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1日晚,田某(已判刑)驾驶云QXXXXX号车辆从贡山县运输41件榧木木料至六库,次日凌晨2时许,该车途径贡山县森林公安局腊咱警务站时,被告人张宝财受“烂鼻子”(无法查实)所托,利用担任贡山县森林公安局腊咱警务站协警的职务便利,违规放行了该车辆。经鉴定,田某运输的榧木木料,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蓄积8.563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宝财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张宝财受聘于贡山县森林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贡山县天保工程森林管护人员补助花名册、(2015)贡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2015)怒中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查获的木料照片、涉案木材的来源、去向说明、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田某、简某、陈某、朱某、余某1、余某2、余某3的证言、被告人张宝财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