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1 0:00:00

刘某某、侯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群众,大学文化,邢台县水务局河道管理处行政执法人员,现住河北省邢台市。2017年6月29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邢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利敏,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邢台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人员,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2017年6月29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邢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利为,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邢台县水务局河道管理处主任,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2017年6月29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邢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文杰,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7)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侯某某、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郝书雷、检察员王玉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利敏,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利为,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侯某某作为邢台县水务局局邢昔线的具体执法人员,被告人李某某作为邢台县水务局河道管理处主任及邢昔线的负责人,负责对邢昔线白某河河道范围内的私搭乱建及往河道弃置淤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吴某1洗砂场位于邢台县皇寺镇郭村村东、白某河西岸河道内,无任何批准手续,属于在河道内私搭乱建的违法行为,应予取缔;李某3洗砂场位于邢台县皇寺镇潭村,无任何批准手续,虽然没有位于河道内,但往河道内弃置淤泥,应予制止。三被告人或者对发现的问题没有督促整改到位,或者没有及时发现问题,致使二砂场继续违法生产,分别于2017年4月27日、2016年10月30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二人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三被告人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李某3的洗砂场没有在河道范围内,该洗砂场是否违法生产,不在河道管理处管理范围内,发生事故与河道管理处无关。对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刘某某对吴某1洗砂场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由于单位人员少,工作量大,耽误了拆除。2、李某3洗砂场不在河道内,虽然向河道弃置淤泥与河道管理处有一定的关系,但河道管理处无权对其进行取缔,该洗砂场的责任事故与被告人的监管职责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对案件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认罪态度。辩护人还当庭提交了吴某2的书面证明,拟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前曾让其通知其弟弟吴某1把洗砂机从河道内迁出。

被告人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李某3的洗砂场没有在河道范围内,该洗砂场是否违法生产,不在河道管理处管理范围内,发生事故与河道管理处无关。对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侯某某是水务局局水某1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其职责是水土保持的监督和巡查,在本案中配合河道管理处进行执法,属于职权范围外的事,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李某3的洗砂场不在河道内,不属于河道管理范围,且多个部门均有监管职责,李某3洗砂场的责任事故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被告人侯某某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李某3军的洗砂场没有在河道范围内,该洗砂场是否违法生产,不在河道管理处管理范围内,发生事故与河道管理处无关。对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负有一定的监管不到位的领导责任,但是在庭审中能够认罪、悔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侯某某作为邢台水务局务局邢昔线的具体执法人员,被告人李某某作为邢台县水务局河道管理处主任及邢昔线的负责人,负责对邢昔白某马河河道范围内的私搭乱建及往河道弃置淤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吴某1杰洗砂场位于邢台县皇寺镇郭村村东白某马河西岸河道内,无任何批准手续,属于在河道内私搭乱建的违法行为,应予取缔而没有,三被告人对发现的问题没有督促整改到位,致使该洗砂场继续违法生产,2017年4月27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李某3军洗砂场位于邢台县皇寺镇潭村,无任何批准手续,虽然没有位于河道内,但往河道内弃置淤泥,应予制止。2016年10月30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其一直在邢左线、邢昔线负责执法工作,从2013年左右开始至今一直在邢昔线进行执法工作。河道管理处的工作职责是对河道内乱倾乱倒、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16年年初,水务局把河道管理处、水政监察大队和砂土管理办公室整合到一块,进行联合执法,分成邢昔线、邢左线、邢和线,在各个线上负责原来三个科室的所有执法活动。其在邢昔线,邢昔线负责人是李某某,邢昔线分了两个小组,其甄某2义、侯某某李某1彬是一组,负责对在河道范围内私搭乱建、乱倾乱倒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水土保持这方面的执法。联合执法就是负责邢昔线的所有执法活动,发现任何违法的行为都管,联合执法,相互配合吴某1杰的洗砂场在皇寺镇郭村东白某马河的西侧,在河道里。2017年3月份的时候其和侯某某在巡查的时候发现有人在河道内架设洗砂设备,后来问吴某2林,知道是他弟吴某1杰的洗砂场,然后就吴某1杰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一直到过了整改期限吴某1杰都没有整改,其也因为工作忙没有管理到位,导致2017年4月下旬的时候他的砂场死了个人。当时发吴某1杰的洗砂场的违法行为后,其向李某某主任汇报过这个事情,还说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李主任说依法办理吧。在对这个洗砂场进行调查的时候,因为执法不规范,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没有见到当事人,也没有进行录音录像,更没有立案。吴某1杰洗砂场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吴某1杰的哥吴某2林签收的吴某2林说是咱家的洗砂场,当时其以为这个洗砂场吴某2林的,所以就让他签收了,但是在写文书的时候吴某2林说写吴某1杰的名字,这时其才知道吴某1杰的洗砂场吴某1杰未按照整改期限进行整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其擅自设立的洗砂设备进行拆除。但是限期过后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下一步程序,是其执法不规范吴某2林的洗砂场吴某1杰的洗砂场西侧,紧挨着,地势比较高,根据侦查机关给其出示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吴某2林的洗砂场有一部分在河道内,非法占用了河道。2015年和2016年因吴某2林的洗砂场往河道内弃置淤泥,对他进行过行政处罚。吴某2林非法占用河道的问题,应该让其把占用河道的部分进行清除,并对其进行处罚。其之前认为他的洗砂场地势高于河道,其又没有参考的数据,就自认为他没有占用河道,就没有对他占用河道部分进行清除和处罚,是其执法不到位李某3军的洗砂场干的时间长了,在潭村的东北面白某马河的西岸,大概在2013年的时候李某3军进行过行政处罚,当时因李某3军的洗砂场往河道内排淤泥,这个事情当时是由河道管理处副主甄某1刚一手办理的,其不清楚,只是在相关文书上签过字。

2、被告人侯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其在邢台水务局务水某1政监察大队工作,后来开始联合执法,分成了三条线,其在邢昔线上负责执法工作。2016年5、6月份的时候,水务局把河道管理处、砂土办水某1政监察大队整合到一起,分成了三条线,李某某总负责邢昔线,下面分了两组,其跟刘某某李某1彬甄某2义是一组甄某2义是组长。这组负责查处河道里乱弃乱倒、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和水土保持这方面的执法。联合执法就是负责邢昔线整个的执法活动,包括之前属于河道管理处、砂土办水某1政监察大队方面的执法吴某1杰的洗砂场在郭村或潭村村东边,白某马河的河道里。他的洗砂场今年刚建起来,今年3月份的时候,其和刘某某一起巡查的时候发现河道内有人擅自设了一个洗砂场,刘某某就给附近的洗砂场场吴某2林打了电话,见面吴某2林说那是他兄吴某1杰的洗砂场,刘某某就给他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事后其知道当时下的文书是给吴某1杰的哥吴某2林,吴某2林签收的吴某1杰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河道,在河道内乱搭乱建,属于河道内的违章建筑。吴某1杰洗砂场检查时,发现里面没有人,就没有进去检查,更没有进行现场勘查和制作勘查笔录,也没有录音录像。限期过吴某1杰并没有进行整改,应该首先必须停止生产,然后继续进行程序,对他强制拆除。因为其也没有采取别的措施,执法不到位,造成吴某1杰洗砂场出了事。吴某1杰的洗砂场没有限期整改,其没有向局里写过请示报告,也没有给领导汇报过这事李某3军洗砂场在潭村村东,属于其的管理范围,其记不清之前去过没有,2017年5月份之前其和刘某某李某3军的洗砂场送过文书,催他交行政处罚的罚金。因吴某2林往河道里排放淤泥,其去给他送过文书。

3、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其在邢台县水务局河道管理处工作,任河道管理处主任,负责河道管理处的全面工作,2016年联合执法后,其还负责邢昔线执法的全面工作。河道管理处的工作职责:主要负责邢台县四川三河的执法工作,查处河道内的乱倾乱倒、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联合执法后,执法这方面其重点放在了邢昔线上。2016年局里开始联合执法,就是把河道管理处、砂土办水某1政监察大队的三个执法中队的执法人员统一起来,分成邢昔线、邢左线、邢和线,各个线上负责原来三个科室的所有执法活动。其负责邢昔线,下面分成了两个组,刘某某、侯某某都在邢昔线工作,负责对河道范围内私搭乱建、乱倾乱倒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其他征费,都是共同执法,相互配合吴某1杰洗砂场死人的事,之前其不知道,刘某某甄某2义给其汇报后,其才知道吴某1杰洗砂场的具体位置其不清楚,经过侦查机关调查,给其出示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后,其才知道他的洗砂场在河道里,属于非法占用河道,应该进行拆除。出事后其知道刘某某和侯某某吴某1杰的洗砂场进行过检查,当时没有立案,只是下达过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三天改正,因为执法不到位吴某1杰的违法行为没有纠正,并且继续生产,导致了安全事故。按照规定,限期过后应该进行下一步执法程序,对他进行行政处罚并拆除,但执法人员刘某某和侯某某没有继续走程序,其也忽略了这件事。其没有安排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也没有专门针吴某1杰的洗砂场进行过督促,只是在开会时对比较大的违法行为进行过督促李某3军的洗砂场在潭村东北方向,他的洗砂场很早就开始干了,具体哪一年记不清了。2016年4月份的时候,其去那里检查过一次,因为当时是个下雨天李某3军的洗砂场没有生产,其就没有检查他的管道。大概2013年的时候,李某3军的洗砂场进行过行政处罚,其印象中当时没有行政处罚卷宗,但是有处罚单据。只有那一次,后来没有进行过处罚。近两李某3军的洗砂场应该进行生产,但是其没有下去,不掌握具体情况。

4、证肖某光证实,其在邢台县水务局砂土管理办公室工作,负责招标、执法工作。砂土办设三个科室,一个招标办、一个执法队、一个办公室,执法队的职责就是管理河道正常采砂,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打击。从2015年1月份开始,就把砂土办的执法队、河道办的执法队水某1政的执法队打乱,整合为三个中队进行综合执法。邢昔线包括从晏家屯镇宋某庄乡由李某某负责,邢和线包括从南石门至冀家村乡由王庆山负责,邢左线包括从羊范镇至白岸乡由其负责,每个中队大概都有十几个人。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河道、河砂水某1政还是各个负责自己的执法职责。砂土办的主要职责:第一、主要负责邢台县河道范围内的采砂管理,对负责招标条件的河道河段,报经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开拍卖。第二、对于河道内进行非法采砂的行为进行打击治理。在河道范围内违法建设洗砂点、向河道排放淤泥不归砂土办管,县政府有三定方案,规定的砂土办的职责就是对于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管理。

5、证任某1辉证实,其在邢台县水务局砂土管理办公室工作,任执法队副队长,负责巡查河道的私挖乱采、巡查砂场的超深超采。2016年大概4、5月份的一天,其听李某某说有人举报在潭村村北那有个洗砂点在偷干,李某某让其开车和他们一块去,当时有其和李某某、刘某某,可能还李某1彬,因为不是砂土办的事,其就只管开车了。当时其不知道是谁的洗砂场,到那后李某某去李某3军谈事情了,其自己就去河道里转了,不知道他们谈的是什么。其从河道里回来后看见砂场的铲车把洗砂设备给吊走了,具体是谁让铲车吊走的不清楚。当时那里有好几个洗砂场都在一起,其不知道那里有没李某3军的洗砂场。对白马河洗砂场的洗砂点水务局配合皇寺镇政府进行过清理,时间记不清了,当时皇寺镇政府牵头,水务局务局、供电所、派出所,其他部门记不清了,当时白某马河所有的洗砂点进行断电,拆除设备。当水务局务局的砂土办和河道办都有人去,邢昔线的执法人员都去了,甄某2义、刘某某、侯某某郭某2昆和其。

6、证李某1彬证实,其是2007年水务局务局上班,一直在河道管理处工作。其记得是刘某某甄某2义他们吴某2林沙场执法了,其没有到过现场,他们回来让其签的字。其去李某3军的洗砂场两三次,2013年其和刘某某甄某1刚去过,当时其有罚款任务甄某1刚和刘某某决定李某3军的洗砂场收个钱,当李某3军的洗砂场确实会往河道里排放淤泥,就以这个理由去他的洗砂场。当时他们在现场勘查了,记不清制作勘查笔录没有,因为没有李某3军,就没有制作询问笔录。当时把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和送达回证让看门的老头签收的。2015年的时候,其没去吴某2林的洗砂场检查过,如果有其的签名,就是他们回来补手续的时候让其补签的。

7、证甄某1刚证实,其在河道管理处工作,2013至2015年其负责邢昔线执法工作,2016年其负责邢和线的执法工作李某3军的洗砂场在潭村村东,里面有五六个洗砂机,应该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其平时巡查的时候都会检查,2013年的时候,因为往河道里弃置淤泥,对他进行过行政处罚。当时是其和刘某某李某1彬一块去的。因为当时里面有六家洗砂场,每家罚5000元的标准处罚的,当时罚3万元,最后只是上交了2.6万元。这六家洗砂场都是不同的人干的,其中有一家是李某3的,最后李某3说处罚的事对他一个人说就行了。其执法的时候进行过现场勘查,应该有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具体程序是刘某某和李某1走的。2013年对李某3处罚之后,李某3把淤泥都清除了,2014、2015年他的洗砂场都没有干。

8、证人杨某证实,其从2007年10月至今一直在水务局局工作,2010年7月开始担任水务局局副局长。从2007年其就开始主管河道管理处,2012年开始管水资源办公室,2017年5月18日路局长找其谈话,让其暂时先协助他管理一下砂土办公室。其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监督督促河道管理处的执法人员进行三道线的河道巡查等日常工作。河道管理处的人员安排是:2013年至今李某某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甄某1是副主任,主抓邢昔线,底下人员怎么安排有具体名单,一直没有调整,直到2016年的联合执法前。河道管理处的执法流程是:发现问题后先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整改,到期没有整改的就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不执行的,到期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处罚的问题,都是先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制止违法行为,回单位后才补立案手续,立案手续都得经过其审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候都会进行集体讨论,其一般很少参加,都是河道管理处的人自己进行,如果后面需要,其会补签字。河道管理处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后不一定都向其回报,他们有时候就是一拿好几本案卷来补签字,其就直接签字了。2017年3月份的时候,其和皇寺镇的董某、任某1,不记得李某某去没有,一块去皇寺镇所有洗砂点检查,其安排河道管理处的人员对于河道内的洗砂点进行取缔,对于在河道边的该整改的进行整改,这件事其的笔记本上都有记载。河道管理处没有关于案卷管理的相关制度,案卷管理的工作都是科室内部李某某负责的,也没有明确的工作分工。对于2013年执法台账、李某3案卷及2015年吴某2案卷丢失的责任其说不清,得问李某某。关于吴某1擅自在河道内架设洗砂设备的事和李某3洗砂场的违法行为,没有人给其汇报过。

9、证人任某2证实,2006年10月份至2017年6月份,其在水务局河道管理处工作,2017年6月份至今在水务局局水资办工作。其在河道管理处办公室工作时,主要负责文件的上传下达,写材料等事情,没有人专门说过让其负责案卷卷宗的保管,执法卷宗都是放在办公室,办公室里有个柜子,每年的执法卷宗都放在那里。执法人员每半年或者一年交一次卷宗,其也不看,没有专门登记,其只是在档案袋上写上每一本卷的姓名和编号,然后就直接放进柜子里了。平常有没有人拿,其也不知道,如果有人需要拿卷宗,也不需要给其说。

10、证人吴某1证实,其从2015年开始在其哥吴某2的洗砂场干活,其在里面负责进料。到了2016年年底其看洗砂场挣钱,就买了一个洗砂机,于2017年3月初开始自己干洗砂场。其的洗砂场没有任何手续,位置在皇寺镇郭村村东大约五里地的白某河边上,之前那是个铁矿厂,其是租人家的厂子,在河道里面。大概3月底的时候,其哥和其媳妇给其说过水务局局发了一个文件,让洗砂场整改,把机器拆了,说是因为洗砂场在河道内,没有正规手续。(出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看后说:这个东西其没有见过,当时其哥哥和其媳妇知道这件事,其哥哥吴某2替其签收的。发文后水务局局的人没有再去过其的洗砂场,没有人再督促其拆除设备。其哥的洗砂场干活的时候,皇寺派出所、县直派出所、工商所、河道办都查过,每次都叫其哥的洗砂场进行整改,然后每次来过之后就停几天,然后看别的洗砂场开始干就开始干了。2017年4月17日早晨8点左右,其在家中接到其妻子王某1从洗砂场打来的电话,在电话里他告诉其说其洗沙场的维修工徐某在洗砂机地下躺着,鼻子里往外流血,需要往医院送进行抢救。挂了电话其就赶紧筹钱,从其妈那里拿了3万元就直接往附属二院去了。到医院时徐某正在抢救室抢救,大概到11点多,负责抢救徐某的医生从抢救室出来告诉其说徐某没有抢救过来已经死了,听医生说的意思是因为内伤太严重。之后其安抚好徐某的亲属就在医院跟他们协商赔偿的问题,一直到下午4点多才把徐某的尸体从抢救室拉出来送到医院太平间。其不知道什么原因造成徐某死亡,发生事故时正是洗砂场上班干活期间,当时就铲车司机李某2和洗砂机维修工徐某在一起了。李某2告诉其说他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他告诉其说他一直在开铲车往洗砂机的料仓里面放料了,放满料之后才发现徐某在地上躺着了。之后他把铲车停了下来,把徐某抱到了铲车的铲子里面,紧接着就打电话通知人。其的洗沙场只有一个洗砂机,平时也不怎么修,其的洗砂场是从2017年的三月份才开始干的,中间因为巡查形势比较紧停了几天,4月17日其听说环保部的人走了,才通知工人去试一下洗砂机能否正常使用。因为在停工之前洗砂机的振动筛的振动器有点松,所以当天就安排李某2和徐某过去试机器的。其的洗砂场一共用了四个工人,两个洗沙工一个叫老三,另一个刚来的不知道叫啥,一个铲车司机叫李某2和一个维修工徐某,负责开票的是其妻子。其的洗砂场没有相关经营手续,洗砂场也没有设置作业安全警示牌等安全设施和安全制度,四个工人也没有经过正规的岗前培训,他们也没有相关的作业证件。其跟其哥哥吴某2的洗砂场不是合伙经营,是分开干的,其的洗砂场北面有一个坡,以坡为界,南面是其的洗砂场,北面是吴某2的洗砂场。其的洗砂场是其个人的,没有别的合伙人,其哥哥的洗砂场其不清楚,其在他那里也没有入伙。其对邢台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关于徐某死因的鉴定意见无异议。李某2到其的洗砂场开铲车前,其没有对李某2开铲车的资质和驾驶证件进行过核验,因为其的洗砂场好多铲车司机都没有证,不上路只在洗砂场干活,有没有证无所谓。

11、证人王某1证实,其和吴某1是夫妻关系,吴某1的洗砂场在潭村村东,白某河河道里面,没有任何手续,是2017年3月20日以后开始干的,到出事一共干了十几天,中间一共停了两次,2017年3月份水务局局过来让洗砂场停工,停了几天后又开始干了,过了一段时间又因为大气污染,又停了几天。除了水务局局河道办以外,没有别的单位和部门对洗砂场进行过检查。(出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看后说:其没有见过,但是知道这个事,是其丈夫的哥哥吴某2告诉其的,说水利局过来发了个文件,他说他签收了。因为洗砂场建在河道里面,水利局过来让其整改把机器拆除了。发文之后其没有见过水利局的人再来过洗砂场,也没有人来督促拆除设备。2017年4月18日早上7点30分其到了洗砂场,然后就开始收拾东西,正收拾东西期间,铲车司机李某2给其打电话说出事了,让其赶紧下去。其听电话里的声音不对就赶紧往沙场赶,其赶到沙场时看见李某2抱着机修工徐某从洗砂机和铲车之间的间隙往高处走,其就停下电动车上去搭把手把徐某放到平地。之后其弟弟王振华就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其担心120不知道怎么走,就自己开着车把徐某送到了邢台市医专第二附属医院。其到现场看见徐某时,他嘴里、鼻子里都流着血,胳膊上有多处擦伤,嘴上还喘着气,眼睛也睁着,就是不能说话。其问李某2是怎么回事,李某2说徐某是掉下来的,其问他徐某是从哪里掉下来的,李某2没有吭声,其又问了一遍,李某2说不知道。

12、证人霍某证实,2017年4月17日早上其开车在郭村接的老花往吴某1洗砂场走,到那后看见徐某在洗砂场票房门口坐着,翘着二郎腿正和铲车司机李某2、吴某1媳妇小丽、吴某1父亲吴某3在一块闲聊,徐某还喊其二人说:“也不看看都几点了,都等着你们来给铲车加油干活呢。”一伙人又闲聊了几句,之后老花给铲车加好油,李某2就把铲车从票房斜对面开往洗砂机旁边了,徐某跟着也下去了。他俩下去之后,其就把洗砂场的看门狗放开,在开票室附近遛狗了。过了五六分钟时间,小丽对其说李某2刚才打电话说下面出事了,让其他人赶紧下去,其就骑了一辆自行车一路溜了下去。到了洗砂场看到铲车和洗砂机都停着没有干活,一开始其没有看见人,就边走边找人。到洗砂机旁边的时候,其才看见徐某和李某2都在洗砂机出废料这边和铲车铲子之间一米左右宽度的地方,当时徐某在地上躺着,鼻子往外流血,他的上身在李某2胸前靠着,李某2当时半蹲着揽着徐某。其一开始还以为只是碰了一下没啥事,结果其去抱徐某的时候感觉他的胸口附近不对劲,其当时就慌了,这时老花也骑摩托车过来了,其赶紧让老花打电话通知人,其自己去票房南边开汽车。其把汽车开来之后,就把徐某抱到了汽车上,其开着车和老花、李某2一起把徐某送到了邢台市第二附属医院。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其不清楚,应该只有徐某和李某2两个人在一起了。其从票房下来之后铲车就没有再动过地方,当时李某2想要动铲车,其没有让他动,其当时感觉他没有说实话。其把徐某送到医院之后的当天下午,专门跑回沙场看铲车的位置,发现当天在其从票房下来之前,李某2应该是开着铲车往后倒过一尺左右的距离,才停到现在的位置的,因为地面上有明显的倒车痕迹。洗砂机只有料仓顶部距离地面有3米左右,其他的部位都距离地面没有多高的距离,但是徐某躺在地上的位置不可能是从料仓上面摔下来的,因为之间隔着个筛子,废料口在筛子下面。在医院医生从抢救室出来问过李某2徐某的胳膊上的伤是怎么回事,李某2当时说是他抱徐某的时候,徐某用胳膊使劲朝铲车的铲斗上砸造成的,但是其在现场看到的时候徐某是脚朝着铲斗的,头部是朝洗砂机废料口方向的。吴某1的洗砂场应该没有相关的经营手续,也没有相关的劳动安全保护装置、设施。

13、证人李某2证实,其在吴某1的洗砂场开铲车的。吴某1的洗砂场是2017年3月份开始干的,其在吴某2的洗砂场干活的时候见过警车去过吴某2的洗砂场检查过,吴某1那里没见过。其还称,案发当天早上其加完油后先去挖的净沙,之后去毛料场地往洗砂机上上毛料。上完之后,其开铲车过来看到徐某指了指振动器,其知道是要维修振动器,其就开铲车过去,徐某站在铲斗里,其就端着他去维修振动器。期间,其用螺丝帽支住刹车踏板下去帮忙,其下车后由于螺丝帽脱落,发生铲车前溜,造成徐某死亡。

14、邢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证实,(1)死者徐某死亡原因系钝性外力作用于胸部致右肺破碎、上、下腔静脉破裂、心脏破裂死亡,属联合伤死亡。(2)死者李某5生死亡原因符合被沙土埋压所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15、证人张某1证实,其在皇寺镇政府工作,2017年1月任皇寺镇副镇长,主要负责森林防火、环保、食品药品安全、“双违”(违法占地、违法搭建)整治等工作。县环保局今年3月份要求对辖区“散乱污”企业进行排查,其记得有李某3,他有一个洗砂点和搅拌站,搅拌站有营业执照,但是没有环保手续。洗砂点没有任何手续。

16、证人曹某1证实,其是皇寺镇潭村村支书兼村主任,又是村一级白某河河长,作为本区域河道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郭村吴某1的洗砂场主要是占郭村地,占有其村小部分土地,上任支书没有给其交接过土地承包合同等手续。死者徐某是其村人,其去停过他的电,电是从内丘接的。李某3的洗砂场在其村村东,其没见有土地承包合同,他的洗砂场里面有好几个洗砂机。他的洗砂场去年因为事故死亡一人,民事调解是村民调主任赵海潮负责的,赔偿了50万元。这些洗砂场有没有环保手续不知道,他们都是往白某河直接排放污水和淤泥,其安排过徐秋增和赵海潮去洗砂场进行过日常检查,也配合镇里对这些洗砂场进行过断路、断电等措施。

17、证人李某3证实,2011年的时候其承包了一段砂场,其同时就开始干洗砂场,洗砂场在潭村,一直干到2013年,从2016年10月份才一开始干,一直到现在。其的洗砂场一直没有正规手续,会宁工商所因为其没有营业执照让其停过工,水务局局河砂办因为汛期让其停过工。水务局局河道办和砂土办每年都去其那里检查,每年的6月30日都会因为汛期让其停工。2016年10月份的时候,因为自行车赛让其停工,当时有任某1、刘某某、李某某,其他人其就不知道了。其就把设备拆除了,后来自行车赛结束了,其自己又把设备装上开始干了。其给国税局交税,每年开多少税其就交多少,其在税务局那办了一个专门交税的卡,每个月其自己根据开的票的多少往卡里交钱。2016年12月25日左右的时候,其的洗砂场在生产的时候死了人,死者叫李贵臣,其赔了人家51万元。发生安全事故后,公安机关来调查过,没有别的部门来调查这个事。其认识吴某1,最开始的时候吴某2和吴某1一块干的洗砂场,后来吴某1自己在原来洗砂场的下面干了一个洗砂场,位于郭村村东,今年的时候吴某1的洗砂场在维修设备的时候死了个人,其还一直帮忙处理赔偿的事。

18、证人郭某1证实,其在邢台县地方税务局皇寺分局工作,任分局局长。邢台县地税局皇寺分局管辖会宁、皇寺、北小庄、宋家庄、西黄村五个乡镇。管辖范围内有皇寺镇四个砂场、西黄村一个砂场、宋某一个砂场。皇寺镇有一砂场、二砂场、三砂场和中段砂场四个砂场,平常都是县综税办通过无人机对这几个砂场进行航拍,得出一个开采数据,其再根据这个数据进行计算应纳税额,然后通知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如果不缴纳税款的由河砂办把回填保证金退回时扣缴税款。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因为综税办没有对这几个砂场进行航拍,所以没有一个计税依据,这四个砂场一直都没有交税。分局给县局的税源监控分局汇报过这件事,当时就说这几个砂场没有数据不能征税,让局里和县综税办协调,但是没有写过书面报告。皇寺镇的那些洗砂场没有营业执照,就没有缴税。

19、证人王某2证实,2015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吴某3找到其说之前赵通的砂场从其村接的电,现在赵通不干了,让他把电接过去,他的洗砂场要用电,电费按照国家副业电的价格算,0.678元一度的价格,一个月再另外给其1000元。今年吴某3说洗砂场铲车碰死了人,就不用电了,其就把电断了。任何人用电都需要去供电所走用电手续,吴某3用其村的电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这不合法。

20、证人甄某2证实,其是2001年到水务局局,2010年到水某1执法大队,2015年9月担任水某1监察大队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至今。水某1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责是负责邢台县的水土保持的执法、水土保持方案的验收及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2016年年初的时候,为了加强水务局局的执法力度,把河道管理处、砂土办、水某1监察大队这三个执法中队合到一起进行联合执法。其归邢昔线,邢昔线的负责人是李某某。(出示邢昔线工作职责及任务分工)看后说:其不清楚这个安排,这个文件其第一次看见,李某某没有给其说过这个事,其也不知道其是协助他工作这个事。在实际工作中其负责水保这一块,其进行水保的执法和征费工作。其刚才看的这个文件跟其实际工作中的情况不符。邢昔线分两个组,但是没有说谁是组长,实际工作中都是各干各的工作,河道那里有什么情况都是给李某某汇报,没人给其汇报,其负责的水土保持方面也都是给其队长王庆山汇报。因为河道那只有刘某某和李某1两个人,李某1父亲常年有病,李某1就经常照顾父亲,刘某某一人不能执法,正好侯某某住在皇寺镇,所以就经常叫侯某某一块去执法,但不是其安排的。

21、证人豆光敏证实,其在李某3洗砂场干活,砂场除了老板李某3,一共六个人,每班三个人。其和曹某2、李某5生一班,曹某2是他们班的负责人,负责开票、维修机器,李某5生负责维护洗砂机,其负责开铲车铲砂子。其没有铲车驾照,也没有经过驾驶特种车辆的正规培训,是自学开铲车。砂场也没有对工人进行过相关业务及安全方面的培训。2016年11月29日晚上8点左右其有事外出,让他们村曹老二帮其铲砂,大概10点多,其接班后清理了洗砂机前面的一坑水,然后又开铲车装了一卡车砂子,之后发现洗砂机料仓里没料了,其就开着铲车铲了一车砂子往洗砂机里倒,倒完第一铲砂子后,准备倒第二铲时发现料仓里的砂子没有往下走,其就停下铲车,开始喊李某5生(他负责维护洗砂机),当时没有人回应,其就到办公室找曹某2问他见没见李某5生,曹某2也说没见,其就和曹某2来到洗砂机料仓处,曹某2喊了几声李某5生,还是没人答应,他自己就到洗砂机料仓北边清理了一块卡住的石头,但是没清理动,其就和曹某2一起爬上料仓看里面的情况。一爬上料仓,曹某2就对其说里面好像是李某5生,其用手电照了照,发现砂子面上露出了李某5生的衣服,其就赶紧跳进料仓里去救人,挖了挖砂子把李某5生的上身从砂子里抱了出来,两条腿还在砂子里面弄不出来,曹某2就赶紧去叫人来帮忙。当时曹某2喊来李某6、刘某二,其和喊来的人把李某5生挖出来,赶紧送往医院了。他们先把李某5生送到会宁医院,医生说赶紧送到附属二院,其就把李某5生送到了附属二院,到30日凌晨5点才知道李某5生没有抢救过来。这次不知道怎么回事,李某5生进料仓前没跟其打招呼,也没有其他人告诉其料仓里有人,其就照常开铲车往料仓里装砂,没想到把李某5生埋到料仓里闷死了。

22、证人曹某2证实,2016年11月29日晚上11点多,其在李某3洗砂场办公室上班,铲车司机豆光敏到其办公室找其,说找不到李某5生了,其就和豆光敏一起找。后来发现李某5生的手电和铁锹不见了,其就去洗砂仓找,其上去一看,洗砂仓里好像有个树根,其就让豆光敏去拿,豆光敏用手电一照才发现那不是树根,是腿,但是身子都在沙里面埋着看不到。豆光敏就赶紧跳进料仓里挖沙救人,其就叫上刘某二、李某6去救人,又叫小虎开车去。其再过去的时候,他们已经把李某5生弄出来了,就一起把李某5生送到会宁医院,会宁医院说他们那里医疗条件不行,就把李某5生送到了邢台医专附属医院,后来医生说人不行了,已经死了。

23、邢台县水务局局关于李某某、刘某某、侯某某的信息情况证明及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实,李某某2012年2月至今任邢台县河道管理处主任,负责全县范围内河道管理及河道内违规、违章行为行政处罚;邢昔线路综合执法工作。刘某某2009年5月至今在邢台县水务局河道管理处工作,职务科员,负责邢昔线水务局行政执法工作。侯某某2002年9月至今在邢台县水务局局水某1监察大队工作,职务科员,负责邢昔线水务局行政执法工作。

24、邢台县水务局局书面证明证实,邢台县皇寺镇潭村村东白马河西岸李某3洗砂场、郭村村东白马河西岸吴光林、吴某1洗砂场均未在邢台县水务局河道管理处办理过任何手续。

2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实,(1)吴某2、吴某1洗砂场共计占地面积1.678公顷,占流域面积0.6365公顷。(2)李某3洗砂场占地面积0.1024公顷,全部为潭村有林地。

26、河道管理处工作职责及任务分工。一、河道管理处职责:负责全县四川三河主要行洪河道的管理事项。(1)河道内私搭乱建。(2)河道内弃置垃圾、渣土、淤泥、村放物料等……。二、河道管理处工作措施:(1)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协调联动加大对全县四川三河河道隐患排查力度,对影响和破坏河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严惩一起,决不姑息,全力确保河道行洪安全。(2)结合我县河道管理范围现划分出三个行政执法工作站,分别为邢昔站、邢和站、邢左站,每个站由2-3名专职水某1执法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全县行洪河道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加大查处河道内的违法行为……。三、具体职责分工:主任李某某负责河道管理处法律法规宣传,河道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治理、罚没收入的全面工作。副主任甄某1配合主任做好全面工作。主要负责四川三河案件巡查工作。邢昔站:管辖范围晏家屯镇、会宁镇、北小庄乡白某河河段。站长刘某某负总责,其中负责晏家屯镇、会宁镇范围。成员李某1主要负责北小庄乡范围。邢昔站负责邢昔线河道行政执法及案件查处,查处违法案件后及时上报科室立案处理……。

27、邢昔线任务职责分工。一、工作职责:加大对邢昔线的行政执法管理力度,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向河道乱弃、乱倒、乱建、堵塞河道影响行洪;私挖山体、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以及私挖乱采河砂等案件……。二、执法范围:邢昔水某1执法范围由五个乡镇组成,分别为:晏家屯镇、会宁镇、皇寺镇、北小庄乡、宋某乡。三、责任分工:(1)李某某负责邢昔线全线水某1执法及收费工作,甄某2负责协助李某某管理邢昔线水某1执法工作。(2)甄某2、侯某某负责邢昔线整体水土保持执法工作。(3)任某1、郭某3、张某2负责邢昔线河道采砂以及私挖乱采河砂和砂场管理的水某1执法工作。(4)刘某某、李某1负责邢昔线河道乱弃、乱倒、乱建、堵塞河道的执法工作……。

28、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实,吴某1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架设洗砂设备向河道内弃置淤泥,影响河势稳定,被邢台县水务局局责令限期改正。期限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3月30日。

29、邢县水河罚决字[2016]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罚没款收据证实,吴某2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架设洗砂设备向河道内弃置淤泥,影响河势稳定,被邢台县水务局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9900元的行政处罚。

30、本院(2017)冀0521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某3洗砂场当班铲车司机豆光敏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31、邢台县水务局局关于水务局系统综合执法情况说明证实,自2016年2月26日该局对现有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进行组合调整,分片执法。(一)总体原则:组合现有执法力量,实行分区域联合执法责任制,一个责任区域内一个执法队伍,统一管理本区域内涉水案件巡查上报和各项水利规费的征收,组合后各执法人员编制、性质、隶属科室不变,各科室长和科室留守人员依旧按照现有职责职能牵头负责全县相应工作。(二)执法职能:(1)各线执法人员在听从原执法科室领导统筹安排的同时,需接受各线协调领导的调度安排,自觉接受双重领导做到一岗双责。(2)各线执法人员负责本执法区域执法巡查工作,发现水事违法案件要第一时间查封或查扣,若遇较大案件或难以办结案件要第一时间报告相应科室,由相应科室科站长会同局领导共同处理……。

另有受案登记表、李某某工作会议记录复印件、《邢台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纪要》、《邢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县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邢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县河道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河道管理处工作管理制度》、《邢台县河道(邢昔线)违章建筑、构筑物摸底排查统计表》、《砂土办关于开展河道日常巡查工作的方案》、《2015年度河道管理处罚没台账》、《邢台县水务局局行政执法职责及权限》、《邢台县水务局局行政权力清单》、《水务局系统综合执法方案》、《邢台县水务局局关于皇寺镇辖区范围内洗砂点摸底情况汇报》、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在案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侯某某、李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以李某3洗砂场发生安全事故为由,指控三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欠妥,本院不予支持。因为李某3洗砂场未占用河道经营,三被告人仅有对该洗砂场向河道弃置淤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对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权无权干涉。李某3洗砂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与三被告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正确与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吴某1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白某河河道内架设洗砂设备设置洗砂点并向河道内弃置淤泥,影响河势稳定的行为,被告人刘某某、侯某某作为水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虽已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在该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届满,行为人吴某1并未实际履行整改义务的情况下,不继续督促整改到位,致使该洗砂场发生安全事故,二被告人应负直接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河道管理处主任及邢昔线的执法负责人,未尽到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领导责任。吴某1洗砂场虽无证照,却能持续违法生产,其他多个职能部门均没有采取任何监管措施,客观上放纵违法企业的生产经营,加重了水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成本,也应负一定的责任。虽然公诉机关未对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追责,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三被告人仅应承担水某1执法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鉴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属于多因一果造成的,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与上述相符的辩由,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桂明

法官助理许文思

审判员郝春祥

人民陪审员张献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梁建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