.7万元私分,其中徐某分得10万元,曹立功分得9.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等,证实吉发公司的工商登记及变更情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为吕某,2011年2月变更为徐某,2011年8月变更为吕某,2014年变更为王渊源。
(2)户名孙某1卡号分别为62×××93、62×××77的银行卡交易信息,曹立功卡号分别为45×××09、62×××13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周某卡号为62×××33的银行卡交易信息,证实2012年12月11日孙某62×××93账户转账7万元至曹立功45×××09账户;2012年12月29日孙某62×××77账户转账18.5万元至曹立功45×××09账户;曹立功该账户于2012年12月11日转账5万元至曹某1账户,于2012年12月29日、12月30日、12月31日、2013年1月2日共转账17万元至周某6222081611000105650账户,以及剩余3.5万元的消费支出情况;周某该账户于2012年12月29日、12月31日、2013年1月4日将上述17万元转账至周某62×××33账户,2012年12月29日周某尾号3033账户转10万元至徐某指定的62×××13账户。
(3)吉发公司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山东省公益事业定向捐赠专用收据,证实2012年3月20日,吉发公司向第四届中国江北水城书画精品展捐款20万元活动经费,2012年8月1日入账。
(4)聊城市发改委党组会议纪要、聊城市人事局文件,证实曹立功的任职情况。
(5)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徐某已将涉案10万元退缴。
(6)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年初,曹立功向该单位退缴6.1万元。
2、证人证言
(1)同案犯徐某的证言,证实吉发公司开始和聊城市发改委合作时业务量不大。2011年下半年或2012年上半年时,吕某找我反映说公司业务量不行,现在市场存在潜规则,各工程咨询公司和介绍单位之间都存在着业务返还,吉发公司在竞争中没有优势,也得搞业务返还这一模式,之后吕某制作了一个返还方案,我记得当时定的是按业务额的10%返还给聊城市发改委各介绍业务的科室,按业务额的30%返还给各县市区介绍业务的发改部门。我把吕某做的这一方案汇报给了聊城市发改委孙兰雨主任,孙兰雨主任看后说给科室返还10%太多,最多返还5%;对县发改部门的返还没有意见。之后吕某就确定了按业务额的5%返还给市发改委各介绍业务的科室,按业务额的30%返还给各县市区介绍业务的发改部门。
2012年下半年时,曹立功跟我汇报说吕某要给科里业务返还,一共是24万元或26万元我记不清了。我和曹立功商量了一下,决定每人分10万元,剩下的4万元或6万元分给当时的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曹某3。曹立功说吕某需要相应金额的发票用来平账,当时我正好有一张定向捐赠的空白收据就给了曹立功,这张收据是2012年上半年孙兰雨主任安排市工程咨询院赞助了一个第四届水城书画展的活动,对方主办单位是羲之书画研究院,因市工程咨询院经费不足,就从吉发公司出了20万元用于赞助这个活动,羲之书画研究院先给了一张盖有单位财务张的空白收据让我自己填,我说收据不好入账,让他们开正式发票,后来他们又给我提供了四张印刷类发票,共计21万多元,我把这四张发票都给了吕某入账了,但是这张空白收据羲之书画研究院没有再要回去,就一直在我这里放着了。曹立功拿走空白收据后他自己填写的内容,后来曹立功说这张收据金额填写的是20万元,其余的发票都是曹立功找的。
过了一段时间,曹立功跟我汇报说吕某把业务返还的钱给他了,让我提供个银行账号把10万元钱打给我,我印象中我把我家属陈寿华的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的账户给了曹立功,曹立功往我提供的这个账户里打了10万元。曹立功和曹某3实际各分了多少钱我不清楚。这20多万元是吉发公司针对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规划科给的,曹立功作为规划科科长,又对这20多万元进行了分配,给了我10万元。
还证实,我没有给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发放过春节和中秋节的福利,也没有安排任何人发过。2012年、2013年春节,孙兰雨主任给市发改委全体人员发过节福利,2012年所有县级干部从吉发公司领了1万元现金福利,2013年领了2万元现金福利,中层普通干部也领了标准不一的福利。2011年、2012年中秋节和2012年、2013年春节,吉发公司还给市发改委全体职工发放了价值800元的购物票的福利,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的所有人员都领了。
(2)证人吕某(时任吉发公司股东)的证言,证实2011年聊城市发改委下属市工程咨询院和吉发公司搞合作,市工程咨询院安排吉发公司按介绍业务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发改委相关介绍业务的部门做工作经费。2012年7、8月份,市发改委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市工程咨询院院长徐某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说,把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的业务返还工作经费算算是多少,然后让曹立功拿发票来,拿来发票再给他钱,如果曹立功拿不来发票就不给他钱。因为吉发公司承揽的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经手申报的咨询业务全部是规划科介绍的,所以工作经费要返还给曹立功。当时我们根据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给吉发公司介绍的业务量算了算应返还的钱数,返还比例是按所介绍业务量的5%算的。后来曹立功给我送来一些发票,大约有多少钱的发票我当时也没仔细看,应该是按当时我和曹立功算的应返还的钱数相当的发票,具体多少数现在我也记不清了。曹立功把发票给我以后,我把发票给了公司会计孙某1,我安排孙某1让他按照发票面额把钱给了曹立功,孙某1具体是通过什么方式、什么时间给的曹立功钱我就没有再管。
(3)证人孙某1(时任吉发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吕某安排我给曹立功转了两次钱,第一次是几万元钱,之后又过了有十多天的时间,吕某又安排我给曹立功转了十多万元钱,这两次加起来一共给曹立功转了有二十多万元。我以自己名义在工商银行开的有两个银行卡用来存放吉发公司的业务收入等一些公司款项,我是用这两个银行卡给曹立功的账户转的钱。
(4)证人周某(曹立功妻子)的证言,证实我工商银行账户于2012年12月29日、30日、31日、2013年1月2日分四笔接收曹立功账户转来的共计17万元款项。我不知道这些钱是什么钱,曹立功把17万元款项转给我的时候,让我给徐某转10万元,并给了我徐某的一个卡号,另外剩余的7万元没有跟我说过怎么用。我印象中当时正是神绘公司催要房款的时候,曹立功让我先用这些钱交房款,我就用其中的7万元交了房款。还证实,我认识孙某2,孙某2是原茌平招待所所长,我们吃饭的那段时间他已经退休了,那时候他经营着投资公司,我们家庭没有在孙某2的投资公司存过钱,和孙某2之间没有什么经济上的往来。
(5)证人曹某1(曹立功之弟)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我向哥哥曹立功借款10万元,2012年12月份向曹立功借钱5万元。2015年10月份、11月份分三次将5万元还给了嫂子周某。
(6)证人王某1(2006年任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规划科工作人员,2014年任综合科科长)、王某2(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综合科工作人员)、张某2(阳谷县发改局工作人员,2012年3月借用至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规划科工作,2013年借用至综合科工作)、王某3(2011年初任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协调科科长,同年7月调走)、蔡某(时任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张某1(先后时任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规划科科员、综合科科员)的证言,均证实徐某或曹立功没有给几人发放过现金、福利或者任何形式的补助,除张某2外,该几人平时没有从曹立功处没有报销过单据或者提供过发票。2015年春节前,曹立功没向该几人说过让退钱一事,该几人没有给过曹立功发票或单据。张某2还证实,因我是借用人员,聊城市发改委财务科每月都会给我发120元的交通补助和290元的就餐补助。2012年9月,曹立功给我报销过二三百元的车票,2013年10月曹立功给我报销了大约七八百元的车票,这些车票都是因为我个人的事花费的,和公家无关。
(7)证人曹某3(时任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曹立功是否接受过聊城市工程咨询院的相关费用,我不清楚。曹立功、徐某没有以过节福利的名义给过我钱。徐某被聊城市纪委调查后,聊城市发改委主任葛敬方让我向发改委财务科交了2万元保证金,意思是保证曹某3没有接受聊城市工程咨询院给的任何形式金钱或财物。
(8)证人朱某2(聊城市发改委财务室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曹立功交给我6.1万元和一些发票,曹立功交的什么钱和发票我不清楚,曹立功没有说,当时我们发改委葛敬方主任对我说,有往我这里交钱的让我就收着,收上来先放到我这里保管。后来根据葛敬方主任的安排,我把6.1万元交给了聊城市纪委的同志,当时还把葛敬方主任拿出来的曹立功写的一份情况说明一块给了纪委,曹立功给我的发票就一直在我这里保存着。
(9)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我与曹立功及他的家人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曹立功及他的家人没有向我经营的茌平县金鉴投资有限公司存过款。
3、上诉人供述和辩解
上诉人曹立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聊城市工程咨询院最初成立的时候首先开展的是项目咨询业务,和吉发公司合作,因为是市发改委拿着职权包揽吉发公司的业务,所以市发改委能够决定吉发公司的法人代表和重大事项等,派了徐某任吉发公司的法人代表,只不过后来国家清理这个事情,徐某不便于担任这个职务才辞去,然后通过合适途径批准建立了市工程咨询院,它隶属于市发改委管理,吉发公司就成了市工程咨询院下属的三个公司之一。
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和市工程咨询院不直接打交道,通过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申报的项目科研报告全部由规划科负责审核,是否合乎标准我们直接向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所在地的发改局负责人反馈。2012年年底,徐某跟我说让我提供一个账户号,他把工程咨询院该给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的好处费打到这个户上,钱具体怎么用再说。我向徐某提供了一个我自己的账号,市工程咨询院分两次一共打过了25.5万元。这些钱是市发改委领导定的,我接受的金额是按标准收的,这个标准是市工程咨询院定的。这些费用是给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的,不是给我个人的,是我们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的人员介绍项目单位到其处做项目可行性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的回扣款。我收到25.5万元之后,实际的支款去向是借给曹某15万元,转入我妻子周某工商银行账户17万元,转入我妻子账户的17万元给了徐某10万元之外,我自己在张某3处买房子用了7万元,另外剩余的3.5万元用于我信用卡因公或者日常生活的支出了,到公家用的时候,我可以随时拿出来。信用卡因公消费的也是我先刷自己的卡给公家垫付,然后拿消费发票回单位报销了。
2013年春节前,我从孙某2处拿回来了到期的10万多元投资款,后我拿出来8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职工发福利,6万元给了徐某,徐某又把其中的2万元给了曹某3、2万元给孙兰雨当过节福利;2013年中秋节前,我自己凑了大约4万元钱,2万元用于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职工发福利,给了徐某2万元,徐某又分给曹某31万元,这两次发福利的方案都是徐某定的。
2013年春节、2013年中秋节前,我一共从市发改委财务科领取了4000元过节福利,从市工程咨询院给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的25.5万元好处费中领取了1万元过节费。2015年2月,葛敬方主任号召全体职工把之前市工程咨询院发放过的过节福利都退回委里,我和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的其他人员退了6.1万元,我给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职工发福利时,都让他们提供了相应金额的发票,但有的人提供的不太够,这次交钱时,我把这些发票连同科里平时支出的发票凑了6.1万元左右的发票一共交给了财务科。
(二)受贿的事实
2008年至2013年,上诉人曹立功在担任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规划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神绘公司在申请项目资金过程中谋取利益。期间,以低于他人88875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2017年5月,曹立功亲属将所购房屋退还神绘公司,神绘公司退回25.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职工内部住房购房合同、劳动合同书、租赁合同,证实周某以内部职工的身份于2011年5月10日购买神绘公司开发的廉租房一套,合同约定以2800元加层高费的价格购买。
(2)收据,证实周某交纳房款的情况。其于2011年5月11日交房款2万元,2012年10月30日交房款10万元,2013年1月1日交房款12万元,2013年1月19日交房款1.95万元,该份收据中注明含8平方米地下室。
(3)吉发公司公租房明细一览表,该表中东二单元十六楼东户原记载在周某名下,后记载在张某3名下。
(4)楼房明细一栏表,证实曹立功以周某的名义购买的房屋为东二单元十六楼东户,并且可以证实一般内部职工的交款价格为2800元+层高费,曹某2等部分人员优惠200元每平方米。另尽管该楼房明细中以2650元不加层高的价格计算房屋价格,但是根据张某3的供述、会计李某的证言、收据、证人任某的证言均可以证实实际结算的价格是2200元每平方米。
(5)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5月,神绘公司张某3退回曹立功妻子周某25.95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3(神绘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曹立功,之后经常联系,我和他没有经济往来。神绘公司通过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曹立功这儿申请了两次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08年争取了200万元,2013年争取了100万元。
2011年上半年,曹立功得知我在公司盖廉租房一事后,表示想要套房子。曹立功问多少钱,我说公司员工定价是每平方米2800元加层高加价,四楼以上每层每平方米加30元。曹立功问能不能优惠,我说能,之后曹立功多次提到优惠一事。曹立功曾问过我楼房的成本价,我说每平方米不到2200元,曹立功说给成本价吧,按一平方米2200元算。我考虑该价格比成本价略高,不赔钱,而且考虑曹立功确实在争取项目资金时帮过不少忙,他在整理材料、现场查看、筛选评比、协调关系等过程中,给了我不少照顾,使我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得以顺利通过,我就同意了该价格。所有房子面积均为112.5平方米,最终曹立功按每平方米2200元的价格交了房款,包含储藏室价款12000元,共259500元。曹立功购买该房子时,公司和曹立功签了一份协议,但因廉租房不能对外出售,所以签的也不是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一开始曹立功选的是东一单元十二楼东户,后来换到了东一单元十二楼西户,最终换到了东二单元十六楼东户。具体为什么换,我已记不清。
2014年11月份,曹立功找到我,说想把他以周某的名义在买的房子退掉,怕以后惹麻烦。后来曹立功又说不先退了,先改成我的名字。我对曹立功说,你愿意退就退,愿意改名就改名。第二天,公司会计李某打电话,说曹立功要把以周某名义买的房子改成我的名字,所以该房子没有退,而是改成了我的名字。李某提供的楼房明细一览表中,记载的姓名、总欠款、优惠额度等都是虚假的,只有已交款是真实的,制作该表一是用来应付检查,二是怕员工对价格有意见,真实房价只有我自己掌握。表中记载的曹立功欠款实际不存在,曹立功已将总房款259500元交齐。公司和周某签订了“职工内部住房购房合同”、“劳动合同书”、“租赁合同”,这三份合同是神绘公司在盖楼之前和购房户所签。签订“职工内部住房购房合同”是为了让购房者预先交订金,公司和所有购房者签的该合同内容、格式均一样。2014年3月,公司将该合同收回作废,同时和购房者签订了“公租房租房协议”,但是周某一直没有来换新的“公租房租房协议”。“劳动合同”和“租赁合同”是公司为规避政策、应付上级检查而签,因公司规划的房子性质是廉租房,不能对外销售,只能租赁给本公司职工,所以和周某签订了上述合同。买房户大部分是我公司职工,也有一些我的同学和社会上的人。
2013年左右,曹立功带着他侄子曹某2来我公司要了一套房子,我给曹某2按每平方米2600元加层高的价格卖的,他买的房子在十楼,加了7层层高价,我给职工的价格都是按2800元加层高的价格。还证实,2017年曹立功将所购房子退了。
(2)证人李某(神绘公司现金会计)的证言,证实我不清楚周某的购房价格。一般情况下,交清房款之后才交地下室购买款,所以根据收据来看,周某已将房款交清。收据上显示的房子并非周某所购买,周某实际购买的房产是东二单元十六楼东户,该楼房建筑面积为112.5平方米,地下室为8平方米,每平方米1500元。2014年,张某3打电话说东二单元十六楼东户的周某要退房,让我将名字先改成张某3,我就在“公租房明细一览表”中把东二单元十六楼东户的登记人改为了张某3,直到案发,周某也没有退房。购房户把房款、燃气开口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交齐之后,就可以把钥匙领走。钥匙在物业上放着,购房户把手续办完之后一般到我处申请领钥匙,我告知物业,物业就把钥匙交给购房户。曹立功只交了房款,还没有交燃气开口费和有线电视开口费,所以没有领钥匙,曹立功也没有找我要过钥匙。
(3)证人任某(神绘公司物业管理人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在我负责神绘公司物业管理期间,曹立功称房款已交齐,找我领取钥匙。我告知曹立功领钥匙之前,必须交物业费,曹立功不想交。我让曹立功找神绘公司的会计李某。之后,曹立功一直没有来领钥匙,也没有交物业费。
(4)证人周某(曹立功妻子)的证言,证实曹立功与我商量后购买了神绘公司的房子。签合同时,我去过一次神绘公司,并以我的名义办理的购房手续,合同中我的名字为曹立功代签。买房子的后续事情是曹立功和神绘公司协调的,我对此均不清楚。
(5)证人曹某2(曹立功侄子)的证言,证实我与同事吴小霞在张某3处购买了房产。我叔叔曹立功曾带着我、吴小霞一起与张某3见面,并看了户型。之后,我、吴小霞均在张某3处购买了房子,吴小霞是按照每平方米2800元+30元×层高的价格购买的,曹某2是按照每平方米2600元+30元×层高的价格购买的。我们二人均已领取钥匙并入住。领取钥匙的条件是燃气开口费、有线电视开口费、物业费必须交齐,燃气开口费、有线电视开口费交给会计李某,物业费、水电费交给物业,手续办齐后才能领钥匙。因选房表上登记着户主的名字,我确定房号时才知道曹立功也在张某3处购房了,但是不知道曹立功购房的价格。
3.上诉人供述和辩解
上诉人曹立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任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规划科科长期间,张某3的神绘公司通过聊城市发改委和财政局申请了两次服务业项目资金,其中2008年申请了国家级服务业项目资金200万元,2013年申报了市级服务业项目资金100万元,该两次申报中发改委负责的业务工作是由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规划科负责办理的。2012年左右,我购买了一套张某3公司自己开发的自建房,该自建房是向神绘公司内部职工和经过张某3同意购买的朋友销售。2011年交定金时,我跟张某3说给我留套房子,价格按成本价格计算,张某3同意了,张某3和施工人员核算成本价格时我在场,印象中核算价格为2200元每平方米。后来我以妻子周某的名义办理了手续,陆续交齐房款,共25.95万元。该房款是按照一开始约定的成本价交的,但是后来张某3说建筑成本和配套费上涨了,让我按照每平方米2800元+30元×层高的价格交房款。我曾找物业要钥匙,但物业让我找张某3,张某3说我没有交齐房款,不给我钥匙。2013年秋天,我告诉张某3自己想退房,但张某3只能按照实交房款退钱,不答应支付利息,也不允许我加价转让给他人,所以二人没协商一致,造成我没有继续交款,房子也没有退成的局面。我在张某3处只交了购房款,燃气开口费、物业费等都没有交,我没有接到过交该费用的通知。
还供认,我侄子曹某2的一个女同事在张某3处选了一套房子,张某3又不卖给她了,后来通过关系我带着曹某2和那个女同事去找张某3,张某3说那个女同事的房子让别人买走了,但是她可以选还没有卖出去的,当时曹某2提出也要一套,曹某2和他女同事每人就选了一套,当时说的是按张某3公司的职工内部价每平方米2800元+层高×30元,实际按照什么价格我不清楚。
(三)玩忽职守的事实
2013年,上诉人曹立功在担任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规划科科长期间,在负责办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项目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信美中和公司利用虚假的申报材料骗取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50万元。案发后,该笔款项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聊环登(2013)12号文件、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存款证明(均系信美中和公司项目申报材料)、信美中和公司的企业信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聊城分行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等,证实在2013年聊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项目申报中,信美中和公司的申报材料存在虚假情况。其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的冷链物流系擅自添加,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系伪造,所使用的存款证明系聊城立海冷藏有限公司的存款证明。
(2)聊城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2013年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请示和下达2013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曹立功签字的发文稿纸,聊城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3年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聊城市东昌府区财政局关于拨付2013年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聊城市东昌府区财政局关于信美中和公司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违规问题的处理文件,信美中和公司退回200万元资金的记账凭单、缴款书等,证实2013年聊城市东昌府区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区财政局联合向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上报了《关于申请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报告》,后经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规划科起草拟稿申请,并经聊城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联合上报,2013年信美中和公司的肉鸭冷链物流项目获得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0万元,获得市级配套资金50万元。因该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资金问题,2014年8月25日东昌府区财政局下达追回资金决定,2015年3月16日信美中和公司退回2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
(3)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信美中和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将骗取的涉案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50万元退回。
(4)2012年《聊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办)对报送的项目申报资格进行预审,对预审合格的项目推荐专家评审。
2、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国家级、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通知是由省发改委下发到聊城市发改委,聊城市发改委将通知转发给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是由市发改委直接下发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在本辖区内筛选符合上级重点扶持的项目。省级、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过程是发改部门和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带领项目单位向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经建科汇报项目。
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带领项目单位向聊城市发改委服务业管理办公室汇报所上报项目,并附有简单的汇报提纲,汇报提纲直接交给曹立功且直接向曹立功汇报,曹立功听完汇报后向我、曹某3汇报,根据汇报情况确定具体意见。项目基本符合上级重点扶持项目之后,曹立功和财政局经建科沟通,沟通无误后,曹立功组织各项目单位编制申报材料。在组织项目单位编制申报材料过程中,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经建科到每一个项目现场进行查看,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现场查看结束之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经建科认为可行的,项目单位就可以将正式材料上报给市发改委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规划科和市财政局经建科。项目单位将正式的申报材料报给曹立功之后,曹立功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主要是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曹立功与财政局经建科沟通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经建科联合组织专家论证,专家根据经审核、把关之后的申报材料对每个项目进行打分。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根据得分排名,进行上报。
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申报程序和省级资金的申报程序基本一样,只是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决定后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市发改委的侧重点是负责项目材料的审核、把关,市财政局的侧重点是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管。
(2)证人朱某1(聊城市立海冷藏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信美中和公司实为聊城市立海冷藏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我曾于2013年办理了信美中和公司的肉鸭冷链物流服务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在该项目申报过程中,我篡改、制作了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环评手续、土地使用证等虚假材料,并将虚假书面材料、电子材料予以上交。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向公司要过材料原件,也没有到现场进行勘查。东昌府区发改局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和东昌府区财政局工作人员曾到项目现场进行勘查,最终项目经东昌府区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层报聊城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山东省发改委,并申请到200万元省级贴息资金。
3、上诉人供述和辩解
上诉人曹立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是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发通知,我们市发改委服务业管理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把省里的通知文件转发给各县市区发给部门,他们根据文件要求将本辖区内的项目申报材料分别交到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规划科和市财政局经建科,然后分别审查。我们审查这些项目单位是否符合申报资格等,期间我们会和财政局经建科沟通,并在双方领导的带领下,会到项目现场逐一实地勘查,审核该项目的建设条件是否完备,建设手续是否完善,项目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可靠。审查完后,我会把规划科审查的意见层报给市服务业管理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和委主任,领导们经和财政局领导沟通确定好项目后,我们规划科再重点审查该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可靠,最后规划科会拟稿请两单位领导审批,领导层层审批后再正式联合行文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拟稿是由我们规划科负责。
认定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有:
1、好嫂子服务中心记账凭证、富瑞斯洗涤公司领款书、中国人民银行支付凭证、聊城市东昌府区财政局关于拨付2014年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通知等,证实富瑞斯洗涤公司、好嫂子服务中心分别于2015年2月13日、2015年2月16日获得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30万元。
2、好嫂子服务中心关于2014年聊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材料、华夏银行对账单,证实好嫂子服务中心在申请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所使用的单位存款证明系伪造。
3、富瑞斯洗涤公司的申报材料、恒丰银行账户查询明细,证实富瑞斯洗涤公司在申请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所使用的单位存款证明系伪造。
4、2014年《聊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财政预算编制和预算追加及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绩效性进行统一审查、审核、评定、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第三条规定:“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项目所需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基本情况。”
5、聊发改服务[2014]178号《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山东省和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第三部分申报程序和时间规定:“县级发改(服务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筛选和申报。发改(服务业)部门侧重负责产业政策、项目水平及建设条件等方面的审核,财政部门侧重负责项目资金构成真实性、项目资金等方面的审核。县级发改(服务业)、财政部门筛选汇总后,联合向市发改委(服务业办)和市财政局提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6、聊城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关于对我市申报2014年山东省和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核查报告》,证实2014年12月9日,由聊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聊城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出具了2014年申报资金扶持项目的核查报告(显示曹立功等五人为评审小组专家人员,但均未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