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建伟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在担任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九台分局局长期间,未执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及九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未将“老农保”合并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系统,并擅自决定自行制作发放“老农保”的电脑系统,用于“老农保”的发放。因未按规定流程发放,且未监管到位,致使本局农险科科长杜暾(另案处理)利用“老农保”发放系统及发放程序漏洞,私自收取刘秀峰等252人的钱款并据为己有后,授意科员张某1(另案处理)将刘秀峰等252人的信息录入国家早已停办的“老农保”发放系统中,使刘秀峰等252人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金973,496.42元。被告人高建伟在任局长并代管农险科工作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财产损失973,496.42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高建伟供述证实:2012年6月至今我任社保局局长。2016年以前我管基金和财物,2016年初暂时代管农险科。2016年8月末,财务科科长焦某报告说老农保发放资金额度和人数比以前明显增多,我就采取停发并向九台区政府报告,后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调查了解,杜暾对外谎称能办老农保业务,实际上老农保业务早已停止,他通过我们上了电脑系统软件,把一些人录入社保的发放系统,这些人在九台社保局领取了养老金,经过对账,票据上反映有200多人,国家损失100多万。老农保险种大约是1994年有的险种,到了2006年就全部停办了。原来老农保都是手工操作。2014年末,杜暾说老农保都是手工操作不科学需要进行升级改造,我认为可以这么操作,主观上是为了业务规范,我让农险科社暾、发放科张某3、待遇科高某和李进燕局长都去学习了电脑的业务系统。老农保领取养老保险金按发放流程,应该经过农险科、审计科、待遇科、发放科,需要各科科长签字及值班局长签字,最后到财务科,但老农保软件系统具体操作实施时没有经过审计科和待遇科,直接从农险科到发放科发放了,我以为该安装的科室都安装了,几个科室学习后我也没有过问他们学习的具体情况,我肯定是没有落实到监督管理检查职责。新老农保合并是2014年年初开展的,九府发[2011]21号《九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我知道这两个文件,我也安排文件中涉及两个相关业务科室的科长(杜暾和焦某),阅读文件、缕清业务,但文件没有落实,是因为老百姓反映新农保待遇低,老农保合并到新农保不合适,很多人不想加入新农保还不同意退保,我曾让杜暾向省局相关业务部门请示,杜暾说他请示省局农保处了,答复是加大工作力度宣传,按照这个文件要求落实,没有其他解决意见,后来我也问过省局农保处席处长,农民不同意执行这个政策情况怎么处理,席处长答复继续做农民的工作,能退就退,能合就合,目前只能按照文件落实执行,我回单位后就告诉业务科室要按照省局要求继续做农民的宣传动员工作,但实际工作中没有具体落实,到现在还是按老办法发,因为新农保开支开的少,以前老农保缴款的多开支也多,所以老农民就不同意退保和合并保险,我记得口头向区领导请示过老农保的发放中出现的情况,政府领导也就是说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发放,但具体发放方式政府领导不知道。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这个文件是省里文件下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经办都必须按照这个操作规程执行。如果严格落实文件,杜暾就无机可乘,杜暾的事也不可能发生,新老农保合并后社保局就没有必要设计软件了,不设计这个软件程序国家的资金就不能损失,但杜暾诈骗行为还是可能发生的。省里新老农保合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业务,统一管理,堵塞漏洞。我们没有将新老农保合并,达到规范业务,统一管理的目的,我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我主要负有上级文件落实不到位,对业务科室工作监督不到位,具体工作中疏忽管理,因此给国家人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如果我管理到位,监督好、落实好,就不能出现这么大的问题。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2年我任社保局副局长,开始分管农村养老保险(农险科)和社会化管理服务科(发放科),2016年年初,调整分工,我分管稽核审计科和档案管理科,2016年1月开始,局长高建伟代管农险科。我在任副局长分管农险科期间,没有参与过老农保的办理,但我参与过老农保的养老金放发。201503、201509、201511、201512农保发放审批单上签字是我签的,我没有仔细看,没注意到人数和金额的不一致,疏忽大意了,就在审批单上签字了,审批单是发放科从电脑系统里制作的,已有发放科科长张某3,财务科科长焦某的签字,我签完字后再由局长高建伟签字,如果审批单上我不签字,这些农保就无法发放,我在审批表上签字的效力就是作为主管业务的局长签字确认。等杜暾出事后,我才知道有老农保的系统模块,我听说杜暾是2015年直接找高局长要做老农保系统模块,他们具体是怎么做的我不清楚,他们具体做的时候也没跟我说。
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农险科科长是杜暾,发放科科长是张某3。在实际工作中我分管的这两个科科长都越过我直接跟局长高健伟沟通,所以我分管的具体工作情况我一概不知,高健伟也没有明确我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2015年年底我找高局说不想分管杜暾和张某3,高局就答应了。2016年年初开班子会的时候高建伟还让我继续分管杜暾和张某3,我生气和高建伟吵吵起来了,后来高局自己管杜暾,李进燕局长管张某3。老农保和新农保的区别具体说不清,我觉得是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标准不一样,老农保是以前摸索的模式进行的,而新农保更符合实际,所以新农保比较好。2014年社保局设计老农保软件的事我不知道,没有人跟我说过。杜暾事发生后我听说高建伟派杜暾、张某3、高某去长春市局学习了。我不知道2014年初新老农保合并的事,我没看到过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按照这个文件规定要求新老农保进行合并我们局是怎么执行的我不知道,因为新老农保合并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果新老农保合并了就不会出现杜暾犯罪这个事了,杜暾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他利用老农保软件的漏洞和局里监管漏洞才顺利得逞的。
2、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09年至今我在社保局农险科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叫“新农保”,是2012年12月份开展的,2015年左右“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和以前“新农保”的经办流程都是一样的。“新农保”的电脑业务系统是全省统一的,我们录入的所有信息省里都可以看到。如果按照文件要求将老农保并入新农保,杜暾私自违规替农民办理的老农保不能并入新农保中,因为:第一,新农保的缴费档次只有100到2000元,杜暾私自办理的老农保缴费有的高于2000元,这是无法录入系统里的。第二,新农保的办理需要乡镇事务所、社保局和人社厅三级办理审批,杜暾私自违规办理的老农保是没有经过这三级审批的。第三,新农保的数据信息是从乡镇事务所录入的,社保局无法修改,杜暾私自违规办理的老农保都是杜暾自己录入并可以修改的。所以,如果老农保合并到新农保中,杜暾私自违规办理的老农保业务就无法继续存在了。
3、证人郑某1证言证实:2015年1月我任省社保局城保处处长。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人社联字[2013]66号,《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是2013年下发的,文件规定原则上将“老农保”并入新农保、各地方县市需要按这个规定贯彻落实,但这个文件实施存在障碍,因为老农保是地方县市自己的政策,管理的具体单位在各个市县,自己负责收管发,各县市政策不统一,所以在执行国家这个合并政策的时候就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老农保并入新农保,会影响老农民的收益,有老农民不同意合并。二是因为各地政策不一样,保险基金也没有经过严格的测算,很多地方在老农保钱款发放的时候出现亏空,即便并入新农保,新农保也没钱支出这笔亏空的钱。原则上是要贯彻这个政策,但政策对于这些问题也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因为老农保都是当地政府的政策,所以这些困难都是要依靠当地政府解决。上述困难很多地区都存在,有的地区是当地政府给老农保的农民解决的,具体怎么解决我不清楚。老农保并入新农保的具体操作就是将老农保交的保险金并入到新农保缴纳的保险金中,等到发放待遇时,按照新农保发放方式进行发放。老农保以前都是手工帐,没有系统,所以如果农民同意合并的话,可以直接在新农保系统中建立账户,收费、管理和支出,文件没有规定如果没有合并怎么办,文件也没有规定不同意退保也不同意合并的老农保农民怎么处理。高建伟或九台社保局相关人员没有正式书面向我请示过这个文件的执行情况和新老农保衔接工作存在上述困难情况,有没有口头请示我没有印象,有困难也是需要九台社保局与当地政府沟通协商解决。
4、证人席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份我到省社保局农保处主持工作。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人社联字[2013]66号,《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是2013年下发的,2015年我才到农保处主持工作,不清楚文件的下发背景。我印象中高建伟没有向我请示过这个文件的执行情况,高建伟没有正式向我请教过关于“老农保”的农民不同意退保和合并的情况,但有没有闲唠磕我记不清了,即使唠嗑了,我也不会给他任何答复,因为我也不是很懂这个情况。
5、证人冯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至今我任省社保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处副处长。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人社联字[2013]66号《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我不知道这个文件,我不清楚这个文件的下发背景,我不负责老农保这块业务,高建伟没有向我请示过这个文件的执行情况及“老农保”的农民不同意退保和合并的情况。
6、证人单某证言证实:从2011年6月份至今我任省社保局副局长、主管农保处、城保处、省直企业、机关事业保险和信访等工作。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人社联字[2013]66号《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是2013年下发的,当时新农保已实施,老农保已停止办理,省人社厅农保处和财政厅社会保障处牵头出台这个文件是为了整合制度的碎片化。我省社保局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各地政府牵头,针对地方的特殊情况,按照文件具体执行,但不能违背这个文件大原则。据我了解,绝大地区按照文件执行了,但也有地区如九台就出现有老农民不愿意退保和合并的情况,他们具体是如何执行这个文件的我说不清。出现九台上述的情况,只能是加大宣传,动员老百姓执行文件,文件要求将老农保并入新农保之中,是地方政府来抓好合并工作,这涉及到资金财政的问题,需要政府解决,社保局只是落实合并工作。不同意退保也不同意合并的老农保农民该发的还是应该发,但具体如何发放我说不清。高建伟或九台社保局相关人员在我印象中没有向我请示过这个文件的执行情况及关于老农保农民不愿意退保和合并的情况。
7、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2年5月我在社保局农险科工作。2014年6、7月份开始我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又叫老农保)信息录入,是科长杜暾安排的。2014年老农保险种由长春银海公司设计了新的老农保程序,这个程序游离于其他社保程序之外,原来老农保的发放流程必须经过农险科、审计科、待遇科、发放科,老农保系统录入后直接走到发放科了,每次我走系统都是顺利的通过了,我猜一定是科长杜暾事先已经跟发放科长张某3说了,要不然不可能同意,我们系统没有录入参保人名单,只是需要发放的时候我才在系统中录入,杜暾告诉我要是有农民过来办理就按照流程一直做到最后,信息录入、做缴费和待遇核算都在一个模块里,我用一个用户名和密码就可以把这三项工作都干了,由我一个人负责三项工作不正常,每个科只能做一项工作,但科长让我把其他科的工作都做了,我也按照杜暾的要求照办了。截止到2016年6月大概有300人左右到我这办理申请养老金这项业务,这些人拿着户口本、身份证、《缴费收据》、《吉林省农村劳动者社会保险手册》和九台农商行的存折到我这,要是杜暾在就由杜暾领着到我这说你把这个人的信息录入电脑里,把该得多少保险金算出来,要是杜暾不在,这些人就让我接杜暾的电话或是我给杜暾回电话,在电话里杜暾告诉我把这个人的信息录入电脑,我就按照杜暾的要求做,只要是拿着缴费收据和保险手册来的,在杜暾那提前跟我沟通后是不用交钱的,也有拿现金交到我手里的,过后给杜暾转过去,直接拿现金交到我这的一共有20多人,大概50多万,我觉得农民办理老农保直接交钱给杜暾这种行为反常,因为交保险得通过单位,单位出票据,由杜暾收钱这种行为是不对的,我没有把杜暾这种反常行为向上级反映,因为杜暾告诉我说办理老农保这个工作别和外人说,包括亲戚朋友也不让告诉,正常应该到财务科交钱,财务科给开缴费票据(机打票据),《缴费收据》都是1994年和1995年的,《社会保险手册》上的日期和缴费收据的日期是一致,我没有核实缴费收据和红色《吉林省农村劳动者社会保险手册》的真伪性,科长杜暾让我办我就办了,我就按照领导说的办。我给参保人员录入信息,我没得到好处,杜暾也没给我好处。我听说缴款收据和保险手册内容都是伪造的,收据和保险手册上的字不是我的笔体,收据和保险手册上的公章我在科里没见过,杜暾的办公室里有个钢印,但我不知道内容是什么。档案中城乡居民储蓄式养老保险信息确认单和城乡居民储蓄式养老继承人确认单都是我亲自办理的,还缺一张信息单,上面是记载应发钱数的单子,单子上面除了农民签字外,还应该有局长、科长和经办人签字,那些地方都没签字,都空着,我和杜暾说过这些签字该怎么办,他说先空着吧以后再说,我把这三张单子都装进档案袋了,后来杜暾事发我把这些档案交到财务了。发放科没有看到这些纸质信息确认单就直接发放养老金应该是杜暾和发放科的科长张某3说好了吧。到了月末或是季度末,杜暾就告诉我把录入的名单报到发放科,我记得我第一次报到发放科的时候,杜暾告诉我直接找发放科科长张某3,我和张某3说,我们科长让我找你,告诉你老农保发放改系统了,直接从系统发放了,张某3说我知道了,张某3安排赵景春帮着我跑,后来赵景春走了,张某3又安排王某负责发放工作,发放科应该知道他们收到的名单是直接从农险科发过来的,他们把应该享受养老金人员名单、金额和银行卡号打出来,报到财务请款,形成一张表格上面有领老农保的总人数,总钱数,然后由科长杜暾、发放科长张某3,财务科长焦某还有局长高建伟签字同意后,发放科再把人员名单和钱数卡号报到银行,这样参保人员就可以领养老金了。
8、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6年我在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事业部任总经理助理,负责吉林省事业部所有项目生产开发。2014年,杜暾给我打电话说,老农保这块有一些需求要做,我让他找负责九台社保局系统开发业务的刘某谈。后来刘某汇报说,九台社保局要增加几个关于老农保功能模块,挂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系统下,201606征地农民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审批单都是九台社保局业务科室提供的纸质样式设计的,我们照着表样录入到系统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系统开发合同中不包括老农保功能模块的开发,正常情况下,九台社保局提出开发老农保模块需求应该有一份需求报告或需求变更,纸质或电子的给我们传过来,九台区社保局没有提供需求报告,只是口头上提出了需求,没有签合同,没有支付我们任何费用,因为用户需求,我们就开发了,这件事我没向长春市社保局汇报过。我不认识杜暾,我认识高建伟,高建伟没有和我说过开发老农保功能模块,只有九台社保局开发了老农保功能模块。
9、刘某证言证实:2003年至今我是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高级项目经理,2006年到长春项目组工作到现在。有一天项目经理郭鸿茹说,九台社保局客户要求在原征地农民业务系统中增加几个简单的录入功能,让我负责这件事。隔几天,杜暾带几个人找我讨论需求,提出了老农保所需要的功能,之后发放科张某3带人过来和我沟通了关于待遇发放的一些具体需求,这期间待遇科高某带人过来和我说了待遇核算的公式,之后我就按照需求开发了这两个方面的功能,开发期间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我打电话和杜暾沟通,后来我通过QQ将这两个功能传给社保局信息科张某2。我所开发的功能都是杜暾跟我提出要求的,杜暾提出将老农保的功能放到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系统下,具体功能的要求包括信息的录入、查询、修改和维护,待遇发放时根据录入的信息为银行生成报盘数据。老农保功能的打印出的表格形式也是按照杜暾要求制作的。我在发放功能中征求过张某3意见,张某3说行,高某在杜暾提出的功能开发中没有提出意见。这两个功能的操作只有账户密码和功能软件的限制,只要有账户密码,在这两个功能上就都可以进行操作,杜暾没有提出权限的设置,所以开发出来就是这样。我是按照郭鸿茹指派,杜暾需求,开发的这两个功能,张某3和高某带人参与予以完善。长春地区只有九台社保局开发了老农保功能模块,我向长春市社保局信息处处长刘富友汇报过,刘处长说按照九台社保局的需求开发。
10、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08年我任稽核审计科科长,负责局里的企业缴费稽核,各业务工作中的流程进行监督。我们科工作流程中上下环节就是综合业务科还有农险科,农险科的失地农民保险是针对参保人的三联单到村、镇、社会保障所进行核实,如果发现假的退回业务科,没有问题的我和内审科在纸质的审批表上签字后给农险科,进入下一个环节了,所有业务信息软件都在整个一平台上,各科只能登陆自己业务权限进行录入等工作,其他科室不能随便进入其他科室的权限,我们科可以上这个平台查询到各业务科的所有信息,但是只能看不能修改。2015年4、5月份,局里开班子会,从稽核审计科分离出来成立内审科,由董某负责,是对全局各业务科室的工作、程序、流程进行监督审查,成立内审科的目的局领导就是为了在局里多一道审核的关口,防止出现有些科室违反程序出现问题。我按照班子会研究要求找到信息科长张某2提出要给内审科安装各业务科室所有业务流程用的软件,以便于内审科对业务工作流程监督审查。我没跟董某说过我的系统里有老农保这个业务,也没和她说过老农保这个系统是征地农民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我没有跟董某明确监督老农保的业务,董某2015年5月起负责业务内审之后,我没有对她进行过业务指导,2016年1月她休了半年产假,业务内控工作我安排了李坤玺、郭磊、历新如和我轮流做窗口,轮流进行业务内控工作,他们没有经过业务培训,我没跟他们明确监督老农保的业务,出现疏忽我有一定责任。
11、证人焦某证言证实:2012年至今任社保局财务科科长,主要负责各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取、发放及社保局经费管理。领取老农村保险待遇金分别两个阶段,以2015年9月为分界线,之前是手工操作发放,之后是电脑发放,进入电脑发放是发放科拿着农保发放审批单,待遇科张某3签字,主管局长李进燕签字,一把局长高建伟签字,然后由发放科再拿到我这签字,我见到这个单子和这三个人签字才能拨付,拨付到银行过渡帐户里,然后发放科往银行报盘(人员发放明细),银行根据发放明细给打存折。发放过程中农险科负责把参保人的基础信息录入到电脑里,他们录入的信息农险科能看到,审计科能看到,发放科能看到,待遇农险自己操作,我们在网上不审批,实际拨付是用农保发放审批单,这笔钱应不应该发,发多少是由审计部门核对,他们负责事先,事中,事后审计,我们看不到信息,只有审计和发放有接口,他们才能看到。2014年以后农险科没有向财务科交过农保钱,进入系统以后,我们发放出去大约一百多万,我们不知道哪些该不该发。
12、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2年至今我任社保局信息科科长,信息科主要负责计算机系统正常维护,错误数据修改,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2014年年末或是2015年初的时候,高建伟局长问我,农险科新软件下来了吗我说没有呢,过了3、5天,长春市银海软件公司经理刘某打电话,让我在网上接收农险科软件,我对高局说,你上次说的农险科软件下来了,我给哪个科室装高局长说,把这个软件给农险科和大坤(张某3)科室装上,其他科室问马某都谁装,我把这事交代给科员吕庆楠了,后吕庆楠说问马某了,就装这两个科其他科不用。2015年4、5月份,局里成立了内审科由董某负责,审计科科长孙某提出要给内审科安装老农保软件,这样老农保软件就这三个科室装了。杜暾出事后,我问刘某是依据什么设计开发老农保软件的,他说是高局让几个科长提的业务需求,有农险科杜暾、发放科张某3、待遇科高某,按照这些需求做的软件,正常情况下,信息科应该参与软件提起和开发。老农保系统软件分成两个系统,分别为农险科系统和发放科系统,给内审科电脑安装的也是农险科系统。老农保软件系统与其他软件系统有区别,老农保系统比较特殊,每个账户和密码都可以在这两个子系统(农保和发放)里登陆进行相应的操作。比如,农险科工作人员可以使用自己科室的账户和密码在发放科的电脑系统里进行发放流程的操作,而其他软件系统里账户和密码是对应着持有人的权限、账户和密码的,持有人不管在哪个电脑上操作,都只能操作自己权限内的业务,也就是说,农险科用自己的账户和密码不论使用哪个科室的电脑都只能进行农险科自己的业务,不会像老农保系统那样在发放科的电脑上使用自己的账户密码可以进行发放科的业务。
13、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0年4月我任待遇科科长,负责征地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待遇核定工作。2014年前,老农保待遇核算流程是到了年龄的参保户首先到农险科,农险科根据票子等核实参保户的基本信息打出一张单子,科长签字盖章后,流转到审计科,审计签字盖章就到待遇科,根据参保户交款票据和手续齐全之后进行核对参保户应发多少养老金,待遇核算完成后签字盖章流转到发放科。2014年之后,没有办理过老农保参保户的待遇核算工作。2014年下半年局里要将待遇核算发放用微机处理,当时李进燕局长交待说老农保这项业务待遇核算要使用微机处理,你们到长春后联系农险科杜暾和软件开发人员一起商量怎么设计老农保这个程序,我到长春市后联系杜暾,他说有事过不来了,我们也没见到老农保软件设计人员,所以关于老农保微机业务怎么处理我也不知道。我向李进燕局长汇报了我去长春找杜暾去和软件设计人员商量老农保怎么发放这个事,因为杜暾没有去就搁浅的事,李进燕听了汇报怎么表态的我记不清了。没有经过核算就发放老农保养老金我觉得不可能,老农保参保农户到了退休年龄,需要发放养老金,必须是我们进行核算后才能发放,发放科没有看到待遇科签批的单子就发放老农保养老金的事不正常,也不应该,因为参保户领取老农保关于待遇核算这块始终都应该经过待遇科,没有经过待遇核算就把钱发放了,不符合程序,存在问题。
14、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2007年9月任社保局发放科科长,2012年周某副局长分管,到2016年初不知什么原因周局长说不管我们科了,因为科员拿着拨付单和发放单找周某签字,周某说她不负责发放科就不给签字了,后来这些拨付单都是李进燕局长签的字。发放科负责养老金的核定、复核、报盘,社会化服务信息的录入,退休死亡办理,领取养老保险金资格认证和以上这些信息的查询,及每年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等工作。老农保领取保险金在2014年以前是农民拿着缴款票据到农险科申报、审计科审核、待遇科核算待遇后再拿着签着以上科室经手人签名的审批单到我们科,我们科按照上面待遇科核算的待遇开出一式三联的拨付单,农民拿着其中一联到财会那开支票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2014年因为要把老农保列入微机管理,局里组织我们科、农险科、待遇科参加提需求,这些科室不是一起去的,待遇科高某和李进燕局长一起去的,我自己去过一次,我和杜暾去过一次,我自己去长春社保局找银海公司刘某,提了老农保设计需求,就是参照征地农民领取保险金的程序设计,额外还增加一个控制年限的需求,第二次我和杜暾去我还是提这个需求。业务员在老农保系统中打出两张单子,一张上有领取养老金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领取金额和存折账号等信息,这张表格是电子版形式报到银行。还有一张单子是审批拨付单,这上面需要有我、我的主管领导,高局、财会签字之后进入老农保拨付程序。第一次使用老农保系统拨付的情景,好像是杜墩或是杜墩手下业务员给我打电话说要进行老农保拨付,我当时没在单位,就让业务员赵锦春去操作,后赵锦春找我在审批单上签字,后来赵锦春考走了,报盘这项工作交给王某了,我交代王某说报盘前你找农险科张某1问他能否报盘,农险科说可以你就报盘,一份数据给银行,一份审批单打出来让领导签字后拨付。除了电子数据外,没有数据流转到我们科,我们是老农保程序的出口,各种审批单应该在入口,在报盘过程中不用看入口的审批单,入口程序农险科应该把好关,我觉得不能出现问题。没上系统前,老农保领取发放有各业务经办科室签名盖章的纸质审批单,换成微机系统后就不需要纸质档案了,没有人告诉我这个不需要纸质档案,是我理解的,我定期从农险科索取数据,期间是否经过审计程序和待遇审核程序我不清楚,老农保程序流转在没有纸质审批单配合的情况下进行审批发放钱,我觉得不能出现问题,理论上应该经过待遇科和审核科才能到发放科。
15、证人董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至今在稽核审计科工作,稽核审计科分为两部分,一个是企业申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稽核;还有一块是业务内控,我负责业务内控这项工作,这个岗位是2015年5月成立的,由李进燕局长直接分管,业务内控是指内控各科经办业务风险点的复审和复查工作,后期局里还开了会,让各业务科室报自己业务风险点在哪,然后让我负责复审复查这些风险点。我收到过办公室转给我的各科室业务风险点的汇总。我审查核对各业务部门提交的需要内控的纸质材料全不全,各业务科室领导和经办人的签字全不全,提交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的就签字,带班领导看见我的签字后签字,各业务科室就可以按照业务流程继续办下去,要是不符合就不签字,按照流程我不签字同意,业务是不能继续下去的,但如果业务科室坚持进行下去的话也是可以的,我的电脑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没有签批功能,只有查询和回退功能,并且回退也只能面向农险科一个科室,一般都是纸质报到我这的,我看着有问题就给各部门退回去,然后各部门再根据整改情况重新录入,我的电脑系统没有直接复查复审这个功能,目前只能对纸质的信息是否完整真实进行复核,但是目前业务内控这个岗位还对电脑上业务流程无法做到业务内控。城乡居民储蓄式养老保险信息确认单,参保人王长君我没有见过,要是2015年5月以后的单子就应该是我签字,如果没有我签字,按理说发放科不能把钱发出去,因为需要电子流程和书面流程同步流转才能把钱划走,我真的不知道没有书面审批他们是怎么把钱划走的。我去业务内控部门的时候,孙某确实领着信息科人到我的电脑上安装软件,安装了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养老和新农保等软件,当时孙某告诉信息科的人员说只要现在各个业务部门正在用的系统都装上,所以我的电脑有很多部门系统,孙某没有告诉我要进行有关老农保业务风险内控工作,没有告诉我安装系统里有老农保这个子系统,我平时没有注意到有这个子系统,但老农保这项业务系统确实客观存在,我作为业务内控员应该注意到,但我疏忽了。2016年1月,我休产假2016年6月才上班,休假期间,我把口令给李坤玺了,是李进燕局长和孙某科长让我这么做的,我和李坤玺交接的时候,征地农民这块我教他怎么查人数,我没有跟他交代业务风险内控这一块有哪些工作要做,其他业务基本都是他自己在窗口学的。
1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是2015年10月12日到社保局发放科工作至今。负责养老保险拨付业务。“老农保”的拨付工作我一共做过两次,第一次是2016年3月份,第二次是2016年的6月,“老农保”是三个月拨付一次,具体的工作流程是:我先给农险科张某1打电话,问他能不能拨付,他说可以做,我就进入到“老农保”微机系统里,点击核定和报盘,然后我从微机打出农保发放审批单,这个单子是自动生成的,之后我找张某1过来核对一下单子上的人数和钱数,张某1说可以了,我就拿单子先找科长张某3签字,再找主管李进燕副局长签字,最后找局长高建伟签字,然后把这个单子复印两份,给财务科,至于财务科负责人的签字是怎么签上去的我就不知道了,最后我就把“老农保”电子版明细发给九台农商银行。我去找张某3、李进燕、高健伟签字的时候,三位从不过问审批单的相关事宜。我不知道“老农保”拨付工作的正规工作流程是什么,我现在所做的都是我们科长张某3和之前的老员工赵锦春教我这么做的,是否是正规的工作流程我不清楚。我刚刚上班一年多,就是按照张某3要求去做。
三、书证
1、高建伟到案经过证实: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于2016年12月27日接到区委通知,九台区社保局发生老农保养老金被冒领,我院立即对此案中可能涉嫌的职务犯罪展开了侦查工作。此案在我院初查过程中,对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全面进行了调查,经电话通知,本案犯罪嫌疑人高建伟均能及时到我院配合调查,经初查后,认为高建伟可能涉嫌玩忽职守,于2017年3月29日电话通知高建伟到我院接受讯问,通知其立案,并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高建伟自然身份情况;工作人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2012年6月起任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九台分局局长;
3、2017年3月10日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九台分局关于杜暾案件发现情况的说明证实:2016年8月23日、24日左右,我局发现“老农保”待遇发放人数、金额异常,立即向分管区长汇报,并暂停“老农保”待遇发放,组织人员排查。经排查发现,农险科科长杜暾涉嫌将未参保人员混入老农保待遇发放。当时,杜暾于8月22日开始休年假,并以送孩子上学为由,未履行机关干部出国审批程序,持因私护照出国到加拿大(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其出国离境时间为8月25日)。8月28日,我局将排查情况向区政府汇报。8月29日,我局正式向公安机关报案。
4、社会保险档案证实:正式合法的,没有私自上电脑系统前真实的老农保档案,此档案中有农险科、待遇科、审计科签字,亦证实老农保的发放是需要经过几个科室审批的。自行制作的电脑系统不再经过这几个科室,没有制约,杜暾才得以实施犯罪。
5、九府发[2011]21号九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台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吉人社联字[2013]66号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均证实: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要求社保局按文件要求落实,高建伟接到文件没有按文件落实。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流程、老农保办理程序、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农村社会养保险经办业务的指导意见、稽核审计科涉权职能目录均证实:老农保操作流程。
7、九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经办环节内部监督控制办法证实:九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14年2月19日针对内部监督控制内容、内部监督控制流程、内部控制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了经办环节内部监督控制办法。
8、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九台分局于2107年3月10日出具的关于城乡居保业务经办规程的说明、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证实:老农保合并到新农保以后应使用该规程操作,该规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的录入应由乡镇保障所进行录入和管理。亦证实,新农保的电脑录入系统系全省联网,如果按照新农保的操作规程操作,杜暾则无法实施诈骗行为。
9、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证实:新农保参保由乡镇进行录入,最终发放也要报人社局审批,如老农保并入新农保,杜暾则无法实施诈骗行为。
10、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农保发放审批单、审计报告、九台社保局被杜暾诈骗的社保资金存款明细账均证实:杜暾利用老农保系统,诈骗农村养老保险金人民币973,496.42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对证人周某证言证明问题有异议,周某在未经领导班子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不分管农险科,本身属于严重失职,在周某声称不分管农险科期间,也履行了分管农险科的职责,在审批单上签字,说明周某本人虽然口头声称其不分管,但实际仍然履行具体业务,被告人虽为代管,但不负责具体业务;补充说明:证人郑某2证言中承认新老农保合并落实问题存在一定困难,并不是被告人主观个人原因不执行新老农保合并;出现老农保合并不到新农保的事情后,高建伟也向上级席某口头汇报过;单某证言恰恰证实省社保局对九台社保局老农保并入不到新农保的困难是知情的,省里的指导意见是该怎么发放还怎么发放;证人孙某及证人董某在证言中提到审计科并没有发挥好审计职能,在董某全面负责内审工作时,并没有做工作交接,致使董某没有注意到老农保缴费的事,说明审计科及董某存在工作失误,高建伟作为一把领导,其负领导责任,但是如果下面科室人员均尽职尽责,杜暾的事件也不会发生,因此被高建伟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证人张某4证言当中也提到高建伟对其说明相关业务科室全部安装,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哪个科室没有安装,张某2并没有向高建伟汇报;证人高某做为待遇科负责人,在安装老农保软件时,高建伟已经安排她去学习如何操作,但是回来后待遇科并没有安装软件,高某没有向高建伟汇报;证人王某作为财务科的责任人,对于老农保的保险金发放也有一定的责任义务。
本合议庭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辩方对证人周某证言证明问题提出异议部分进行审查后认为,公诉人提供的书证10农保发放审批单载明,2015年10月22日、2015年12月17日周某作为主管农险科、发放科的主管局长在农保发放审批单上签字,高建伟作为财务主管局长签字,2016年3月21日、2016年6月20日的农保发放审批单李进燕在业务主管局长处签字,高建伟在财务主管局长处签字,根据证人周某证言及高建伟供述结合书证农保发放审批单,足以认定在2016年初后由高建伟代管农险科工作的事实,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对证据的补充说明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高建伟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应作为定案依据。
辩护人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2017年9月老农保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单及九台市城乡居保拨付单证实:现九台区社保局老农保仍在发放,说明新、老农保衔接工作存在实际困难,继续按老农保发放保险金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2、九台社保局2016年1月25日班子工作会议记录证实:高建伟不分管具体业务,仅负责全面工作及基金的协调统筹,周某虽然在会议中提出不分管农险科,但会议并未通过这一提议,也未指定其他分管人。
3、九台社保局2015年5月14日班子会议和科长以上工作会议记录证实:会议决定董某全面负责各科业务的内审工作,归李进燕直管,各科室有责任有义务指导董某尽快学会各项业务,尽早进入工作状态,但各科室及相关负责人没有落实,导致董某并不知道其系统中存在老农保一事。
4、九台社保局2016年12月13日老农保事件研讨会记录证实:高建伟在杜暾案发后能够积极妥善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积极修复社会关系。
上述证据,经质证,公诉人对证据均无异议,但公诉人对证据2辩护人所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周某的证言及高建伟的供述能够证实农险科于2016年以后由高建伟管理、领导。
本合议庭对辩方提供的证据控方对证据2所证明的问题提出异议部分进行审查后认为,高建伟的供述及证人周某的证言及结合书证农保发放审批单能够证实农险科于2016年初由被告人代管,故对辩护人所要证明的问题不予采纳。公诉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庭对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