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0 0:00:00

常爱宝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爱宝,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淄博市临淄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副局长,现任淄博市临淄区财政局监督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审理经过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爱宝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爱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临淄区体育局为争取到好的体育彩票销售业绩,违反规定,决定于2012年7月份、2013年1月份两次违规与未经国家许可的互联网销售彩票公司上海瑞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瑞彩公司)签订体育彩票销售推广合作协议,向该公司购买1.07亿元的体育彩票销售额,冒充临淄区体育彩票终端机的销售数额,用来虚增临淄区体育局的彩票销售业绩,并向该公司支付购买费共计1076510.34元。为弥补该决策行为造成的资金缺口,临淄区体育局原局长杨某(已判决)、副局长耿某(已判决),多次找到被告人常爱宝,希望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划拨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该购买费,常爱宝均未同意。2013年3月份,杨某、耿某再次找到被告人常爱宝,提出以申请体育场维修费的方式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划拨部分资金,被告人常爱宝默许同意。2013年7月份、2014年1月份,临淄区体育局两次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交五份虚假的体育设施维修工程施工协议和五份虚假的审计报告。被告人常爱宝作为临淄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不认真履行体育彩票公益金监督检查职责,违反规定,在临淄区体育局没有对体育场维修项目进行预算、评估、立项,没有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分别于2013年7月份、8月份和2014年1月份,先后将1272856.89元体育彩票公益金审批拨付给五家施工建设单位。期间,被告人常爱宝没有对体育场现场进行认真监督检查;没有对伪造的虚假体育设施《维修工程施工协议》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监督;没有根据项目进度进行分期拨付资金。被告人常爱宝将公益金拨付后,没有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没有对项目施工建设完工后进行合格验收。

在临淄区财政局将体育彩票公益金1272856.89元拨付给五家施工建设单位后,五家施工单位扣除了税金和部分费用共计67977.49元,将剩余的资金1204879.4元转到了临淄区体育局会计王某1、副局长周某(已判决)的个人账户。临淄区体育局用该部分资金先后支付了瑞彩公司1076510.34元的购买费;支付杨某、耿某、周某和王某1集资利息款80000元;支付虚假体育设施建设工程审计费40000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264487.83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其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常爱宝身为临淄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批体彩公益金专项资金的过程中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遭受1264487.83元的重大损失。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常爱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临淄区体育局为争取到好的体育彩票销售业绩,违反规定,决定于2012年7月份、2013年1月份两次违规与未经国家许可的互联网销售彩票公司—上海瑞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瑞彩公司)签订体育彩票销售推广合作协议,向该公司购买1.07亿元的体育彩票销售额,冒充临淄区体育彩票终端机的销售数额,用来虚增临淄区体育局的彩票销售业绩,并向该公司支付购买费共计1076510.34元。为弥补该决策行为造成的资金缺口,临淄区体育局原局长杨某(已判决)、副局长耿某(已判决),多次找到被告人常爱宝,希望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划拨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该购买费,常爱宝均未同意。2013年3月份,杨某、耿某再次找到被告人常爱宝,提出以申请体育场维修费的方式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划拨部分资金,被告人常爱宝默许同意。2013年7月份、2014年1月份,临淄区体育局两次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交五份虚假的体育设施维修工程施工协议和五份虚假的审计报告。被告人常爱宝作为临淄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不认真履行体育彩票公益金监督检查职责,违反规定,在临淄区体育局没有对体育场维修项目进行预算、评估、立项,没有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分别于2013年7月份、8月份和2014年1月份,先后将1272856.89元体育彩票公益金审批拨付给五家施工建设单位。期间,被告人常爱宝没有对体育场现场进行认真监督检查;没有对伪造的虚假体育设施《维修工程施工协议》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查监督;没有根据项目进度进行分期拨付资金。被告人常爱宝将公益金拨付后,没有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没有对项目施工建设完工后进行合格验收。

在临淄区财政局将体育彩票公益金1272856.89元拨付给五家施工建设单位后,五家施工单位扣除了税金和部分费用共计67977.49元,将剩余的资金1204879.4元转到了临淄区体育局会计王某1、副局长周某(已判决)的个人账户。临淄区体育局用该部分资金先后支付了瑞彩公司1076510.34元的购买费;支付杨某、耿某、周某和王某1集资利息款80000元;支付虚假体育设施建设工程审计费40000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264487.83元。

另查明,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常爱宝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在调查询问中,被告人常爱宝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淄博市临淄区体育局与上海瑞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定的《体育彩票业务推广合作协议》证实,2012年7月、2013年1月,临淄区体育局两次购买上海瑞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体育彩票的销售数额,并支付技术推广费。

2、《临淄区齐都文化体育城足球场草坪补种养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临淄区齐都文化体育场看台防水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临淄区体育局室外篮球场球场面层维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临淄区体育馆灯光改造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临淄区齐都文化体育城办公楼外墙修复、室内窗台维修、屋面整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及所附相关工程合同、施工合同证实了临淄区体育局伪造虚假的体育设施建设维修施工合同并进行虚假审计的情况。

3、郭某、山东健阳建设有限公司《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齐商银行《进账单》、《个人业务转账凭证》证实,2013年7月12日,郭某借用山东健阳建设公司的资质给临淄区体育局开具了虚假的工程款发票,之后临淄区财政局支付给郭某154856.89元的工程款,郭某于2013年9月22日转到王某1账户148800元。

4、淄博林氏灯具有限公司《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收账通知)》、《收到条》证实,2013年7月18日,淄博林氏灯具有限公司给临淄区体育局出具了一张虚假发票,之后临淄区财政局给淄博林氏灯具有限公司付款320000元,淄博林氏灯具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5日给王某1288000元。

5、淄博齐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存根》证实,2013年7月3日,淄博齐丰建设有限公司给临淄区体育局出具了虚假的工程款发票,之后临淄区财政局支付给淄博齐丰建设有限公司160000元工程款后,淄博齐丰建设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5日转给临淄区体育局148100元。

6、青岛海晶塑胶铺装有限公司《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转账交易成功详单》证实,2013年12月4日,青岛海晶塑胶铺装有限公司给临淄区体育局出具了虚假的工程款发票,之后临淄区财政局支付给青岛海晶塑胶铺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50000元,青岛海晶塑胶公司于2014年1月25日将350000元转回临淄区体育局王某1账户。

7、淄博金茵园艺科技有限公司《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记账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收账通知)》,银行转账凭条,收款收据证实,2013年11月22日,金茵园艺科技有限公司给临淄区体育局出具了虚假的工程款发票,之后临淄区财政局支付给淄博金茵园艺科技有限公司资金288000元。2014年2月8日,金茵园艺科技有限公司转回临淄区体育局王某1账户256789元。其余的31211元,扣除金茵园艺公司预先给体育局支付的绿化机器维修费8171元和开具发票的税,剩余13190.4元金茵园艺科技有限公司打给了周某。

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张证实,2014年3月28日、5月6日临淄区体育局支付淄博昱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费共40000元。

9、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现金交款单》、《电汇凭证》证实,2012年9月29日、12月24日,2013年8月1日、12月31日,临淄区体育局通过王某1、临淄区竞技体育运动学校账户分四笔转入顾某某账户共计1076510.34元。

10、《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临淄区区级部门和单位行政权利清单》证实了被告人常爱宝的履历、工作职责情况。

11、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常爱宝玩忽职守罪一案的线索,系侦查机关2015年在办理耿某滥用职权案时发现,一并掌握并固定了常爱宝涉嫌玩忽职守的犯罪证据。2017年5月2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常爱宝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在调查询问中,常爱宝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同日侦查机关对常爱宝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进一步对常爱宝进行讯问。通过讯问,常爱宝再次供述了自己不认真履行财政监管职责,致使127万余元体彩公益金被套取挪用,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玩忽职守犯罪事实。

1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常爱宝的出生日期,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原临淄区体育局局长。2012年3、4月份,为争取到好的体育彩票销售业绩,临淄区体育局决定与网络彩票销售公司合作,支付给网络彩票销售公司推广费购买网络彩票销售公司的体彩销售额度。其与副局长耿某多次找时任临淄区财政局预算外局局长的常爱宝,提出希望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支付推广费来购买网络彩票销售公司的体彩销售额度,常爱宝均未同意。2012年7月份,体育局购买了上海瑞彩公司5700万元的网络体彩销售量,但一直没有支付给该公司推广费。由于推广费急须交,其就与耿某、周某、王某1凑了40万元,又从局里的小金库中出了17万元,凑齐57万元的推广费打到了上海瑞彩公司的账户上。2013年1月份,临淄区体育局又和上海瑞彩公司合作,仍要向该公司支付推广费来购买该公司5000万元的网络体彩销售量,为弥补资金缺口,其组织了局里几位领导商量通过伪造虚假体育场馆维修项目合同的方式让临淄区财政局支付体彩公益金。2013年3月份,其再次去找常爱宝说实在没办法了,其提出列几个维修项目,以维修费的形式将体彩公益金报出来,常爱宝说具体怎么办让其自己想办法,只要是合理的项目他就能给批。其就联系了淄博金茵园艺公司、淄博齐丰建筑公司、山东健阳建设公司,让周某联系了青岛海晶塑胶公司、淄博林氏灯具有限公司,和该五家公司签订了虚假的体育场馆维修施工合同,并找了齐某的昱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之后,其把合同、审计报告报给了常爱宝,常爱宝就给审批通过了。临淄区财政局将体育公益金拨付给这五家公司,其让这五家公司扣除税金后将剩余款项转给了体育局。其安排王某1从报出的体育公益金中支付给上海瑞彩公司推广费,给了其、周某、耿某、王某1每人10万元另加2万元利息。在这个过程中,常爱宝没有按照应有的程序到体育场馆和维修现场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没有对其提交的虚假维修合同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查。

2、证人耿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为争取到好的体育彩票销售业绩,临淄区体育局决定与网络彩票销售公司合作,支付给网络彩票销售公司推广费购买网络彩票销售公司的体彩销售额度。其与局长杨某多次找时任临淄区财政局预算外局局长的常爱宝,提出希望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支付推广费来购买网络彩票销售公司的体彩销售额度,常爱宝均未同意。2012年7月份,体育局购买了上海瑞彩公司5700万元的网络体彩销售量,但一直没有支付给该公司推广费。由于推广费急须交,其与杨某、周某、王某1凑了40万元,又让王某1从局里小金库中出了17万元,凑齐57万元的推广费打到了上海瑞彩公司的账户上。2013年1月份,临淄区体育局又和上海瑞彩公司合作,仍要向该公司支付推广费来购买该公司5000万元的网络体彩销售量,为弥补资金缺口,杨某提出采取伪造体育场馆建设维修项目的方式向临淄区财政局套取体彩公益金来支付推广费。杨某和周某与五家公司签订了虚假的体育场馆维修施工合同,报到临淄区财政局申请体育公益金,预算外局审批通过并拨付了该款项。其单位虚列的维修项目并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套取出来的体彩公益金支付了上海瑞彩公司2012年、2013年购买费107万元,支付了杨某、周某、王某1和其四人垫付资金及利息,支付了五家建筑公司的税款和昱成公司虚假施工合同审计费。国家规定体彩公益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体育设施的维修和建设等公用事业,不得他用。

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临淄区体育局副局长。2012年3、4月份,为争取到好的体育彩票销售业绩,临淄区体育局决定与网络彩票销售公司合作,支付给网络彩票销售公司推广费购买网络彩票销售公司的体彩销售额度。2012年12月份,杨某说体育局本年度购买了5700万元的网络体彩销售数额需支付给网络公司57万元左右的推广费,该费用他和耿局长多次找区财政局联系想从体育彩票公益金里支付,区财政局不同意。因推广费急须交,其与杨某、耿某、王某1凑了40万元打到了上海瑞彩公司的账户上。2013年6月份,体育局又购买了很多网络体彩销售额,对方一直催交推广费,为弥补资金缺口,杨某提出通过伪造虚假体育场馆维修项目合同让临淄区财政局支付体彩公益金。其按照杨某的安排找了临淄金茵园艺公司、青岛海晶塑胶公司、淄博林氏灯具公司,杨某又找了淄博齐丰建筑公司、山东健阳建设公司,体育局和该五家公司签订了虚假的体育场馆维修施工合同。2014年1月,杨某说临淄区财政局已经将体育公益金打给那五家公司了,其让这五家公司扣除税款后把体育公益金转回体育局。套取出来的体彩公益金支付了上海瑞彩公司2012年、2013年购买费107万元,支付了杨某、耿某、王某1和其四人垫付资金及利息,支付了五家建筑公司的税款和昱成公司虚假施工合同审计费,剩余的钱在体育局财务上。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原临淄区体育局会计。临淄区体育局与上海瑞彩公司合作,支付给上海瑞彩公司推广费购买上海瑞彩公司的体彩销售额度。2012年支付推广费时,体育局领导多次与区财政局协商未果,上海瑞彩公司不断催要推广费,其与杨某、耿某、周某先行垫付了40万元,又从单位小金库中支出17万元付给了上海瑞彩公司。2013年需再次支付给上海瑞彩公司推广费时,体育局领导研究决定通过伪造虚假体育场馆维修项目合同向临淄区财政局套取体彩公益金,并安排其向临淄区财政局提报拨款申请。后来,临淄区财政局将工程款支付给与体育局签订虚假施工合同的淄博金茵园艺公司、淄博齐丰建筑公司、青岛海晶塑胶公司、山东健阳建设公司、淄博林氏灯具有限公司后,该五家公司扣除税费将款项返还临淄区体育局。这些钱支付了上海瑞彩公司推广费,平了从单位小金库垫付的17万元,支付了杨某、周某、耿某和其四人垫付的资金和利息,支付了昱成公司虚假施工合同审计费等,余款存到了单位小金库里。国家规定体彩公益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体育设施的维修和建设等公用事业,不得他用。

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山东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春,临淄区体育局局长杨某给其打电话说体育局想通过与其公司签订一个体育场馆维修工程合同来走一笔账,副局长周某具体办理了相关事宜。其公司即与临淄区体育局签订了一份虚假的《齐都文化体育城足球场草坪补种养护绿化工程合同》,实际未干过该工程。其经营的金茵园艺公司给体育局虚开了288000元的体彩公益金工程款发票。2014年1月,临淄区财政局打给其公司288000元的工程款,扣除了相关税费后,其公司转给体育局256789元。

6、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山东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临淄区体育局的副局长周某和其公司董事长商量要从其公司走笔帐,金茵园艺公司给临淄区体育局虚开了体育城草坪补种及绿化288000元的工程款发票,临淄区财政局将288000元打到其公司,扣除了相关税费后,其按照周某的要求将256789元打到了体育局王某1的账号上。其余的31211元,扣除其公司预先给体育局支付的绿化机器维修费8171元和开具发票的税9849.6元,剩余13190.4元其打给了周某。

7、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上海瑞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2012年、2013年,淄博市临淄区体育局连续两年向其公司支付“推广费”(即购买费用)共1076510.34元,购买其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体育彩票销售数额。其公司不具有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的合法资格,国家关于体育彩票销售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允许其公司收取技术推广费。其听说淄博市临淄区体育局支付给其公司的技术推广费是虚列维修项目,从国家财政返还的体育公益金中套取出来的。

8、证人沈某、张某2的证言分别证实,其分别是淄博市体育彩票管理发行中心主任、副主任。2012年、2013年,临淄区体育局连续两年向上海瑞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推广费”(即购买费用)共107万元左右,用于购买上海瑞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的销售数额。上海瑞彩公司不具有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的合法资格,临淄区体育局没有权利支付给该公司“技术推广费”,与该公司的合作不符合规定。临淄区体育局支付给上海瑞彩公司的该“技术推广费”是通过虚列维修项目,从国家财政返还的体育公益金中套取出来的。体育公益金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能用于支付此“技术推广费”。

9、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淄博齐丰建设有限公司经理。2013年7月,临淄区体育局局长杨某和副局长周某跟其说想从其公司走账,让其扣除税金后再把钱返还给体育局。其公司根据体育局给的工程报价制作了虚假的工程承包合同,套取了临淄区财政局拨付的工程款160000元,扣除其中的税金后,其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转给体育局148100元。

10、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青岛海晶塑胶铺装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其公司业务员迟某某和临淄区体育局周某联系签订了一份维修工程合同,临淄区体育局让其公司先开具350000元的发票。2014年1月份,临淄区财政局给其公司打了350000元的工程款,临淄区体育局说工程不干了,让其公司把该钱打回体育局。其公司即将该350000元全款打到了临淄区体育局王某1的账号。

1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淄博林氏灯具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3年五一前后,临淄区体育局副局长周某联系其,说有个项目资金要从其公司走账,扣税后再把钱转回体育局。其公司即虚列工程项目与临淄区体育局签订了虚假的工程合同并开具了工程款发票。之后,临淄区财政局将320000元工程款打给其公司,扣税后,其公司转给了临淄区体育局288000元。

1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方正装饰负责人。2013年,临淄区体育局局长杨某联系其,说体育局想从区财政争取15万元左右的资金,从其公司走账,再把资金返回体育局。其即借用山东健阳建设公司的资质按照杨某的要求给临淄区体育局虚列工程项目伪造了施工合同等材料并开具了工程款发票。2013年7月份,其收到了临淄区财政局支付的工程款,扣税后,给体育局王某1的账号转了148800元。

13、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原淄博昱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其应临淄区体育局局长杨某的要求为临淄区体育局的五个虚假工程出具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并将报告编号出具的2014年改为2013年,其收到了临淄区体育局支付的4万元审计费。

14、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原淄博昱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算员。2014年3月,按照公司经理齐某的安排,其为临淄区体育局的五个虚假工程项目出具了工程审计报告,并将报告编号出具的2014年改为2013年。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常爱宝在侦查机关亦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述。

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爱宝身为临淄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批体彩公益金专项资金的过程中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遭受1264487.83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常爱宝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常爱宝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军

审判员张英斌

人民陪审员朱海红

法官助理江皓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