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7 0:00:00

段缑管、贾福全、贾竹梅犯玩忽职守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缑管,男。

被告人贾福全,男。

被告人贾竹梅,女。

审理经过

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县院刑事检察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缑管、贾福全、贾竹梅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1日、2018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宝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缑管、被告人贾福全及其委托辩护人孟延生、被告人贾竹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0日,富县康复医院成立,其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已起诉)于2016年4月22日与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签订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段某某和富县康复医院其他从业人员通过收集富县境内职工、居民的身份证和医保卡,在职工和居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按身份证和医保卡上的信息,伪造虚假住院治疗手续,申报到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审批拨付医保金。被告人段缑管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按延安市医保经办处规定的入户走访了解患者医疗消费的真实性,对集中的时间段内多次多人伪造住院手续的异常情况没有察觉,致使段某某等14人(已起诉)通过伪造虚假住院病人手续563人次,从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骗取国家医保金1841817.1元。被告人贾福全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按延安市医保经办处规定的入户走访了解患者医疗消费的真实性,对医疗费用结算的复核职责不认真履行,致使段某某等14人(已起诉)通过伪造居民虚假住院病人手续489人次,骗取居民医保金1442246.5元;被告人贾竹梅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按延安市医保经办处规定的入户走访了解患者医疗消费的真实性,对医疗费用结算的复核职责不认真履行,致使段某某等14人(已起诉)通过伪造城镇职工虚假住院病人手续74人次,骗取国家职工医保金399570.6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办理读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段缑管、贾福全、贾竹梅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段缑管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贾福全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贾福全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贾福全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宣告被告人贾福全无罪。

被告人贾竹梅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富县康复医院成立,其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4月22日与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签订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成为定点医疗机构。段某某为使其医院获利,段某某和富县康复医院其他从业人员通过收集富县境内职工和居民的身份证、医保卡,在职工和居民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按身份证和医保卡上的信息,伪造虚假住院治疗手续,申报到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审批拨付医保金。为了让被告人段缑管审批拨付医保金给予照顾和方便,为了让被告人贾福全在审批复核居民医保金、被告人贾竹梅在复核城镇职工医保金中给予照顾和方便,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段某某先后三次共送给段缑管现金6000元,先后三次共送给贾福全现金6000元,先后二次共送给贾竹梅现金30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段缑管担任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主任,被告人贾福全、贾竹梅担任副主任,被告人段缑管、贾福全、贾竹梅未严格按照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延市医保发[2015]14号文件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共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延市医保发{2015}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工作的通知等,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提高检查质量,按照费用清单、住院医嘱、治疗单和病程记录“四相符合”的合规性,对住院费用情况进行抽查,同时要入户走访住院参保患者,进行面对面走访调查,了解核实参保患者医疗消费的真实性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导致富县康复医院骗取国家医保金共计1841817.17元(其中居民489人次,金额1442246.57元;职工74人次,金额399570.6元),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中被告人段缑管涉案金额1841817.17元;被告人贾福全涉案金额1442246.57元;被告人贾竹梅涉案金额399570.6元。

另查明,被告人段缑管、贾福全、贾竹梅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暂扣富县康复医院医保金15万元。段某某积极退赔赃款17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身份证明、富县人民政府富政任[2013]1号文件、富县人民政府富政任[2014]15号文件、富县人民政府富政任[2016]7号文件证实,(1)段缑管,1966年4月25日出生,2014年12月24日至2016年9月30日任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主任,系国家工作人员,负责职工和居民医疗费用的审批工作,经2016年9月30日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免去段缑管同志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主任职务;(2)贾福全,1969年12月02日出生,2013年1月28日至2017年3月14日任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副主任,系国家工作人员,分管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居民医保业务及党建工作,负责居民医疗费用结算的审批、复核工作;(3)贾竹梅,1975年4月11日出生,2013年1月28日至2017年3月14日任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副主任,系国家工作人员,分管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城镇职工医保业务及稽查工作,负责职工医疗费用结算的复核工作。

2、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2013)1号文件关于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实,将“富县医疗保险经办处”更名为“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事业性质,正科级建制,编制20名,其中设主任l名,副主任3名,干事16名,财政全额拨款,隶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机构类型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段缑管。

4、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延市医保发[2015]14号文件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共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实,(1)、实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制,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所属公立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主体。(2)、建立市县区共同监管机制,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随时对所属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及住院治疗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3)、实行持证检查制度,检查主要依据《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内容及有关医保政策规定对定点医院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书面汇总并经定点医疗机构签注意见。(4)、监管责任和违规处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共同监管后,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仍对所属县区定点医疗机构负监管主体责任,其它经办机构检查出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监管主体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其对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延安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证实,“两定”机构监督管理,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所属县(区)“两定”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6、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延市医保发[2014]11号文件关于对定点医院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实,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支付,(1)、业务办理程序中的结算程序,各县区所属定点医院于每月5日前,持有关资料到所属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对上月住院人次和医疗费用,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服务协议和相关政策规定,逐人核实后,给予结算并暂付住院医疗费用。(2)、所需资料,A、定点医院结算医疗费用需提供资料,对账单、参保人员住院发票、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其他相关证明材料;B、核支所需提供的资料;C、列支所需提供的资料。各县区所属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保院(计生站)以及各民营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处核支,其他统一报列支。

7、延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工作规范标准证实,两定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支付中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自付的,个人用现金直接向定点医院支付,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各定点医院每月5日前持住院人员医疗费用结算单、发票、住院医疗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住院结算病人明细单,到所属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8、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延市医保发{2015}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工作的通知证实,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提高检查质量,要按照费用清单、住院医嘱、治疗单和病程记录“四相符合”的合规性,对住院费用情况进行抽查,同时要入户走访住院参保患者,进行面对面走访调查,了解核实参保患者医疗消费的真实性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

9、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有关问题的说明、医疗费用报销流程证实,参保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费用审核分前台审核和后台审核两种:前台审核是在延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病人,由所在医院医疗经办机构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实行网上审核据实结算的办法,参保住院病人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帐,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次月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后台审核是在延安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冶疗的参保病人,出院后凭医保卡、住院发票、总费用清单明细、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所属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按照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关于对定点医院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县区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持有关资料到所属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对上月住院人数和费用,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逐人核实后,给予结算对账,并暂付住院医疗补助费用。对县区各定点医疗机构所报资料核实,一是采取网上与费用明细汇总清单逐人核对,以审定住院人员身份的真实性、所报药费是否符合医保基本政策。二是抽取部分住院人员病历及网上费用明细核对,以核定医嘱与网上所上费用的一致性。三是结合定期不定期进院抽查检查。

10、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与富县康复医院签订的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证实,甲方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乙方富县康复医院,乙方负责宣传、执行并监督本院医务人员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制度,做好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配合甲方审查医保患者人、证、卡是否相符;审核医疗保险用药处方、相关辅助检查、住院诊治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如实录入药品费用和诊疗费用情况;办理有关票据、资料的传递和保存工作。建立门诊病历,提供有关病历资料,收集、整理、填报医保统计数据,如实反映医疗保险在本院的运行情况。参保人员住院,要在住院一览卡上区分参保城镇职工、参保城乡居民和离休人员,床头卡上要写清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及参保单位(或住址),以备核查。乙方应加强对医保患者的住院管理,严禁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现象的发生。

11、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富医合办发[2016]4号文件关于富县康复医院网络设置与级别不符问题的报告、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出具的关于富县康复医院等级由一级医院变更为二级医院的情况说明、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富县康复医院于2015年11月4日被延安市医保处批准为延安市定点医疗机构,并于同日为富县康复医院开通医保网络结算系统。因医院在筹建期间,尚达不到二级医院标准,故将其继续按一级医院对待,待其2月底筹建完成后按二级医院对待。因此在2016年2月底将该医院级数变更为二级医院。

12、富县城乡合作办公室检查、会议记录证实,2016年2月25日、2月26日、3月7日、4月7日、6月16日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发现富县康复医院存在病人床头卡片未填写、出入院手续办理不及时、单位职工住院未开具单位证明信、医嘱下了心电图、B超但无检查报告单、药物不匹配、报告单无报告人签字、心电图单子无患者信息、时间不符、性别不符、病历记载有县医院检查、无报告单的问题。

13、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常规检查记录表证实,富县康复医院存在的问题,用药要以第一诊断为主(理疗);B超重复下账;检查报告单未签字,处理意见为限期7月10日整改好。

14、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对于富县康复医院检查整改意见证实,(1)、经检查发现富县康复医院以2级卫生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被市医保处在网络设置为“1等甲级”医疗机构,请富县康复医院尽快与市医保处联系核对,及时变更网络设置中医院等级。(2)、检查中抽取部分结算及未结算人员住院病历、结算单据,发现病例医嘱及结算单据中检查“心电图”、“B超”都有记录,但无相关检查报告单,请富县康复医院及时规范完整住院病历。(3)、针对检查中“不能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无出入院登记册”、“无住院床头信息卡”等问题,请按检查要求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15、延安市审计局延市审移[2016]5号关于富县康复医院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移送处理书证实,富县康复医院存在两套医院管理系统,其中有一套数据与医保系统未连接(A数据),疑似用于真实病人的住院信息管理;一套数据与医保系统连接(B数据),疑似用于将虚假住院信息上报医保系统骗保。

16、虚假病人明细表证实,虚报城乡居民489人,数额是1442246.57元,虚报城镇职工74人,数额是399570.6元。

17、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段缑管、贾福全、贾竹梅提供中国共产党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取其违纪资金发票。

18、富县康复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关于富县康复医院申报定点请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富县卫生局富卫字[2015]123号关于“富县康复医院”筹建工作有关请示的批复、富县人民政府第26号常务会议纪要、中共富县县委办公室富办发[2014]57号文件、富县2014年度招商引资项目县级领导包抓任务分解表、富县康复医院平面示意图、富县康复医院大型仪器设备清单、富县康复医院药品目录)证实,富县康复医院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报,富县康复医院的选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证日期及申请表上段缑管的签字。

19、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富医保字[2016]2号文件关于2016年1-3月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金核支报告、富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核支表、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单、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审核表、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单证实,富县康复医院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住院统筹基金报销183419.66元(20人)。

20、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富医保字[2016]3号文件关于2016年4-5月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金核支报告、富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核支表证实,富县康复医院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统筹基金报销608288.79元(119人)。

21、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富医合办发[2016]6号文件关于2015年12月-2016年2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情况的报告、延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核支表、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单、延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审核表、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单证实,富县康复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报销799476.34元(139人)。

22、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富医合办发[2016]10号文件关于2016年3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情况的报告、延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核支表、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单、延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审核表、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单)证实,富县康复医院统筹基金报销508481.62元(196人)。

23、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富医合办发[2016]14号文件关于2016年4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情况的报告、延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核支表、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单、延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审核表、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单证实,富县康复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报销434028.93元(161人)。

24、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富医合办发[2016]16号文件关于2016年5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情况的报告、延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核支表、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单、延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审核表、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单证实,富县康复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报销415670.8元(167人)。

25、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富医合办发[2016]19号文件关于2016年6-7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情况的报告、延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核支表、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单、延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审核表、延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单证实,富县康复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报销1428145.83元(576人)。

26、富县康复医院居民住院明细表证实,富县康复医院2016年1月16日-2016年9月8日住院人次1445人,总费用6093901.57元,基本医疗支付4157247.06元,个人自付1936654.51元。

27、富县康复医院职工住院明细表证实,富县康复医院2016年1月15日-2016年9月6日住院人次254人,总费用1627010.03元,基本医疗支付1358941.50元,个人自付268068.53元。

28、富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证实,段某某伙同富县康复医院职工自2015月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通过各种方式伪造虚假住院病人手续累计563人次,骗取国家医保金共计1841817.17元(其中居民489人次,金额1442246.57元;职工74人次,金额399570.6元)。

29、到案经过证实,证实被告人段缑管、贾福全、贾竹梅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

30、中国农业农行收款通知单证实,段某某共退款170万,挽回经济损失170万元。

31、延人社【2016】17号关于2016年度定点医院基金支付总额控制和人均总医疗费用定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实该文件对2016年度有效力,文件要求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总额和人均住院费用进行双控,但无基数,没有对职工医保进行控费。

32、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财务上关于暂扣15万元凭证,证实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在检查时发现富县康复医院存在检查费用高、用药不合理,采取暂扣富县康复医院医保金15万元的措施。

33、证人段某某证实,富县康复医院2015年11月10日成立,2016年1月营业,他为了能尽快把医院的手续办下来及办理定点医保医院、申报医保金及提供方便,给段缑管送了3次钱,共6000元;给贾福全送了3次钱,共6000元;给贾竹梅送了两次,共3000元。审计发现他骗保的事,他就将节余的130万元加上他卖车的40万元,共170万元退给富县医保办了。

34、证人金桂花、贺璇证实,2016年4月,市医保处发现富县康复医院费用过高,人数比较多,最终没有核支。

35、证人包婧证实,她负责职工医保审核工作中的退休职工医药费用后台结算,分管副主任是贾竹梅。另外还负责富县中医院、博爱医院、康复医院这三家定点医院职工住院季度医疗报表的核对与打印结算单业务,就是看这三家医院医保办上报给她单位报销的人数、金额与医保系统上数据是否一致。这三家医院每季度初给她单位上报季度病人的报表、花户表上有住院病人的姓名、何时入院、何时出院、报销金额等信息,她将医院上报的报表、花户表与医保系统中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审核模块中的人数、金额进行核对,并抽取部分病人的病历等资料,核对无误后登记,并让医院经办人签字确认抽查了哪几份,她打印出报销费用结算单,后报到主任段缑管处审批。富县康复医院的医保办人员把符合报销条件人员花户表拿到她办公室,与医保系统核对无误后打印结算单,签上她的名字,她在富县康复医院的定点医疗机构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审核单、支付单上签字。在核定2016年第一季度时,抽查资料过程中发现富县康复医院存在调温费不匹配及清单与医嘱存在极个别不符情况,她将这些问题及时记录并汇报给主管贾竹梅副主任,并在之后的一个季度抽查中再未发现这个情况。

36、证人司强强证实,2015年11月12日,段主任打电话把他叫到办公室,给他说要给富县康复医院填写实际考察情况,段主任在表上填了“同意申报,段缑管”并签了时间,让他在表上实际考察栏填写符合申报,因为他没有实际考察,也没有看到富县康复医院提交给他们的初审相关资料,所以他说不写。段主任给他讲了一些大道理,说这是县党委会记要和招商引资定下的,肯定没有问题,硬要他签,他没办法只好写了“符合申报”。同时,让他把时间提前写到2015年10月12日,他给段主任说因为他没有实际考察,也没见到富县康复医院的资质,就光写了符合申报,他不签名,段主任也同意了。单位医保报销系统把他设置成居民报销医保操作员,但这是系统开始就设置的,他开始也按操作员进行操作,后来领导把他的分工调整,他就不再操作,直到2016年4月,他的分管领导贾福全说让他把居民医保的业务负责上,但他说他还有包村的工作,他只负责把结算单从电脑上打印出来,不对具体情况核实,贾福全和段缑管也同意了,所以他只负责打印,不负责核对,上报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支付单、审批单上他都不签字。

37、被告人段缑管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违规为段某某的富县康复医院办理了定点医疗机构初审手续,他在平时的医保报销审核和日常监管中疏忽大意,导致巨额医保金被骗的严重后果,他与段某某日常没有什么经济往来,段某某在办理富县康复医院申报定点医院后,先后三次到他办公室给了他共计6000元,第一次是2015年11月12日,段某某到他办公室让他在申请表上签字,过后给了他2000元,第二次是2015年年底2016年春节前,段某某到他办公室说过年了给他2000元,第三次是2016年6月份,段某某到他办公室说想要回他单位暂扣下富县康复医院的15万元医保金,被他拒绝后,硬给他放下一个装有2000元的信封,给他这三次钱他都拒绝过,但都是段某某硬放下人就走了,事后他也就没有给段某某退钱,在日常花费中开支了。

38、被告人贾福全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991年7月他毕业后被分配到富县卫生局工作,2007年5月被任命为富县合疗办主任,2013年2月1日富县公疗办与合疗办合并,成立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他被任为副主任。延安市内定点医院实行直接报销制度,先由医院的医保办对居民住院看病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报销并垫付,每月底将本月发生居民医保报销报表及住院花户明细表以书面形式报他单位核对审批,经他单位审核人员对人数、药品种类和比率核对,有与他单位报销系统不符合的,由审核人员核减;对核对无误的,由他单位审核人员打印费用结算单,由核对人员签名字,然后报到他处进行复核,由他复核没有问题的,他在结算单上复核栏签他的名字,后报段缑管主任审批签名。2015年11月左右,段某某在申办富县康复医院过程中,到他办公室说定点医院办下来后,肯定业务上有联系,让他多关照,就给他办公桌上放下一个信封,他当时意识到里面装的钱,就强行推辞,但段某某一放下就走了,推到门口,段某某把门拉上就走了,因为他怕被其他人看见,所以再没有追的退,段某某走后他打开信封里有2000元现金;第二次是2016年春节前几天,段某某到他办公室,说马上过年来看望他,给他办公室放下一个信封,他推辞了,段某某走后他打开是2000元现金;第三次是2016年6、7月份,段某某到他办公室,给他放下一个信封,他也意识到是钱,他拒绝了,但段某某放下就走了,后他打开是2000元。

39、被告人贾竹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991年,她在富县卫生局参加工作,1999年被分配至医保办工作,1999年底,因机构改革医保办被整体划归人事局管理,2008年12月她被任命为医保办副主任,2013年年底底合疗办并入医保办,她继续任主任。每月5日定点医院将上月门诊和住院所有费用报到她单位,职工医保报销先由她单位包婧审核并抽查病历,审核后交由她复核签字,之后交会计签字,最后由段缑管主任签字批准,然后她们单位给定点医院预拨周转金,将报表及核支文件上报市医保处审批核支。她对富县康复医院检查了三次,第一次是在富县康复医院刚开张不久,大概是2015年12月,她和段缑管、贾福全、司强强都去了,这次去发现应该给病人报销的取暖费没有给病人报销;第二次是2016年2月25日,她和司强强、王军平一起去的,这次检查中发现富县康复医院不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心电图B超检查报告单无结论、干部职工住院无证明信、晚上病人离开医院、过度诊疗及开药问题,发现问题后在2月29日给富县康复医院发了整改意见;第三次时间记不清了,和谁去的她也忘了,检查出来的问题和第二次差不多,检查情况她给段缑管汇报了,这次没有对富县康复医院采取什么措施。她平时对富县康复医院的检查不到位,没有认真仔细检查,检查太少。每次检查的结果她都给段缑管主任汇报,再就是她也有存在侥幸心理,觉得不会有什么问题,而且对康复医院也提出了具体的整改要求。总之,是她疏忽大意,稽查上人太少了,一个是文书王军平,一个是司强强还负责包村,所以她安排经常性的检查也不现实。2016年5月份左右,市医保处医保金下不来,会计金桂花和市上联系,市医保处称富县康复医院费用过高,不予核支,金桂花给她说了以后就给段缑管主任说了,段缑管主任说他知道了,之后她也就再没有给富县康复医院复核医保报销,就是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她就再没有给富县康复医院核医保费用。2016年春节前几天,段某某到她办公室说过年看望一下,放下一个信封就走了,因为她办公室是三个人在一起办公,段某某放下后走了,她也不方便硬塞给段某某,后她打开看里面有1000元;第二次是2016年中秋节前一天,她当时在沙梁中学,段某某就到沙梁中学硬给她塞了一个信封,因为周围还有人,她也没有强行推辞,后来打开看里面有2000元,事后她也没有给段某某退钱,在日常花费中开支了。

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无异议,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段缑管、贾竹梅对被告人贾福全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缑管、贾福全、贾竹梅身为国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人员,未认真全面履行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医保金被骗,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中被告人段缑管涉案金额1841817.17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贾福全涉案金额1442246.57元,被告人贾竹梅涉案金额399570.6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缑管、贾福全、贾竹梅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贾福全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贾福全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宣告被告人贾福全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贾福全在担任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副主任期间,未认真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对所复核的城乡居民医保报销人员进行入户走访,了解核实参保患者医疗消费的真实性,致使其经手的城乡居民医保金被骗1442246.57元,被告人贾福全的渎职行为与国家医保金被骗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段缑管、贾福全、贾竹梅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属自首,依法可对被告人段缑管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贾福全、贾竹梅依法从轻处罚。所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已全部挽回,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延安市医保处所发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延市医保发[2015]14号文件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共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延安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延市医保发{2015}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富县城乡医疗合作办公室对县区内定点医疗结构具有监管的职责,但对如何履行监管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加之参保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属前台审核结算后,次月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医保办仅从计算机系统复核、审批难以发挥监管作用,故造成该涉案医保金被骗取属多因一果,三被告人主观恶意小,其犯罪后果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段缑管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贾福全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贾竹梅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民忠

代理审判员呼延莉

人民陪审员康东海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雷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