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兴仁县组建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打造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包括五星枇杷种植基地。2013年11月,兴仁县启动2013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工程包括人工建造经济林500公顷(品种为大五星枇杷),2013年11月18日,兴仁县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北街道办事处实施该工程,2014年3月17日,城北街道办事处将500公顷大五星批把种植委托兴仁县佳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文公司)实施。
为筹备2015年全省项目建设现场观摩会农业产业项目现场观摩点工作,2015年2月26日,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观摩会筹备方案,同月28日兴仁县副县长谭某1到城北街道办召开会议,传达为营造观摩氛围,枇杷种植基地种植区域需进行补种、覆膜工程(3月10日完成),由时任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主任的被告人王斌负责等内容。
会后,城北街道办向佳文公司提出对已经种植的500公顷大五星枇杷进行覆膜。后佳文公司安排员工岑某4找当地村民按方案要求对观景台可视范围内的大五星枇杷进行覆膜,费用由财政支付。3月3日,在开展覆膜工作过程中,佳文公司用于运输苗木的货车由于违法载人被街道办安监站站长邓某1(已判刑)发现,邓当即通过电话汇报给被告人王斌,王斌没有对该情况引起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整治佳文公司违法货车载运工人的行为。同月7日早上,岑某4驾驶贵E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将30余名村民载到枇杷种植核心基地作业,中午,佳文公司员工岑某3驾驶贵EXXXXX号车载村民行至纯寨广场附近陡坡急弯处时失控侧翻,造成12人死亡。
王斌在担任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主任、城北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城北街道道路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期间,怠于履行《城北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制》、《城北街道办事处安委会工作制度》等文件要求及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兴仁县开展“冬季交通安全百日整治行动”以及兴仁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6日至3月31日开展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未按照相关规定配置道路安全管理站,导致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均不到位。未为辖区内的佳文公司进行生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检查、培训,且在发现佳文公司存在违法用货车载人的情形后,未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要求整改落实,导致在辖区内的佳文公司生产工作期间,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未引起重视,长期存在使用货车载运工人的现象,后在枇杷基地进行补种覆膜时用货车载人造成事故致12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载明王斌生于1976年12月27日。
2、到案经过及手机通话清单:载明王斌系被传唤到案。
3、任职文件:载明王斌自2011年8月至2015年11月任贵州省兴仁县城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2015年至今任州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生态移民科科长。
4、城北发[2013]5号、19号、城北发[2015]18号文件及情况说明:载明2013至2015年王斌主持办事处全面工作,兼管安全生产工作。
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载明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街道所辖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6、城北办通[2014]22号文件:载明2014年王斌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办公室设在安监站。
7、安委会工作制度:载明街道办事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要及时收集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安排部署、组织指导全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关单位、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发生事故隐患,应采取相应措施或责令限期整改。
8、城北街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载明对查处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9、城北办通[2014]23号文件:载明王斌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其工作制度要求每季度不少于1次组织相关部门深入企业等进行交通安全工作检查。
10、城北街道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载明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对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社区、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行政问责内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彻底,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治,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上报,未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11、黔西南州委办字[2014]145号文件:载明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分级管理,属地监管;综合管理,属地监管。
12、兴仁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载明成立小组,王斌系成员之一,工作措施,首先各街道要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的作用,各街道的主要领导为副路长,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抓工作落实,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立即消除。
13、兴仁县城北街道2015年社区委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载明2015年1月,街道办法人代表王斌与兴仁县生态农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签订责任书,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人系所在管辖区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确保辖区不发生道路交通伤亡事故。
14、道路安全目标责任书:载明2015年1月5日目标责任人王斌与城北街道办事处多个居民委员会分别签订道路安全目标责任书。
15、兴仁县人民政府仁府办发[2014]280号文件:载明百日整治行动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至3月15日,重点工作任务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设,重点整治农村公路以超速、超员、非法载客等严重违法行为。工作要求为街道干部亲自在岗带班,开展安全劝导,制止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街道干部和公安交警等组成执法小分队,流动检查重点交通违法。工作措施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工作,以国省干线和村级公路为重点,对连续弯坡等事故多发路段以及标志、安全设施不完善的事故多发路口进行整改,农村道路尤其是在临崖临水等事故多发路段安装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重点工作任务为强化“一站一点一队”建设。冬季交通安全百日攻击行动工作由城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领导,党工委办事处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建立每日零报告机制,汇总当日工作开展情况,实行第一责任人问责制度。
16、兴仁县人民政府仁府办发[2015]40号文件:载明检查时间为2015年2月6日至3月31日,检查内容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部门层面的重点内容,对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查处的隐患和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清理,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治行动情况。企业层面的重点内容,货运车辆违法载人。成立兴仁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时任城北街道办事处主任王斌。
17、兴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仁安[2015]1号文件、《兴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五个围绕”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载明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督查制度的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下级单位的安全情况督查、定期督查制度,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18、城北办通[2013]48号文件:载明城北街道办事处石漠化治理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斌。
19、兴仁县2013年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情况汇报:载明五星枇杷种植经济林建设,完成栽种7510亩(500.67公顷),完成建设资金386.46万元。
20、黔发改农经[2013]3013号文件:载明人工造林721.25公顷,其中经济林500公顷(品种为大五星枇杷,苗木采用1年生嫁接苗),工程投资概算表,经济林国家补助386.46万元。
21、城北办事处石漠化治理工程(大五星枇杷种植)委托合同书:载明2014年3月17日,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委托兴仁县佳文生态有限公司实施石漠化治理项目(500公顷大五星枇杷种植发展项目),总投资75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386.54万元,建设时间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
22、兴仁县城北办通[2014]12号文件:载明大五星枇杷嫁接苗项目的实施,由于时间紧、任务重、项目资金少,城北街道根据县政府的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采取“公司+基地+农户”方式组织实施。
23、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会议纪要:载明采购资金为195.3万元。
24、兴仁县2015年全省项目建设现场观摩会农业产业项目现场观摩点筹备工作方案:载明万亩五星枇杷种植基地补种、覆膜工程由城北街道王斌同志负责,完成时间2015年3月1日至10日,并附有全省项目观摩会项目区工作推进表。
25、会议记录:载明从周某、龚某1、韦某1、刘某1等人的会议笔录中记载,2015年2月28日兴仁县副县长谭某1到城北街道办召开会议,传达为营造观摩氛围,枇杷种植基地种植区域需进行补种、覆膜工程,由城北街道办主任王斌负责等内容。
26、兴仁县3.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贵州省政府关于兴仁县3.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黔西南州兴仁县3.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的复函:载明佳文公司地址在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锁寨村纯寨组,2014年3月17日,城北街道办事处将500公顷大五星枇杷种植委托佳文公司实施。2015年3月4日,佳文公司安排员工岑某4找当地村民为枇杷基地除草和铺地膜,同月7日上午岑某4驾驶贵E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将30余名村民载到枇杷种植核心基地作业,中午佳文公司员工岑某3驾驶贵EXXXXX号车行至纯寨广场附近陡坡急弯处时失控侧翻,造成事故,事故发生地为锁寨村五星枇杷基地道路,交付给佳文公司管理养护,事故车辆贵EXXXXX轻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佳文公司,发生事故时驾驶室实载2人,货厢实载29人。经检验,该车事故前安全技术状况合格。经鉴定,该车“侧翻前开始出现侧滑现象时的计算行驶速度不低于47Km/h”。事故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岑某3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事故发生。间接原因为佳文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及城北街道办安全工作不到位。经调查认定,兴仁县3.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省政府批复和国务院安委会复函,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认定。附:兴仁县3.7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建议,(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3.高某1,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分管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等工作,锁寨村包保责任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到位,对包保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5.王斌,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主任。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未按要求建立交通安全管理站,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6.刘某1,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未认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指导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7、兴仁县交通运输局证明:载明事故发生路段不属于交通部门规划建设和监管的道路。
28、兴仁县安监局情况说明:载明安监局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只是业务上的指导,乡镇安监站工作只对乡镇党委政府负责。
29、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5年11月23日,黔西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兴仁县佳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百万元。
30、城北专议(2016)35号文件:载明根据县政府2015年3月2日会议安排,为迎接项目观摩会召开,同意补助佳文公司6510元覆膜经费。附2016年7月7日支付凭证。
31、刑事判决书:载明高某1(原任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政法委书记)、邓某1(原任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站长)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贞丰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32、兴仁县人民政府书面材料:载明事发后王斌履职、参与救援、处理善后等工作情况。
(二)、证人证言
1、邓某1证言:2012年至2015年,街道办安全生产工作是由街道办主任王斌主抓,政法委书记高某1协助其分管,2014年11月1日到2015年3月15日开展冬季交通安全百日攻坚行动,期间,王斌只是在会议上传达了文件精神,并没有具体安排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交通安全管理站,也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和经费及办公场所和设备,安监站的工作人员,领取安全生产工作津贴,但实际都没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都下村组去包村了。根据方案,应配齐、强化“一站一点一队”,但安监站、信访办和综治办一起办公,办公室挂“交管站”的牌子,实际上没有成立,也没有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经费等,无法开展工作,所以对超载、货车非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听之任之,无法监管。王斌没有安排我到企业开展过安全生产培训,平常都是去看一下,也没有对冬季交通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督促,没有督促安监站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整改落实。我没有专门针对佳文公司进行过安全生产的检查,没有到该公司的内部进行过检查。2015年3月3日,我发现贵州省佳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驾驶员,用货车载运工人,我就去制止,并电话向王斌汇报,希望引起重视,后王斌在电话里说他会和佳文公司的法人岑某1说的。汇报后,王斌并没有对我提出要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或者安全生产检查等相关要求,也没有安排我协助高某1如何处理这一违法行为,所以我也没有对佳文公司进行处理。
2、高某1证言:道路安全服务站没有编制,只挂牌子,同安监站、综治办一办公室,没有新增人员配置,导致工作无法开展,也不符合仁府发[2015]34号文件要求,我向王斌口头汇报过,但没解决,所以工作在客观上做得不到位。我没有按照文件要求督促佳文公司建立其交通安全防范网络和明确一名交通安全员抓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工作,放松了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为3.7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工作存在失职。2015年2月28日晚的会议,主要是安排分工,覆膜工作是安排王斌负责,至案发王斌没有安排落实什么工作,城北街道办也没有组织专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3、谭某1证言:2015年全省观摩会的协调会,覆膜工作明确城北街道办事处来实施,具体由王斌抓落实。
4、刘某1证言:城北街道办行政事务是王斌管理,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是高某1协助王斌管理。县里要求把佳文公司的万亩枇杷基地定为全省项目建设现场观摩会农业产业项目现场观摩点,为了迎接观摩会佳文公司用货车载农户到公司的枇杷基地进行覆膜工作,而城北政府全权委托佳文公司覆膜而不注重安全监督工作,导致事故发生,工作存在失职。2月28日晚,谭某1副县长在城北街道办事处召开会议,有王斌等人参会,主要安排佳文公司五星枇杷基地的种植区域补种、覆膜工作由城北街道办事处的王斌负责。
5、韦某1证言:城北街道办成立交通安全管理站,因人员经费紧张,故未单独设置该机构,将交通安全管理站合并在街道办的综治办和安监站一起办公,不清楚谁是负责人。2015年2月28日召开的全省观摩会的推进会,我负责会议记录,明确王斌负责覆膜工作项目,王斌还汇报五星枇杷种植基地补植区域补种等十个工程项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并要求次日报送工作推进表,该表经王斌审阅后报送,没有针对这次观摩会的枇杷基地覆膜作业召开相关的会议,也没有召集佳文公司专门开过安全生产会议。
6、黄某证言:交通安全管理站未单独成立,是挂了牌子,并未配备人员;城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及安监站的工作人员未组织针对佳文公司实施过专门性的安全生产政策宣传;2015年2月28日召开的会议,王斌负责五星枇杷基地的补植补种和覆膜工作,但没有安排人落实,在案发期间,王斌没有安排过我有关覆膜的工作。
7、龚某1证言:城北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没有单独成立,也没有配备人员,与安监站挂牌在一起,未参与对佳文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培训,也没有相关议程在党工委会议上讨论过,城北街道办没有为观摩点筹备工作方案而组织项目实施召开专门的安全生产会议,2月28日明确王斌负责基地覆膜工作,之后其没有召开相关会议。
8、岑某1证言:开展覆膜工作没有签订协议,是王斌口头安排我的,也没有召开专门安全生产会议,城北街道办事处安监站未对佳文公司进行过有关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公司在开展五星枇杷基地进行覆膜作业期间,未见城北街道办事处的相关人员到过覆膜作业现场检查工作,也没有相关部门到锁寨村纯寨组广场贯穿丰岩村的公路上进行交通检查,参加铺膜的工作都是临时工,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车辆运输人是岑某4在负责,事后向城北街道办领取6510元覆膜费用及人工费用,也没有与城北街道办签订《城北街道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从2011年公司成立到事故发生之间,城北街道办没有相关的工作人来我们公司开展过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
9、刘某2证言:高某1分管城北街道办交通和安全生产,邓某1负责安监站工作。我和罗某艳、曹某富、邓某1虽然领取安全生产补贴,但根据街道党工委安排,我们并不在安监站上班,只是在协助安监巡查,针对道路安全检查等才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是一个空架子,没有成立这个部门,为应付检查,做了一个牌子挂在安监站。不知道安监站的有没有到佳文公司开展过交通和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我自己没有去过,也没有参与巡查过。
10、罗某艳、曹某富证言:曾协助安监站在2015年期间到佳文公司承建的五星枇杷基地开展过安全检查工作,在基地覆膜工作期间未到佳文公司开展巡查工作。
11、刘某3证言:没有专门对佳文公司安全生产制度进行检查过,也没有跟踪监督佳文公司逐一落实。
12、金某证言:未对佳文公司涉及的路段和公司内部进行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检查。
13、岑某2证言:覆膜工作是受城北街道办事处为了迎接全省观摩会的委托来实施的,具体工作是岑某1和城北办事处的刘某1和王斌对接,在覆膜工作期间,城北街道办事处没有进行监督指导,也没有组织佳文公司召开过专门安全生产会议。佳文公司没有专门的管理机关及制度,安全生产人员也未接受培训,在覆膜期间,没有相关工作人员到佳文公司和案发地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
14、岑某3证言:我在佳文公司打临工,案发当天12时许,胞兄岑某4叫工人收工回去吃饭,做工的工人就陆陆续续爬上了货车的车厢里,我就开车载工人们离开基地,当车行驶至纯寨广场上面时,由于车速逐渐加快,又是下坡的弯道,踩刹车,但没有反应,我就大声喊:“拐了,车没有刹车了”,后我哥叫我拉手刹,也没有反应,我接着抢档位,但车还是没有停下来,结果就侧翻到马路外侧了,后我和岑某4就抢救伤者,同时岑某4打电话报警。这次事故是心存侥幸心理导致,因我驾驶公司的车辆很多次,都没有遇见过交警或者相关部门检查过,平时也没有见到过有哪个单位的人到公司或事发路段进行过交通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宣传,我违规驾车,相关部门存在监管不力。
15、岑某4证言:2015年3月7日请有35个工人做工,用贵EXXXXX号货车接送,一是因为要抓工期,二是在种植基地的道路上从来没有见到过有交警或者安监等部门的人来检查,就心存侥幸。没有看到过城北办事处的人员到佳文公司开展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在覆膜时,城北办事处的人员没有到作业点进行安全监督,在事故发生之前,也没有到公司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16、陈某1证言:2011年,我系佳文公司的法律顾问,2015年,兼职办公室主任,佳文公司墙上的制度是3月8日才挂上去的,出事后岑某1才安排,我在网上下载后挂上去的。
17、童某1证言:佳文公司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也没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岑某4负责生产管理,没有接受过政府或者安监部门的培训。城北街道办事处安监站未对佳文公司进行过有关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在覆膜作业期间,未见城北街道办事处的相关人员到过覆膜作业现场检查工作,从来没有看到交通部门或者安监等部门到案发的道路上检查过,没有进行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
18、岑某5证言:在覆膜期间,没有相关工作人员到佳文公司和案发地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佳文公司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人员没有接受过相关培训。
19、李某、童某2斌证言:在佳文公司工作期间,佳文公司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制度,多次使用皮卡车接送工人到公司苗圃场做工,在事故发生之前,没有城北街道办的人员来检查过生产安全。
20、曾某、令某、陈某3、丁某、路某、张某玉、蒋某、沈某、张某琼证言:我们系佳文公司请来铺膜的工人,在事故发生前,佳文公司曾用皮卡车载过工人。
21、王某、卢某鸿证言:佳文公司实施的项目,根据管理项目的角度及属地原则,安全生产工作系委托业主方负责。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王斌供述:2011年9月至2015年10月我担任兴仁县城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期间,我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主持办事处全面工作,时任街道办的政法委书记高某1协助我分管安全生产,我是街道办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又是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主任。《2014年兴仁县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百日整治行动方案》的开展行动的期限是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15日,要求我们强化“一站一点一队”建设,我只是要求城北街道办加挂了一个交管站的牌子放在安监站、综治办一起办公的办公室,没有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到位、办公场所到位等,但是相关工作人员是整合街道办其他人员来开展工作的。因为多机构合并在一起办公,且没有配齐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导致人员不固定,不专业,不能确保城北街道办道路交通安全机构正常开展工作,致使城北街道办的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存在缺位、力量不足,没有真正做到对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排查、检查、督促等工作,全覆盖、不留死角的要求。因为街道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的人员、力量配备不足,所以对于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没有严格按照仁府办(2014)20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督促落实。在2015年3月7日事故发生的前三天左右,邓某1打电话说发现兴仁县佳文公司使用货车违法载人的情况,我让他立即制止,同时我打电话给佳文公司的法人岑某1,并要求以后不要出现类似的情况,其他措施没有跟上。我没有安排高某1、邓某1等工作人员到佳文公司去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培训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主要原因是我认为佳文公司是传统农业种植的企业,属季节性作业,工人也不固定,所以没有引起重视,这一点确实是我的疏漏,没有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城北街道办委托佳文公司实施五星枇杷种植项目,工期为一年,规模为7500亩,佳文公司如期完成了种植任务。约在2015年2月底时,州里下发通知,预计4月份在兴仁县召开全省项目建设现场观摩会,县政府就把大五星枇杷基地纳入了观摩项目范围内,为了凸显视觉效果,就要求佳文公司对种植的枇杷在观景台的可视范围内进行覆膜,是我负责这项工作。我没有安排开展覆膜工作也没有到佳文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也没有针对覆膜工作开展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安排。3.7事故的发生,我负有一定的责任,并已接受行政处分,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法庭审理后核实为准,如我的行为构成犯罪,请求法庭从宽处罚。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