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6 0:00:00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与额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额某,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文化,原系科左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8日被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耿立,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3日以后检公诉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额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乌日娜、高佳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额某及辩护人耿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额某在担任科左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期间,未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开展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对科左后旗范围内的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开展的检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违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的行为,对官方兽医电子出证疏于监管,致使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科左后旗某苏木某畜牧兽医站站长、官方兽医本某(已判刑)给汪某(另案处理)、周某(另案处理)等58名货主违规出具246张4584头牛及30585只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中19头牛运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后被浙江省卫生监督局检测出含有;瘦肉精;,导致浙江省决定从内蒙古停调肉牛及肉牛产品一个月,对我区畜牧产品形象造成恶劣影响,且未进行检测的肉牛流入市场,对群众食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被告人额某于2017年9月8日经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额某任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期间,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故提请对被告人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额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在开庭审理中表示认罪。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进行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在任职科左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期间,对基层兽医站是实地进行检查,即使自己没有到场也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了实地检查。3.电子出证程序是在2016年11月29日申请安装到副所长包某名下的,之前监督所没有检疫查询功能,故在本某违法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被告人没有及时发现其违法行为。综上,被告人犯有玩忽职守罪,对官方兽医电子出证疏于监管,但造成损失无相关部门的鉴定,不能认定具体数额。故请求量刑时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额某担任科左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职务。

2009年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旗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科左后旗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精神,对科左后旗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科左后旗动物防疫站进行整合,分别组建科左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科左后旗动物疫病防控中心,均为科左后旗农牧业局二级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动物产品的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等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全旗重大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纠正和制裁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具体承办官方兽医和职业兽医的培训、考核等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责任制》规定,旗县确定的直接责任人每月对其负责的责任区至少督查一次,检查和指导产地检疫工作,查办违法案件,下达整改意见,完成网上传输督查信息,总结经验,有书面督查记录。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采取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日常和年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动物产地检疫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2014年7月起,在全区范围内所有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定点屠宰场全面推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建设与维护、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2015年科左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安排中,规定了产地检疫工作、屠宰检疫工作、电子出证培训工作,但没有具体规定对责任区的巡查频率、电子出证具体监管制度。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全市全面启动电子出证工作,额某因不是官方兽医,本人没有电子出证系统口令、密码。2016年11月29日,在本某案案发后向通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授予包某检疫查询权限。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科左后旗某苏木某畜牧兽医站站长、官方兽医本某(已判刑)给汪某(另案处理)、周某(另案处理)等58名货主违规出具246张4584头牛及30585只羊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16年3月,浙江省卫生监督局在宁波市鄞州区从内蒙古通辽市境内运送的肉牛中检测出38头含有;瘦肉精;,其中有本某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19头肉牛,导致浙江省决定从内蒙古停调肉牛及肉牛产品一个月,对我区畜牧产品形象造成恶劣影响,且未进行检测的肉牛流入市场,对群众食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被告人额某于2017年9月8日经传唤到案。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

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额某于2017年9月8日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2.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农牧医发(2014)8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2014年7月起,在全区范围内所有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定点屠宰场全面推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建设与维护、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3.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手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责任制》,规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和苏木乡镇卫生监督站站长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所长、副站长为第一责任人,动物检疫人、协检员为直接责任人。旗县确定的直接责任人每月对其负责的责任区至少督查一次,检查和指导产地检疫工作,查办违法案件,下达整改意见,完成网上传输督查信息,总结经验,有书面督查记录。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采取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日常和年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动物产地检疫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

4.科左后旗农牧业局党组,后农牧党组发(2015)2号件、(2016)6号文件,证实对被告人额某职务任免的通知。

5.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后政发办(2010)48号关于印发科左后旗农牧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科左后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后机编办字(2009)1号关于科左后旗兽医管理体质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通辽市农牧业局,通农牧字(2015)6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苏木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工作管理职责的通知;科左后旗农牧业局,后农牧发(2015)25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苏木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工作管理职责的通知;科左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在职人员花名册,证实了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机构编制、制度、人员、责任。

6.科左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的动物卫生工作检查表十一份,证实被告人在职期间的动物卫生工作检查情况。

7.科左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2015年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安排,四个副所长的工作分工,其中包某副所长负责电子出证培训工作。

8.科左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后动卫监(2017)5号关于调整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及工作安排,2016年科左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安排延续了2015年的工作安排,未改动,2017年由所长郭立光主持动物卫生所全面工作等。

9.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局,浙动监发函(2016)4号关于我省宁波市查获从通辽市调入肉牛含"瘦肉精"的函及"瘦肉精"阳性肉牛溯源信息一览表,从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科尔沁区、科左中旗调入浙江的肉牛中38头牛尿样中盐酸克伦特罗快速检测呈阳性反应,浙江省决定2016年3月25日起停止从内蒙古自治区调入肉牛及其产品,停调期为一个月。其中有19头肉牛来源于科左后旗境内。

1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农牧质函(2016)53,关于立即开展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浙动监发函(2016)4号函要求对向浙江出售的含有"瘦肉精"阳性肉牛溯源信息立即开展核查工作,追根溯源,及时处理,并请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区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12.本院做出的(2016)内052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本某于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违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判处刑罚。

13.科左后旗农牧业局出具的关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情况说明,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由额某担任科左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全面启动电子出证工作,本人没有电子出证系统口令、密码。

1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农牧医发(2012)289号关于确认全区第一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的通知,动物A证使用报表,证实本某作为官方兽医,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13日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报表。

15.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自然情况及履历情况,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证人郭某、宝某的证言,内容为,动物卫生监督所属于农牧业局的内设机构,是二级行政单位,即独立的法人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所具有行政处罚权。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责是:依法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动物产品的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基层兽医站及公路防疫监督检查站检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承办官方兽医和职业兽医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对辖区内基层兽医站的监督有两个途径,一是到实地对其开展的动物检疫工作是否按照痕迹化管理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检查相关检疫档案、记录是否齐全完备,如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仍不整改的向旗兽医局提出停止该官方兽医的出证权限。二是通过电子出证系统对每个兽医站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合法合规进行监督,对基层兽医站的电子出证情况动物卫生监督所通过电子出证系统都能看到。基层兽医站违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是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对基层兽医站的实地监督检查没有具体频率要求。

17.证人包某的证言,内容为,2014年6月任动检所副所长,分管党建、办公室以及电子出证流程培训。所里没有具体分工,就是所长负责安排。所里每个月都会对几个基层兽医站进行业务指导。2015年6月份开始内蒙古全区范围内开始实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流程是先由申报人进行网上申报,之后辖区基层兽医站官方兽医对申报人的申报信息和检疫实物是否一致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官方兽医通过系统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中有权限的账号通过系统内的检疫查询功能可以查看到辖区内每个基层兽医站官方兽医的电子出证情况,其中像申报人信息、检疫牲畜数量、种类、运输目的地,检疫查询功能没有对官方兽医的出证资质及出具的检疫证内容进行修改的权限。2016年11月29日,所里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将检疫查询功能放到了我的账号内,其他人没有检疫查询功能。额某所长没有电子出证系统。

18.证人崔某的证言,内容为系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2015年后主要分管产地检疫工作。对基层兽医站检疫员宣传产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发放检疫申报点的公示牌,指导基层兽医站开展检疫工作的程序,检疫规范以及电子出证的流程,并指导基层兽医站是否按照规定制作检疫记录。动检所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及对动物的饲养、贩运及屠宰环节的监管进行监督。对基层动物检疫监督在职责上包某分管,但是实际工作由所长安排,我们动检所对重点地区一个月去一次,重点地区是指牲畜存栏较多的苏木镇,主要检查兽医站的检疫证发放情况以及屠宰是否凭证入场和;瘦肉精;的自检情况。2015年之前对全旗范围内的牲畜需要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可以到新胜屯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申报检疫,查验合格后就给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15年电子出证以后,每个基层兽医站通过系统都可以出具自己辖区内的牲畜检疫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B证,所以产地检疫工作职责由每个基层兽医站履行。旗卫生监督所到基层兽医站的实地监督检查是没有具体频率的,只是由所长安排来决定。2015年工作安排,包某所长分管基层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但是实际工作当中由所长安排,领着我们去检查,以下乡检查记录为准。额某所长没有电子出证系统账号。

19.证人唐某的证言,内容为2008年被任为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2012年我负责对全旗重点养牛大户饲养环节进行;瘦肉精;抽检工作。包某负责基层检疫指导以及电子出证工作。卫生监督所每个季度对辖区内的饲养场、屠宰场进行量化考核,下达整改意见。

20.证人胡某的证言,内容为系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员,所里按照《通辽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程序及执法痕迹管理要求》将《检疫申报单》《检疫处理通知单》和相应的《检疫工作记录》一一对应,及时整理归案备查,档案材料有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在检查工作记录中都有记载,2015年的工作记录只有被检查单位领导签字,2016年的检查员和被检查单位人都签字了。检疫监督检查包括对屠宰场所、牲畜交易场所及基础兽医站的检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有被检动物的检疫记录,畜货主档案材料,协检单、申报单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到指定检疫点进行实施检疫,还有对电子出证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21.证人白某的证言,内容为系科左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科员,负责动物检疫证的发放和管理,并对发放的证进行台账管理,有;产品A发放登记表;、;产品B发放登记表;、;动物A发放登记表;、;动物B发放登记表;,2015年之前是手写的,统一发放统一收回。2015年7月1日之后改成电子出证的。按规定对动物检疫证存根进行收回,电子出证后根据市动检所人员回复,不用收回存根,从网上都能看到,所以就没再收回存根。额某任所长期间要求收回存根。本某在担任欧里兽医站站长期间领取的检疫证,在其出事后所长都让收回了。2015年4月我跟包某副所长曾将某某、某某、某某三个基层兽医站的培训人员统一集中到阿都沁进行的培训。还跟所长到过基层兽医站进行过监督检查,以我填写的《动物卫生检查表》记录为准。

22.证人吕某的证言,内容为我是科左后旗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负责给所长开车。跟所长到基层兽医站进行监督,工作人都有检查记录。

23.证人文某的证言,内容为我是科左后旗卫生监督所职工,负责调资、管理档案等文职类工作。2015年因人员不够,跟包某到某镇进行过电子出证方面的培训工作,还跟着额某所长到某兽医站监督检查检疫工作开展情况,应按《动物卫生检查表》为准。

24.被告人额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2月份至2016年4月29日任科左后动物卫生监督所任所长,属于事业编制。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责是依法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动物产品的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管辖区的基础兽医站及公路防疫监督检察站检疫工作的监督检查。

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基层兽医站的监督有两个途径,第一是到基层兽医站实地对其开展的动物检疫工作是否按照痕迹化管理要求开始的进行监督检查。我们按这个程序查验兽医站的相关检疫档案、记录是否齐全完备,如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仍不整改的向旗兽医局提出停止该官方兽医的出证权限。第二就是通过电子出证系统对每个兽医站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合法合规进行监督,因每个基层兽医站的电子出证情况动物卫生监督所通过电子出证系统都能看到。

我不是官方兽医,没有电子出证账号和密码。我任所长期间不定期到基层兽医站进行过监督指导,至少一个季度内对辖区的23各基层兽医站实地检查一次,有时副所长到基层兽医站开展其他业务时我也会安排他将对兽医站的监督检查工作一并完成。2015年6、7月份,我跟所里的包某、斯某、文某、吕某等人去额莫勒兽医站进行过检查,当时我们没有制作检疫检查工作记录,也没发现什么检疫违规问题。当时额莫勒兽医站站长本某。

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出示了科左后旗农牧业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额某平时表现及无违纪违规的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额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开展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对本某违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在监管不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对辩护人辩称的,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对基层兽医站是实地进行检查,即使自己没有到场也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检查。3.损失无相关部门的鉴定,不能认定具体数额。对第二项辩解,虽然有证人证言可以证实,但无《动物卫生工作检查表》予以证实,故对该辩解不予支持,对辩护人的其他辩解予以支持。经审查发现,官方兽医是具有独立的电子出证资格,被告人对本某违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只能进行事后监督,无法及时监督并纠正,故在本某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作为责任人,存在的过失较小,故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鉴于本案实际,并经审判委员讨论决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额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玉华

审判员孟庆贞

人民陪审员德柱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桃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