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陈某、张某等人在镇远县金堡镇辽家坳以“滚地龙”方式开设赌场,陈瑛莉找到时任镇远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协警的被告人雷斌,先后四次送给被告人雷斌人民币11500元,并要求其在公安机关稽查赌博行动前通风报信。2013年5月的一天,镇远县公安局组织特巡警稽查“滚地龙”赌博犯罪活动,被告人雷斌在抓赌行动出发前,打电话向陈某通风报信,导致抓赌行动失败,帮助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人员逃避处罚。被告人雷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于2017年10月9日主动将受贿款人民币11500元交至镇远县纪委(镇远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劳动合同书、出警记录、存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雷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雷斌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