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初,被告人陈小平进入黄丰桥镇丰隆矿业有限公司碎炭眼煤矿工作。2013年12月底,碎炭眼煤矿原安全副矿长、攸县煤炭局驻矿安监员谭某辞职。碎炭眼煤矿经陈小平同意重新任命陈小平为安全副矿长,并向攸县煤炭局申请派驻陈小平为碎炭眼煤矿驻矿安监员。2014年元月13日至14日,攸县煤炭局举办的驻矿安监员培训班,明确参加培训学员经考试合格后将被任命为驻矿安监员,被告人陈小平参加了该培训班学习,并考试合格,获颁驻矿安监员培训合格证。2014年1月29日,攸县煤炭局向被告人陈小平工资卡发放600元的驻矿安监员工资。2014年2月11日,攸县煤炭局正式发文聘任陈小平为驻矿安监员,派驻碎炭眼煤矿。
2014年2月11日,攸县煤炭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节后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碎炭眼因未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不准予复工。2014年2月18日,碎炭眼煤矿组织安全检查,发现±0水平东某二石门18煤沿煤运输平巷及上山局部断梁折柱,特别是距二石门50m处支护损坏、顶板煤矸冒落,煤矿未对垮塌区域设立警示标志等有效处置措施。自2月19日始,煤矿安排矿工王太阳(死者)、王某1、王某2、黄某到±0水平东某二石门18煤运输平巷和上山工作面进行维修和采煤作业。
2014年2月25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陈小平作为当班领导在调度室召开班前会议,对当天的工作进行安排。8时许,王太阳、王某1、王某2、黄某四人进入碎炭眼煤矿±0水平东某二石门上山工作面进行维修和采煤作业。11时许,陈小平、刘某、陈某2、陈某1对王太阳班组作业区进行安全检查,盯守半小时后离开。13时许,王太阳冒险进入平巷垮塌区域装煤。14时许,王某2发现王太阳被平巷顶部冒落的煤掩埋。王某2、王某1等人将王太阳从煤堆中扒出,送往攸县卫生院抢救,被确诊死亡。2014年2月27日,经黄丰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丰隆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王太阳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97100元。
2014年3月5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湘潭监察分局、攸县煤炭局、攸县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碎炭眼煤矿“2.25”事故进行调查,认定该事故为顶板责任事故。被告人陈小平作为安全副矿长,当班下井领导,未及时督促消除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完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负重要责任。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小平的供述,证明了被告人陈小平系攸县安监局聘请的担任碎炭眼煤矿驻矿安监员,碎炭眼煤矿发生“2.25”顶板事故时,被告人陈小平作为安全副矿长,当班下井领导,未及时督促消除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完全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负重要责任;
2、证人颜某、陈某1、陈某2、肖某、吕某、吴某的证言,证明碎炭眼煤矿发生“2.25”顶板事故时的一些相关情况以及被告人陈小平在该次事故中存在未及时督促消除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的严重失职;
3、《攸县煤炭局的通知》、《攸县煤炭局关于举办煤矿驻矿安监员培训班的通知》、《攸县煤炭产业服务中心关于2014年度实施煤矿驻矿安监员制度的情况说明》、《攸县煤炭局关于攸县黄丰桥碎炭眼煤矿等九家煤矿企业驻矿安监员变更的批复》,证明被告人陈小平被任命碎炭眼煤矿驻矿安监员并进行培训等相关事实;
4、2014年驻矿安监员工资发放汇总表、陈小平邮政银行62×××89银行卡流水、《攸县煤炭局关于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攸县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节后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0水平东某南二石门18煤东沿煤运输巷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证明被告人陈小平作为驻矿安监员工资发放情况以及攸县煤炭局关于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攸县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节后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情况;
5、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湘潭分局《关于株洲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碎炭眼煤矿“2.25”顶板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明对株洲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碎炭眼煤矿“2.25”顶板事故调查的情况;
6、《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以及对被害人赔偿的情况;
7、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小平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小平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