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5 0:00:00

陈小平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小平,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高中文化,系攸县煤炭局派驻黄丰桥镇丰隆矿业有限公司碎炭眼煤矿安全员,住攸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2月13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平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小平身为攸县丰隆矿业有限公司碎炭眼煤矿(以下简称“碎炭眼煤矿”)驻矿安监员,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及驻矿安监员的工作职责,在碎炭眼煤矿未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情况下便组织工人采煤和维修的违法情形,未予制止、纠正,也未向上级报告,造成碎炭眼煤矿发生顶板事故,致一人死亡,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攸县煤炭局的通知》、《攸县煤炭局关于举办煤矿驻矿安监员培训班的通知》、《攸县煤炭产业服务中心关于2014年度实施煤矿驻矿安监员制度的情况说明》、《攸县煤炭局关于攸县黄丰桥碎炭眼煤矿等九家煤矿企业驻矿安监员变更的批复》、2014年驻矿安监员工资发放汇总表、陈小平邮政银行62×××89银行卡流水、《攸县煤炭局关于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攸县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节后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0水平东某南二石门18煤东沿煤运输巷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湘潭分局《关于株洲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碎炭眼煤矿“2.25”顶板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颜某、陈某1、陈某2、肖某、吕某、吴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小平的供述与辩解;4.碎炭眼煤矿“二、二五”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小平受攸县煤炭局聘任为驻矿安监员,对派驻的丰隆矿业有限公司碎炭眼煤矿安全生产进行行政监督、管理。被告人陈小平在履职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在碎炭眼煤矿未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情况下便组织工人采煤和维修的违法情形,未予制止、纠正,也未向上级报告,造成碎炭眼煤矿发生顶板事故,致一人死亡,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小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初,被告人陈小平进入黄丰桥镇丰隆矿业有限公司碎炭眼煤矿工作。2013年12月底,碎炭眼煤矿原安全副矿长、攸县煤炭局驻矿安监员谭某辞职。碎炭眼煤矿经陈小平同意重新任命陈小平为安全副矿长,并向攸县煤炭局申请派驻陈小平为碎炭眼煤矿驻矿安监员。2014年元月13日至14日,攸县煤炭局举办的驻矿安监员培训班,明确参加培训学员经考试合格后将被任命为驻矿安监员,被告人陈小平参加了该培训班学习,并考试合格,获颁驻矿安监员培训合格证。2014年1月29日,攸县煤炭局向被告人陈小平工资卡发放600元的驻矿安监员工资。2014年2月11日,攸县煤炭局正式发文聘任陈小平为驻矿安监员,派驻碎炭眼煤矿。

2014年2月11日,攸县煤炭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节后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碎炭眼因未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不准予复工。2014年2月18日,碎炭眼煤矿组织安全检查,发现±0水平东某二石门18煤沿煤运输平巷及上山局部断梁折柱,特别是距二石门50m处支护损坏、顶板煤矸冒落,煤矿未对垮塌区域设立警示标志等有效处置措施。自2月19日始,煤矿安排矿工王太阳(死者)、王某1、王某2、黄某到±0水平东某二石门18煤运输平巷和上山工作面进行维修和采煤作业。

2014年2月25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陈小平作为当班领导在调度室召开班前会议,对当天的工作进行安排。8时许,王太阳、王某1、王某2、黄某四人进入碎炭眼煤矿±0水平东某二石门上山工作面进行维修和采煤作业。11时许,陈小平、刘某、陈某2、陈某1对王太阳班组作业区进行安全检查,盯守半小时后离开。13时许,王太阳冒险进入平巷垮塌区域装煤。14时许,王某2发现王太阳被平巷顶部冒落的煤掩埋。王某2、王某1等人将王太阳从煤堆中扒出,送往攸县卫生院抢救,被确诊死亡。2014年2月27日,经黄丰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丰隆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王太阳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97100元。

2014年3月5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湘潭监察分局、攸县煤炭局、攸县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碎炭眼煤矿“2.25”事故进行调查,认定该事故为顶板责任事故。被告人陈小平作为安全副矿长,当班下井领导,未及时督促消除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完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负重要责任。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小平的供述,证明了被告人陈小平系攸县安监局聘请的担任碎炭眼煤矿驻矿安监员,碎炭眼煤矿发生“2.25”顶板事故时,被告人陈小平作为安全副矿长,当班下井领导,未及时督促消除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完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负重要责任;

2、证人颜某、陈某1、陈某2、肖某、吕某、吴某的证言,证明碎炭眼煤矿发生“2.25”顶板事故时的一些相关情况以及被告人陈小平在该次事故中存在未及时督促消除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的严重失职;

3、《攸县煤炭局的通知》、《攸县煤炭局关于举办煤矿驻矿安监员培训班的通知》、《攸县煤炭产业服务中心关于2014年度实施煤矿驻矿安监员制度的情况说明》、《攸县煤炭局关于攸县黄丰桥碎炭眼煤矿等九家煤矿企业驻矿安监员变更的批复》,证明被告人陈小平被任命碎炭眼煤矿驻矿安监员并进行培训等相关事实;

4、2014年驻矿安监员工资发放汇总表、陈小平邮政银行62×××89银行卡流水、《攸县煤炭局关于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攸县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节后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0水平东某南二石门18煤东沿煤运输巷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证明被告人陈小平作为驻矿安监员工资发放情况以及攸县煤炭局关于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攸县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节后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情况;

5、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湘潭分局《关于株洲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碎炭眼煤矿“2.25”顶板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明对株洲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碎炭眼煤矿“2.25”顶板事故调查的情况;

6、《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以及对被害人赔偿的情况;

7、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小平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小平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平作为攸县丰隆矿业有限公司碎炭眼煤矿驻矿安监员,系负有代表攸县煤炭局对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因其缺乏安全责任心,在碎炭眼煤矿未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情况下便组织工人采煤和维修的违法情形,未予制止、纠正,也未向上级报告,造成碎炭眼煤矿发生顶板事故,致一人死亡,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小平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小平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小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雅冰

法官助理丁慕蓉

人民陪审员刘文全

人民陪审员陈冬娥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