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0 0:00:00

雷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斌,曾用名雷兵兵,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镇远县公安局特巡警,住镇远县,现住镇远县,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经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1月1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镇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镇远检公诉一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斌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10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至2013年期间,陈某、张某等人在镇远县金堡镇辽家坳以“滚地龙”方式开设赌场,陈瑛莉找到任镇远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协警的被告人雷斌,先后四次送给雷斌11500元,并要求其在公安机关稽查赌博行动前通风报信。2013年5月的一天,镇远县公安局组织特巡警稽查“滚地龙”赌博犯罪活动,被告人雷斌在抓赌行动出发前,打电话向陈某通风报信,导致抓赌行动失败,帮助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人员逃避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斌作为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雷斌具有坦白情节,并在立案前将受贿款交至纪委,建议对被告人雷斌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雷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陈某、张某等人在镇远县金堡镇辽家坳以“滚地龙”方式开设赌场,陈瑛莉找到时任镇远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协警的被告人雷斌,先后四次送给被告人雷斌人民币11500元,并要求其在公安机关稽查赌博行动前通风报信。2013年5月的一天,镇远县公安局组织特巡警稽查“滚地龙”赌博犯罪活动,被告人雷斌在抓赌行动出发前,打电话向陈某通风报信,导致抓赌行动失败,帮助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人员逃避处罚。被告人雷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于2017年10月9日主动将受贿款人民币11500元交至镇远县纪委(镇远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劳动合同书、出警记录、存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雷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雷斌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斌身为镇远县公安局特巡警,负有查禁违法犯罪的法定职责,在明知他人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收受他人财物,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被告人雷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雷斌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退交受贿款情节,经考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雷斌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雷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雷斌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镇远县纪委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志广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彭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