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7 0:00:00

被告人张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审理经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葫连检公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崔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兴城市元台子满族乡灰山村村委会委员、负责元台子满族乡灰山子盖州屯2016年春季防火工作期间,于2016年3月中下旬,与元台子满族乡政府驻灰山子村防火干部周某某、于某、王某某一同检查灰山子盖州屯火灾隐患工作时,发现灰山村村民杜某某家山边果园地内有柴火等火灾隐患,被告人张某某应当通知杜某某家将山边果园地内的柴火收拾,以免在春耕时发生烧荒,被告人张某某误以为杜某某家无人而未通知杜某某家人。2016年4月8日中午,杜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在自家山边果园地烧荒时引发火灾,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402,174.00元。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目无国法,玩忽职守,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兴城市元台子满族乡灰山村村委会委员、负责元台子满族乡灰山子盖州屯2016年春季防火工作期间,于2016年3月中下旬,与元台子满族乡政府驻灰山子村防火干部周某某、于某、王某某一同检查灰山子盖州屯火灾隐患工作时,发现灰山村村民杜某某家山边果园地内有柴火等火灾隐患,被告人张某某应当通知杜某某家将山边果园地内的柴火收拾,以免在春耕时发生烧荒,被告人张某某误以为杜某某家无人而未通知杜某某家人。2016年4月8日中午,杜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在自家山边果园地烧荒时引发火灾,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402,174.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到检察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梁某证言,其于2015年任兴城元台子乡党委书记,2016年,编排了乡、村防火责任区,和各村签订了防火责任状,各村委会依据乡政府的防火工作部署和要求去开展防火工作,乡政府要求驻村防火干部排查火灾隐患。2、证人周某某证言,我是乡政府春季防火的副总指挥,乡里和各村都签订了防火责任状,乡里驻村干部督促、检查村里的防火巡查工作,我是灰山村的片长,住村干部有于某、王某某、李某某,灰山村村书记陈某某是总负责人,张某某负责盖州的北沟,火灾就发生在灰山村盖州北山,盖州北山防火人员就是张某某。我带队检查路过杜某某家的果园地(也就是着火点),当时参加人员有于某、王某某、张某某,发现杜某某家地里有柴火,张某某说他家没人,意思是说他家没人烧地秸,我们就过去了。通知农户收拾山边的秸秆和柴火都是由村里的包片防火人员去通知,乡里住村干部对村里的人员不熟悉。2016年4月8日的火灾原因,因为杜某某的妻子王某某烧秸秆引发火灾,当时检查时张某某说杜某某家没人,所以这块地的柴火就没收拾,后来发生火灾才知道杜某某家有人。3、证人陈某某证言,我于2007年开始任元台子乡灰山村书记兼主任,张某某是村委会委员,我们村按乡政府的指示开展防火工作,村里对防火进行了分工,张某某负责盖州的北沟,当时杜某某家果园地里有柴火,周某某他们让张某某通知杜某某家把柴火收拾了,张某某说杜某某家都去广西搞传销去了,当时我们以为他家里没人,也不能有人烧柴火,柴火没有收拾,留下了火灾隐患。4、证人王某某、于某的证言,与证人梁某证言基本一致。5、证人沙某某证言,我是灰山村盖州屯的护理员,我和张某某负责盖州屯北沟的防火工作,张某某是我们屯长,驻村干部来检查防火工作,让村民把地里的柴火收拾了,减少火灾隐患。6、证人王某某证言,我丈夫叫杜某某,2016年4月8日,我到自家的果园地,把地里的玉米秸秆捆在一起,把地里的树叶点着了,想把秸秆拉回家,因为三轮车里没有油了,就回家取油去了,走到方塘的时候,看我家地里冒烟了,我跑上去救火,火太大救不了,我就走了。7、证人金某某证言,杜某某是她二儿子,2014年2月份左右,我和杜某某全家去广西北海做水果生意,一直待二年,16年2月份,我们回到了盖州屯家中。8、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是灰山村村委会委员,负责灰山村盖州屯的东沟、西沟、南山和北山的防火工作,2016年3月份,乡政府驻灰山村的防火干部周某某、于某、王某某到灰山村检查防火工作,村书记陈志刚让我陪同检查防火工作,如果发现防火隐患,及时让我通知村民将地里的柴火、秸秆等火灾隐患收拾走。检查到村民杜某某家盖州屯北山的果园地时,发现不少柴火、秸秆没有收拾,周某某等人让我通知杜某某家收拾果园内的柴火,我当时误以为杜某某家人都在外地做买卖,就跟周某某等人说,杜某某家没人。2016年4月8日,杜某某媳妇王某某在自己家的果园里烧荒发生火灾,当时我要通知杜某某家将果园地里的柴火收拾走,就应该不能着火了。9、资产评估报告证实,火灾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402,174.00元。10、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年龄证明,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防火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福山

人民陪审员李帅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蔡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