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2 0:00:00

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犯嫌玩忽职守罪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年12月21日,由宜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某某,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某,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年12月22日,由宜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某,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7年3月9日,由宜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6日以湘宜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英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谭某某、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欧阳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根据一六镇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自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系一六镇工会主席,主管工会、安全生产(包括打非治违)等工作;2013至2016年,被告人肖某某系一六镇安监员、安监站站长;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系一六镇安监员。根据宜章县一六镇人民政府一六安监站多年来的内部工作人员分工安排惯例和一六镇安监站“打非治违”巡查工作责任划分,2014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负责一六镇栏杆岭等村爆竹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同时,也是栏杆岭等村“打非治违”巡查责任人,负责栏杆岭等行政村“打非治违”巡查发现工作。

2013年以来,谭某某、文某某合伙在一六镇栏杆岭村一山上的原养殖场内组织自家的三、四名亲戚进行“纸皮引”(又称“胆引”,一种在普通纸片上涂敷烟火药用于提高爆竹内胆引燃速度的爆竹零部件)非法生产,2016年9月20日17时30分许发生爆炸事故致6人当场死亡。期间,一六镇主管安全生产的王某某及安监站工作人员肖某某、李某某对谭某某的非法生产行为查处过,但未打击到位,也未向一六镇党政主要领导及上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汇报。

一审法院查明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的《户籍证明》与《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人转正定级审批表》、《宜章县劳动局全民单位合同制工人录用审批表》、《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审核表》、《宜章县行政事业单位用编定岗(含聘用)审批表》、《宜章县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审批表》等,宜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督责任的通知》,宜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持续深入推进“打非治违”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宜章县打击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安字<2014>6号),宜安字(2015)1号宜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宜章县全面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安字(2015)2号宜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章县2015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宜安字(2015)10号宜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宜章县安全生产“九打九治”打非治违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安字(2015)13号宜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九打九治”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宜安办字(2015)17号宜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烟花爆竹原材料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安字(2014)2号宜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宜章县2014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安字(2016)3号宜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宜章县2016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安办字(2016)14号宜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烟花爆竹原材料“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换届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一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站长职责》,《安监员职责》,一六镇安监站《打非治违巡查责任表》(落款时间2016年5月10日),一六镇2016年《非法违法生产巡查情况表》,一六镇政府《关于明确一六镇2013年度镇领导、干部分工分组驻村情况通知》,一六镇政府《关于明确一六镇2014年度镇领导、干部分工分组驻村情况通知》,一六镇政府《关于调整2015年度党政领导、一般干部职工分工分片分组情况通知》,一六镇政府《关于调整2016年度党政领导、一般干部职工分工分片分组情况通知》,《宜章县“9.20”非法生产烟火药爆炸事故技术调查报告》,做胆用纸皮引线生产、使用及供应商情况《调查表》;2、证人姚某某、刘某某、曾某某、文某某、宋某某、谭某某、谭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谭某某、孙某某、谭某某、谭某某、文某某、曹某某、谭某某、邓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宜章县一六镇“9.20”烟火药非法生产爆炸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工作职责是巡查、上报,没有行政执法权,2013年5月、2015年6月巡查过谭某某的“纸皮引”非法生产,巡查的资料都上报了。2016年8月,打非治违工作交给了村委会和驻村干部。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三名被告人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三名被告人在工作中履行了巡查职责,有自首情节,情节显著轻微,均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宜章县一六镇人民政府是国家的基层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宜章县一六镇安监站是专门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被告人王某某自2013年至2016年是宜章县一六镇工会主席,主管工会、安全生产(包括打非治违)等工作;被告人肖某某2013、2014年系安监员、安监站站长,2015年、2016年系安监站站长;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系安监员,2015年、2016年统计站站长、安监员。根据一六镇安监站分工安排和打非治违巡查工作责任划分,被告人李某某是宜章县一六镇宝塘村、栏杆岭村、塘尾村等村的打非治违巡查责任人,负责栏杆岭等行政村打非治违巡查发现工作。

2013年以来,谭某某、文某某合伙在一六镇栏杆岭村一山上的原养殖场内组织自家的三、四名亲戚进行“纸皮引”(又称“胆引”,一种在普通纸片上涂敷烟火药用于提高爆竹内胆引燃速度的爆竹零部件)非法生产。2013年5月,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在下乡巡查中,发现了谭某某、文某某合伙在一六镇栏杆岭村一山上的非法生产“纸皮引”的小作坊,肖某某等人对生产者进行了劝说制止,并报告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王某某,第二天,王某某组织肖某某等人在小作坊内收缴了三、四包高氯酸钾,拖回放在了一六镇安监站办公室。2015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在辖区内的宝塘村巡查时又发现谭某某、文某某非法生产“纸皮引”的小作坊,肖某某俩人当即进行了劝说制止,并下达了限期关闭通知书,肖某某回到一六镇政府后向王某某汇报了谭某某进行非法生产引线的情况,王某某听完汇报后没有对谭某某的非法生产行为处理作出具体的安排部署。此后,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都没有将谭某某非法生产“纸皮引”的情况向一六镇党政主要领导及上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因为天气炎热,谭某某、文某某的非法小作坊停工一段时间后,于2016年9月17日才恢复生产,9月20日17时30分许,该小作坊发生爆炸,造成小作坊内包括谭某某在内的6人当场死亡。2016年10月22日,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宜章县一六镇“9.20”烟火药非法生产爆炸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认定“宜章县一六镇“9.20”事故是一起烟火药非法生产爆炸事故,直接原因是操作工人从车上卸酒精或胶水原料时,原料桶与散落在地面上的烟火药摩擦起火,引爆成堆的“纸皮引”造成6人死亡、一栋作坊和一台车辆被毁”。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宜章县“9.20”非法生产烟火药爆炸事故技术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公安、安监部门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监管存在漏洞,打非治违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是一起非法生产烟火药造成爆炸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按时到达侦查机关,主动供述有关行为,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2017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按时到达侦查机关,主动供述有关行为,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案发时已满18周岁,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干部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人转正定级审批表》、《宜章县劳动局全民单位合同制工人录用审批表》、《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审核表》、《宜章县行政事业单位用编定岗(含聘用)审批表》、《宜章县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审批表》等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系政府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3、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持续深入推进“打非治违”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宜章县打击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安字<2014>6号)、宜安字(2015)1号宜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宜章县全面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安字(2015)2号宜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章县2015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宜安字(2015)10号宜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宜章县安全生产“九打九治”打非治违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安字(2015)13号宜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九打九治”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宜安办字(2015)17号宜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宜章县烟花爆竹原材料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证明:自2013年以来,宜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多次下发文件,强化政府的“打非”工作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宜安字(2016)3号宜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宜章县2016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方案》的通知证明:2016年宜章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包括烟花爆竹行业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主要措施中,是突出重点开展联合集中执法。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整顿关闭攻坚战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将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向县安委办报告。

5、宜安办字(2016)14号宜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烟花爆竹原材料“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要求强化部门联动,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的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本次打非治违重点是一六等南部乡镇包括烟花爆竹行业,重点整治采购或销售质量不合格、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等烟花爆竹原材料的,全面摸清非法违法情况的底数。

6、站长职责证明:安监站长对本站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全站行政领导工作,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7、安监员职责证明:安监员监督厂、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整改或停产整改意见。完成站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8、一六镇安监站《打非治违巡查责任表》(落款时间2016年5月10日)证明:李某某是宜章县一六镇宝塘村、栏杆岭村、塘尾村等14个村的打非治违巡查责任人。

9、一六镇政府《关于明确一六镇2013年度镇领导、干部分工分组驻村情况通知》、一六镇政府《关于明确一六镇2014年度镇领导、干部分工分组驻村情况通知》、一六镇政府《关于调整2015年度党政领导、一般干部职工分工分片分组情况通知》、一六镇政府《关于调整2016年度党政领导、一般干部职工分工分片分组情况通知》证明:王某某自2013年至2016年是一六镇工会主席,主管工会、安全生产(包括打非治违)等工作;肖某某2013、2014年系安监员、安监站站长,2015年、2016年系安监站站长;李某某2014年系安监员,2015年、2016年统计站站长、安监员。

10、2016年10月22日,湖南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宜章县一六镇“9.20”烟火药非法生产爆炸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证明:宜章县一六镇“9.20”事故是一起烟火药非法生产爆炸事故,直接原因是操作工人从车上卸酒精或胶水原料时,原料桶与散落在地面上的烟火药摩擦起火,引爆成堆的“纸皮引”造成6人死亡、一栋作坊和一台车辆被毁。

11、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宜章县“9.20”非法生产烟火药爆炸事故技术调查报告》证明: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公安、安监部门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监管存在漏洞,打非治违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是一起非法生产烟火药造成爆炸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按时到达侦查机关,主动供述有关行为,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13、证人姚某某证言证明:镇里面进行工作分工时会明确主管安全生产工作也主管打非治违工作,安监站的日常监管工作既包括安全生产工作巡查也包括打非治违巡查。打非治违工作中的日常工作是由镇安监站和主管领导牵头负责,具体来讲就是打非治违工作中的日常巡查发现、隐患排查以及打击督促整改工作由镇安监站负责。

1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9.20”爆炸事故发生前没有听到过镇里的任何干部职工向我提起过谭某某在一六栏杆岭村组织非法生产的情况。非法生产巡查发现责任是以驻厂安监员为主。如果多次发现同一个人组织了非法生产就应该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果断采取处置措施,并同时向上级安监部门汇报。

15、证人曾某某、文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5月份以来,李某某和白某某负责栏杆岭村、宝塘村、指贝岭村等14个行政自然村的有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工作。

16、证人宋某某证言证明:“打非治违”工作是我们安监站的工作职责,我们平常在工作时要通过日常巡查去发现摸排非法生产行为,然后报告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打非治违工作氛围。2013年5月份左右的时候,肖某某站长带起我们安监站的几个人在栏杆岭村巡查时,在一养殖场内发现谭某某的养鸡场非法生产引线的情况。

17、证人谭某某证言证明:打非治违工作中的日常工作是由镇安监站负责,打非治违工作中的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以及打击督促整改工作等都是由镇安监站负责的,在工作中,如果是碰到大的问题,镇安监站处理不了,需要政府出面进行大的动作时才会报告政府,由政府出面组织大规模的整治工作。

18、证人谭某某证言证明:我们村干部的工作主要是配合镇里的工作,一六镇安监站的工作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安监站的工作人员去了都没有跟我们联系,他们都是直接去厂家。

1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9.20爆炸事故前,一六镇政府或镇安监站在村一级的村干部中没有在打非治违方面安排工作,也没有要村干部去做打非治违工作。

20、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一六镇安监站的工作人员在我们辖区内进行打非治违巡查时不会与我们村干部联系。

21、证人谭某某证言证明:三、四年前(具体时间记不得了),我老公文某某和我外甥谭某某一起合伙在一六镇栏杆岭村范围山岭上办了一家制做爆竹“纸皮引线”的加工厂,文某某对我说过,他们加工厂被一六镇政府查过二次。

22、证人谭某某证言证明:谭某某他们至少在那里搞了三、四年的引线生产。

23、证人文某某证言证明:那引线厂曾经被一六镇政府检查发现了但后来又处理好了可以生产了。

24、证人谭某某证言证明:安监站的工作人员到我们村进行巡查都不会联系我的,所以镇安监站的工作人员情况和进村的巡查情况我都不清楚。

2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我在2013年4月开始担任一六镇工会主席,负责镇政府安全生产(包括打非治违)等工作。李某某自2013年、白某某自2016年5月负责一六镇栏杆岭村安全生产监督,肖某某兼顾二个小组的安全巡查工作。我负责总协调及难解决的问题由我负责出面解决。对在巡查过程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我们下达关闭通知书,同时组织全站人员非法企业进行打击,责令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如果非法企业继续生产的话,我们就会以书面形式向安监局、商务局、城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汇报,由他们组织相关人员对我们上报的非法生产企业进行打击取缔。一六镇安监站有两次发现过谭某某进行引线非法生产,一次是2013年5月,一次是2015年6月,两次发现后没有向一六镇政府的党政领导汇报请示过。按程序是应当向一六镇政府的党政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尤其是在第二次发现后是应该要向党政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如何进行严厉打击。一六安监站没有将两次发现谭某某进行引线非法生产的情况向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过,也是因为后来没有发现谭某某还在继续生产。按程序是要及时进行报告。2015年7月份,上报县安监局的做胆用纸皮引线生产、使用及供应商情况调查表中体现了文某某的名字。

26、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我从2013年3月至今担任一六镇安监站站长。2016年安监站人员有变化,李某某、白某某负责栏杆岭村等行政村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2013年5月份,在“9.20”事故地点发现过谭某某非法组织生产引线的情况,暂扣了原材料,向王某某汇报了。2015年6月17日在宝塘村发现过谭某某非法组织生产引线的情况,下达了限期关闭通知单,回政府跟王某某汇报了。2015年7月份按县安监局的要求摸底胆用纸皮引,了解到他们在使用谁的纸皮引线,然后上报了县安监局。2016年上半年,我和李某某去“9.20”事故地点巡查了几次,没有非法生产。

2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以来,我是栏杆岭村打非治违巡查责任人,2016年5月以后,李某某和白某某都是栏杆岭村打非治违巡查责任人。2015年6月17日,李某某和肖某某发现过谭某某在宝塘村谭某某的废弃爆竹厂非法做纸皮引,向谭某某下达了停止生产通知书就走了。“9.20”事故地点曾经与白某某去检查过。2016年5月8日至9月12日,李某某和白某某到栏杆岭村打巡查过四次以上,没有发现非法生产情况。2015年7月,按县安监局的要求,发现了文某某提供纸皮引的情况,向站长肖某某汇报了,并向县安监局报了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案发后,在检察机关对其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辩称“工作职责是巡查、上报,没有行政执法权,2016年8月,打非治违工作交给了村委会和驻村干部。”经查,三被告人的工作职责不但具有巡查职责,还有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同时也具有发现问题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采取处置措施,并同时向上级安监部门汇报的职责;证人谭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均证实打非治违工作没有交给了村委会和驻村干部,三被告人亦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名被告人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三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三名被告人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9.20”事故系因多人多种不同性质、不同情节的原因所导致,按照三被告人的工作职责以及在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导致事故发生的诸多原因中,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应属轻微,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玩忽职守罪,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肖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

人民陪审员王?华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黄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