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兴城市元台子满族乡灰山村村委会委员、负责元台子满族乡灰山子盖州屯2016年春季防火工作期间,于2016年3月中下旬,与元台子满族乡政府驻灰山子村防火干部周某某、于某、王某某一同检查灰山子盖州屯火灾隐患工作时,发现灰山村村民杜某某家山边果园地内有柴火等火灾隐患,被告人张某某应当通知杜某某家将山边果园地内的柴火收拾,以免在春耕时发生烧荒,被告人张某某误以为杜某某家无人而未通知杜某某家人。2016年4月8日中午,杜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在自家山边果园地烧荒时引发火灾,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402,174.00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到检察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梁某证言,其于2015年任兴城元台子乡党委书记,2016年,编排了乡、村防火责任区,和各村签订了防火责任状,各村委会依据乡政府的防火工作部署和要求去开展防火工作,乡政府要求驻村防火干部排查火灾隐患。2、证人周某某证言,我是乡政府春季防火的副总指挥,乡里和各村都签订了防火责任状,乡里驻村干部督促、检查村里的防火巡查工作,我是灰山村的片长,住村干部有于某、王某某、李某某,灰山村村书记陈某某是总负责人,张某某负责盖州的北沟,火灾就发生在灰山村盖州北山,盖州北山防火人员就是张某某。我带队检查路过杜某某家的果园地(也就是着火点),当时参加人员有于某、王某某、张某某,发现杜某某家地里有柴火,张某某说他家没人,意思是说他家没人烧地秸,我们就过去了。通知农户收拾山边的秸秆和柴火都是由村里的包片防火人员去通知,乡里住村干部对村里的人员不熟悉。2016年4月8日的火灾原因,因为杜某某的妻子王某某烧秸秆引发火灾,当时检查时张某某说杜某某家没人,所以这块地的柴火就没收拾,后来发生火灾才知道杜某某家有人。3、证人陈某某证言,我于2007年开始任元台子乡灰山村书记兼主任,张某某是村委会委员,我们村按乡政府的指示开展防火工作,村里对防火进行了分工,张某某负责盖州的北沟,当时杜某某家果园地里有柴火,周某某他们让张某某通知杜某某家把柴火收拾了,张某某说杜某某家都去广西搞传销去了,当时我们以为他家里没人,也不能有人烧柴火,柴火没有收拾,留下了火灾隐患。4、证人王某某、于某的证言,与证人梁某证言基本一致。5、证人沙某某证言,我是灰山村盖州屯的护理员,我和张某某负责盖州屯北沟的防火工作,张某某是我们屯长,驻村干部来检查防火工作,让村民把地里的柴火收拾了,减少火灾隐患。6、证人王某某证言,我丈夫叫杜某某,2016年4月8日,我到自家的果园地,把地里的玉米秸秆捆在一起,把地里的树叶点着了,想把秸秆拉回家,因为三轮车里没有油了,就回家取油去了,走到方塘的时候,看我家地里冒烟了,我跑上去救火,火太大救不了,我就走了。7、证人金某某证言,杜某某是她二儿子,2014年2月份左右,我和杜某某全家去广西北海做水果生意,一直待二年,16年2月份,我们回到了盖州屯家中。8、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是灰山村村委会委员,负责灰山村盖州屯的东沟、西沟、南山和北山的防火工作,2016年3月份,乡政府驻灰山村的防火干部周某某、于某、王某某到灰山村检查防火工作,村书记陈志刚让我陪同检查防火工作,如果发现防火隐患,及时让我通知村民将地里的柴火、秸秆等火灾隐患收拾走。检查到村民杜某某家盖州屯北山的果园地时,发现不少柴火、秸秆没有收拾,周某某等人让我通知杜某某家收拾果园内的柴火,我当时误以为杜某某家人都在外地做买卖,就跟周某某等人说,杜某某家没人。2016年4月8日,杜某某媳妇王某某在自己家的果园里烧荒发生火灾,当时我要通知杜某某家将果园地里的柴火收拾走,就应该不能着火了。9、资产评估报告证实,火灾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402,174.00元。10、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年龄证明,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