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廷进系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太平川林业派出所所长,原系长岭县森林公安分局东岭林业派出所所长。2012年9月14日,时任长岭县森林公安分局东岭林业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付廷进接到报案称汤金龙(汤金文)(另案处理)在其承包的金山营林区3林班3小班林地内非法取土。经被告人付廷进及民警初广州(已死亡)调查后发现汤金龙取土面积为2公顷左右,已构成刑事犯罪。由于被告人付廷进与汤金龙系邻居及多年好友,顾及私交,在查处汤金龙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过程中,被告人付廷进明知汤金龙已涉嫌刑事犯罪,徇私徇情,将汤金龙一人的取土面积拆分为两人,使得汤金龙取土面积为5040平方米,汤金龙连襟孔庆印取土面积为5820平方米,剩余1公顷以周围群众取土为由免除,并将汤金龙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违法案件处理,使得汤金龙未受到刑事追究。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付廷进被检察机关抓获。
另查明,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11月23日现场勘查及国营长岭县前七号机械林场情况说明证实,汤金龙取土地点(前七号林场金山营林区3林班3小班)虽还林,但该土坑目前仍未回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付廷进供述:我是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太平川派出所所长。2007年8月至2013年4月,我担任长岭县森林公安分局东岭派出所所长。2012年夏秋季,有人到东岭派出所举报说在前七号林场有人取土,我和民警初广州到达现场调查核实后,取土的人是承包该林地的汤金龙,汤金龙进行了现场指认,我们也做了测量,取了材料,当时取土面积是2公顷。由于我和汤金龙是发小,以前是邻居,一起长大的,过年过节的时候,也给我送过小鸡、小米、葵花籽,他挺困难的,想照顾照顾他,我就跟汤金龙说不行,2公顷这不就够了,我得上报领导。我将材料交到法制科并请示郭宪玉局长,郭局长指示这么调查不行,这不够了吗,要重新调查、重新取材料。我就给汤金龙打电话让他把取土面积找人分一下,让他自己承担5000平方米,再找人分担5000平方米,剩下1公顷就说是之前周围老百姓取的土。汤金龙后来找了孔庆印,汤金龙按照我教他的说法,我们对他又取了份材料,找孔庆印也取了份材料,我们就给他做了行政处罚。当时收了汤金龙2万元,给汤金龙拿回去1千元让他自己吃饭了,实际收了汤金龙1万9千元,开罚款单开了1万7千多,剩下的钱让我们所里吃饭和加油了。收孔庆印2万元的罚款也是汤金龙交的,罚款单开了1万4千多,剩下的钱也是所里吃饭、加油和修车了。
2、证人汤金龙(汤金文)(另案处理)证言:2012年9月8日至9月13日期间,我在前七号林场金山营林区3林班3小班取的土,总共2公顷左右,有3亩多我用于自己垫房场了,剩下的都卖到保康园区给这些企业垫土了。2012年9月17日,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的付廷进和初广州去的金山营林区3林班3小班,他们到现场后给我打的电话,我也赶到了取土现场。到达现场时,我看到付廷进他们正在测量取土面积,测量完后,付廷进他俩告诉我说让我也跟着回县里取一份笔录,并把罚款带过去。之后,我就带了2万块钱去的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当天,付廷进和初广州给我取了一份笔录,取笔录过程中我问他俩我取土2公顷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了,他俩说是,我对他们说,那我再找一个人吧,帮我承担一部分取土面积,我是不是就不用被刑事处罚了。他俩问我能找到人吗,我说能,我找我连桥孔庆印帮我成都哪,他俩就同意了。取完笔录,我把我带来的2万块钱都给了付廷进和初广州,他俩问我身上是不是没钱了,我说是,他俩就从2万块钱里抽出来1000元钱给了我,对我说不留我在长岭吃饭了,还让我联系我连桥孔庆印,让他上森林公安大队也取份笔录,也得交罚款。2012年9月23日,我带2万元钱去保康镇找孔庆印,对他说了这件事,希望他帮我扛一扛,能为我承担点我取土的面积。他当时同意了,我对孔庆印说得去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取份笔录,当天,我和孔庆印就去的长岭县。在去长岭县的路上,我教孔庆印说这片林地是我俩从王旭手里买下来的。我还教孔庆印说是2012年9月十几号,他在这片林地取的土。我和孔庆印到了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付廷进和初广州对孔庆印取了一份询问笔录,孔庆印按照我教他的话叙述的,取完笔录之后,我把身上带来的2万元交给了付廷进和初广州,我和孔庆印就回家了。这2万元是我以孔庆印的名义交给森林公安的罚款,我不知道森林公安大队这次对我处罚的面积,罚款我就交了2万元钱。我和付廷进是从小一起长大的,他没去森林公安的时候我俩都在前七号林场工作,初广州没去森林公安时,在三团林场工作,我们都是林场系统的,相互都熟悉认识。2012年至2015年期间,我被国土局处罚过一次,罚款2万元;县森林公安大队付廷进对我处罚过一次,对孔庆印处罚过一次,总共处罚了2.3万元左右;前七号林业派出所牛晓东对我处罚过一次,焦德海对我处罚过一到二次。我和牛晓东、焦德海、付廷进从小就认识,都是一个系统的,一直关系都非常好,这几个人在对我进行行政处罚时都照顾了,所以他们每次抓住我们取土时,我都和他们求情,请求他们别处罚我,他们说不罚我不行,但可以少罚点。他们到取土现场处理我时,我想请他们吃饭他们都不去,但过了几天后,我都要请他们吃点饭,每到过年时,我都给他们几个人每人送两只小鸡、十斤左右的葵花籽、小米。
3、证人姚振和证言:我父亲是林业部门的职工,付廷进和汤金龙我们小时候就认识,都在前七号家属区居住。当时汤金龙家和付廷进家是东西院邻居,汤金龙、付廷进和我年纪相仿,总在一起玩,关系很好。现在关系也挺好的,就是见面少了、接触少了,开会时候见面相互唠嗑、相互问候一下,至于他们接触是否频繁我就不知道了。
4、证人赵海威证言:我是2005年到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工作的,2013年担任法制科科长,负责所有案件的审核和刑事案件的立案。2013年至2015年我们大队徐志龙负责案件接待,立案由我们负责,内勤赵静负责档案、资料的管理,统计数据和上报资料。2013年至2015年期间我们大队的刑事案件立案情况都有记录,由综合科档案室负责保管,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我们森林公安大队没有以罚代刑、相关人员说情、领导干预案件的情况。(检察机关出示汤金龙行政案件卷宗)汤金龙行政案件卷宗第三页,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中的法制机构意见栏经手人赵海威的签字是我本人签署的。2012年9月17日汤金龙的询问笔录我看了,其中“我买前地里就有取土的坑,我又取了大约两公顷”这句话当时我没细看,破坏任何林地两公顷都涉嫌刑事犯罪我知道,卷宗第三页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中执法人员意见中,付廷进的内容我看了。汤金龙非法取土的这片林地的性质办案人说是用材林,我们应该先审查清,但是没有查,都是办案人查的,我口头提醒了办案人付廷进,但是没有人能证明。2012年我们对汤金龙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其破坏林地的行为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我不知道汤金龙构成了刑事犯罪,也不知道破坏林地多大面积构成刑事犯罪。在办理汤金龙案件的时候,没有人找我说情。付廷进和初广州2012年9月17日取的笔录法制科没有拿给我看,是否拿给其他人看我不清楚,我是成卷以后才看到的。汤金龙在2012年9月17日和2012年9月23日两份笔录中交代的内容和取土面积不一样这件事,当时我没细看,我也没有发现。在办理汤金龙案件的期间,没有相关领导指示我如何做或者干预案件,我也没有对郭宪玉或付廷进说过“两垧地这不够了吗,得重新取材料”,也没有提示过别人破坏林地两公顷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郭宪玉没有指示过我怎么做,我也没有让付廷进和初广州对此案重新取材料,但别人怎么做,我不知道。我们对林地非法取土行政处罚的标准是每平方米10-30元,对汤金龙行政处罚每平方米3.43元的标准是办案人写的,我没认真审查。对于汤金龙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却以行政处罚的方式结案这件事,我把关审查不严,但首先是办案人的责任,我们大队长也签字审核了,他也有责任。
5、证人孔庆印证言:我妻子孙亚芬和汤金龙妻子孙亚坤是亲姐妹,我和汤金龙是连桥关系。我没有在前七号林场金山营林区3林班3小班(面积8.3公顷)这片林地毁林取土,都是我连桥汤金龙在这片林地取的土,我替汤金龙顶缸。2012年9月20多号,汤金龙到我家说他在前七号林场的一片林地取土一公顷多被长岭森林公安机关发现了,已经够刑事处罚的标准了,让我帮他承担一半的取土面积,他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了,只是行政处罚,罚点款就可以了。考虑到亲属关系,我就同意了,和他去的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在途中,汤金龙告诉我森林公安大队的人要给我取笔录,让我按照他教的说,大致意思是2012年6月,我和汤金龙从王旭手里承包了这片林地,林地位置在金山屯南,207线公路道西,汤金龙将其中近7500平方米转让给了我,转让费是1万元,2012年9月10几号,我在这片林地取的土。汤金龙特意告诉我,一旦公安问我知不知道这是片林地,我就说不知道是林地,之前这片林地就有拉土的坑,也没有树了。汤金龙是2017年5月17日给我看他和王旭签订的转包合同的,意思是检察机关与我核实这件事的时候,也让我像当时在森林公安大队说的一样,就说这片林地是我和汤金龙一起买的,我也取了一部分土。我们到达长岭县城后,汤金龙领着我去一家打印社拟了一份假的土地转包合同,大致意思是汤金龙将一块土地转包给我耕种,时间是2012年6月15日,我和汤金龙在这份合同上都签了名按了手印,拿着合同去了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当天森林公安大队的两个人给我取的笔录,我按照汤金龙教我的话又转述了一遍,之后汤金龙拿出两万元,交给了森林公安的一个人,我和汤金龙就打车回家了。我本人没有交过罚款,都是汤金龙交的。(检察机关出示汤金龙行政案件卷宗)卷宗第8、9页《询问笔录》是我按照汤金龙教我的话叙述的,名字是我签的,手印也是我按的。卷宗第13页《勘验检查笔录》显示我2012年9月24日去了取土现场,但实际上我就2017年5月19日早上汤金龙带我去过一次,以前从来没去过,而且其中“孔庆印”不是我本人签的,指印是不是我按的我不记得了。卷宗第14页《现场图》我没见过,“孔庆印”也不是我签的名,指印不记得是不是我按的了。卷宗第4页《送达回证》、第15页《代缴罚款委托书》、第16页《保康镇东大菊花村孔庆印还林合同》这三页上面“孔庆印”都不是我签名的,我以前没看过这三页文书。森林公安机关就2012年9月23日找过我一回,我也不清楚汤金龙毁林取土的面积是多少,他只是让我帮他承担一部分毁林取土面积,他说他一个人承担够刑事犯罪了。这件事之后汤金龙是否还取土我就不知道了,这件事之后我俩就不怎么联系了。
6、证人段希国证言:2009年3月至2013年5月,我是前七号林场党委书记兼场长。2013年5月,宁江区检察院调查前七号林场泥草房补助款被套取问题,对我玩忽职守没有履行监管职责进行了立案调查。我的编制现在应该在县林业局,县林业局也没有给我设立职务,2013年5月之后,我一直也没上班。每次发现有毁林取土行为,我们林场的副场长牛国辉都会向我报告,我们也会报案,向公安报案我没有记载,牛国辉可能会有记载。我知道2012年汤金龙在金山屯南的林地毁林取土的事,但是当时我不知道是汤金龙取的土。当天牛国辉来我办公室只是对我说金山屯南那里有人毁林取土,还不知道是什么人取土,我听后立即给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大队长郭宪玉打电话进行报案。郭宪玉给我的答复是他知道了,会派森林公安的民警去调查这件事。没过几天,郭宪玉派森林公安的付廷进等几个人来金山屯南的林地进行调查同时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毁林取土的当事人是汤金龙。我们也对这片林地调查了,森林公安大队对现场进行勘查后的第二天,我就让牛国辉带着张冬林、高铁民去金山屯南汤金龙的取土场测量一下汤金龙取土的面积,我和牛国辉、张冬林、高铁民四人通过长度和宽度测算出了当时取土的面积是6公顷左右,但这份数据我们没有存留。
7、证人张冬林证言:我是前七号林场幼林管护大队队长,2003年7月到2014年3月在前七号林场做护林员。2012年8月末,有群众反映金山营林区内,金山屯南面有人毁林取土,我就向牛国辉副场长汇报了,但是我不知道是谁取的土。我和牛国辉汇报后,牛国辉让我向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报案,我就先后给付海军、焦大海、杨国彦打电话报案。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牛国辉让我和我们场的另外一个护林员高铁民到到他办公室一趟。我们两人到他办公室后,当时我们场的书记段希国也在他的办公室,牛国辉对我和高铁民说一会儿他领着我们两个人到金山屯南的取土现场测量取土面积。我们去现场测量时,汤金龙也在,并对我们说森保大队的付海军已经现场测量完了,我们没有必要再测量了。我们当时就跟汤金龙说是段书记让我们测量的,汤金龙要求能不能少量点面积,我们说,段书记要求必须如实测量,汤金龙就没再说什么。现场测量完我们将结果告诉汤金龙了,他对我们的测量结果也是认可的。当时除了我们四人以外,县国土监察大队的人员也在现场测量了,我们测量完以后,还和国土监察大队的人员核对了测量结果,发现他们的测量结果和我们的测量结果是一致的。现场测量时,能看出这些土是新取的,而且汤金龙当时也承认取土场的土都是他最近新取的,土都卖到保康工业园区了。我们测量完后,回到牛国辉办公室,牛国辉根据我们测量的数据写的测量报告,段书记听了我们测量结果后,让我、高铁民和刘国辉在测量报告上分别签上字,之后段书记就把报告拿走了。当时森林公安大队的人接到报案后,说他们知道了,会依法处理。
8、证人高铁民证言:我是前七号林场的护林员,我知道金山营林区内有一片林地被毁林取土了。2012年9月的一天,牛国辉让我和张冬林和他去金山屯南一个取土场测量一下被取土的面积。我们到取土场后,汤金龙也在,他和我们说森林公安的付海军已经测量过了这个取土场,汤金龙让我们少量点面积,不然可能和付海军测量的结果符不上。我们说领导要求我们实事求是,汤金龙就没再说什么。我们测量的结果是,宽九十七、八米,长六百九十多米,平均深度四米左右。我们测量完后,回到牛国辉的办公室,牛国辉写的测量报告,我、张冬林和牛国辉在测量报告上分别签了字。测量的时候,县国土监察大队的人员也在现场测量,而且能看出来这些土是新取的土,有新取土的痕迹,土都卖到保康工业园区了。我到现场后,才知道这个取土场的土是汤金龙取的。
9、证人牛国辉证言:汤金龙在金山屯南林地取土的事,我们多次报过案,每次发现有毁林取土的行为,我们林场都向森林公安大队报案,我记得向林业派出所的焦德海、付廷进、牛晓东等人都报过案,林业派出所对毁林取土的当事人还进行了处理。我平时工作上的事都记在台历上了。(检察机关出示牛国辉保管的2012年台历)2012年9月12日台历记载的内容是当时是我听说金山营林区内有人取土的事后,我就向段希国场长作了汇报,他当时在9点18分,就给长岭县森林公安分局的郭宪玉局长打电话报案了。2012年9月14日台历记载的内容是我当天下乡部署防火的事,也去取土现场看了,当时现场没有取土的车,回来后,我就和段场长汇报了取土的情况,之后是段场还是我想森林公安报案的就记不清了。2012年9月17日台历记载的内容是当天付廷进到前七号林场来了,我问他来干什么,他说准备到金山区去检查林地取土的事,我就记下来了。2012年9月18日台历记载的内容是2012年9月18日这天,段场长对我说县林业局朱长吉局长让派两个人到金山取土现场实地测量一下取土面积,段场长要求必须如实测量,我就和张冬林、高铁民到现场去测量。到现场后,汤金龙也在,他当时对我们说前一天付廷进已经测量完了,我们没必要再量了。我说必须得量,他就恳求我们少给他量点面积,否则他可能就“完了”。我对汤金龙说不行,我们受县林业局和段场长指派,必须实事求是的量,汤金龙就没再说什么。当时县国土局有几个人也在测量。这次测量具体数我说不准了,是高铁民和张冬林具体测量的,总的面积是6公顷多。
10、证人周宏伟证言:我于2013年8月1日到前七号林场任党委书记。我任书记期间知道我们林场所属的金山营林区3林班3小班、4小班林地有三次毁林取土行为。第一次是在2014年冬天,副场长牛国辉向我汇报称有人在我们林场所属的金山营林区3林班3小班、4小班林地取土,我告诉牛国辉到前七号林业派出所报案,当时的派出所所长是焦德海,牛国辉应该是给焦德海打的电话告诉的这件事。前七号林业派出所对毁林取土的行为进行了行政罚款,具体罚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后来因为处罚较轻,上级森林公安部门要求林业派出所重新调查并处罚,之后是如何处理的我就不清楚了。我听老百姓说是我们前七号林场护林员汤金龙在那块林地取的土。第二次是2015年春天,牛国辉向我汇报称又有人在那片林地取土,我也告诉他让他到前七号林业派出所报警,当时的派出所所长是牛晓东,前七号林业派出所对这件事也进行了行政罚款处罚。听老百姓说也是汤金龙取的土。第三次是2015年6、7月份的时候,长岭县针对当时大兴镇林地毁林取土的问题成立联合调查组,工作组调查的区域也包括我们前七号林场所属的金山营林区3林班3小班、4小班这块地。当时工作组成员是从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大队等部门抽调的人员,国土局的成员是孙国庆,森林公安大队的成员是牛晓东,我们林场的成员是程岗。当时工作组到我们林场所属的这块林地进行了调查,并最终进行了处理,但是具体事项由他们负责,我没过问处理情况。我清楚什么人在这片林地取土,但我知道这次取的土被拉到保康园区李的企业用于垫土了。我没去过金山营林区3林班3小班、4小班这片林地,也不清楚这片林地被毁林取土的面积是多少。但是林场分管林政的副场长针对这片林地毁林取土的问题向我汇报了很多次,大多数都抓不到毁林取土的现行,就是2014年冬天和2015年春天两次抓到了现行,我们也及时报警了。
11、证人王旭证言:2011年8月25日我和前七号林场签订的林地还林承包合同,地块和面积分别是金山营林区3林班2小班,面积6.4公顷;3林班3小班,面积8.3公顷;4林班16小班,面积0.8公顷;15林班36小班,面积3.4公顷。承包林地总面积18.9公顷,每公顷8000元,承包费共计151200元,承包期限是30年。我没有对承包的林地进行还林。前七号林场金山营林区3林班3小班(面积8.3公顷)这片林地2011年的时候我没有植树,承包后不到一年,2012年4、5月份我就转包给汤金龙了。当时和汤金龙签了转包合同,面积8.3公顷,每公顷8000元。转包合同上是否约定要按时植树,加强林木管理等内容我记不清了,合同也找不到了。我去过两次前七号林场金山营林区3林班3小班这片林地,第一次是我承包前,第二次是将林地转包给汤金龙的时候。当时这片林地还有树,我承包期间始终没有伐树,中间有一个面积很小的取土坑,具体多大面积我说不清楚。
12、长岭县前七号机械林场林地情况说明证实:现场位于长岭县大兴镇南山村南距屯约1公里,金山营林区3林班3小班林地内,汤金龙取土面积完全在林地范围内。
13、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取土现场林地位于长岭县大兴镇金山村男距屯约1公里处,在前七号林场金山营林区汤金龙、李景和承包的林地内。
14、鉴定意见证实:汤金龙承包的3林班3小班61954平方米林地,取土后,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李景和承包的3林班4小班38320平方米林地,取土后,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15、前七号林场林地还林承包合同证实:甲方国营长岭县前七号机械林场与乙方王旭于2011年8月25日签订林地还林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国营长岭县前七号机械林场将前七号林场金山营林区3林班2小班,面积6.4公顷;3林班3小班,面积8.3公顷;4林班16小班,面积0.8公顷;15林班36小班,面积3.4公顷以8000元/公顷承包给乙方王旭用于还林,承包期限从2011年8月25日至2041年8月25日。
16、付货证复印件证实:王旭向国营长岭县前七号机械林场交纳承包费人民币151200元。
17、林地承包合同证实:甲方王旭与乙方汤金龙于2012年4月4日签订林地转让合同,约定甲方王旭将前七号林地金山营林区3林班3小班(8.3公顷)承包给乙方汤金龙,承包期限从2012年4月4日至2041年8月25日。
18、林地转让协议书证实:甲方汤金龙与乙方赵路于2012年8月9日签订林地转让协议书,约定汤金龙将前七号林场金山营林区3林班3小班(面积8.3公顷)承包给乙方赵路,赵路将该块林地平整完土地后,归汤金龙使用,使用期间为29年。
19、长岭县前七号机械林场对汤金文(汤金龙)的处分决定正式:汤金文(汤金龙)私自转包国有林地,导致森林植被严重破坏,给予汤金文(汤金龙)停止护林员工作的处分。
20、金山南林地图证实:金山营林区3林班3小班位于金山村南距屯约1公里处,系林地。
21、金山营林区林地取土报案记录证实:自2012年9月10日至2015年7月13日,长岭县前七号林场多次接到金山区南林地取土举报,并已向上级领导汇报及报案。
22、牛国辉2012年台历复印件证实:长岭县前七号林场多次接到有人在金山营林区内取土的举报,已向上级汇报并向常林鑫森林公安分局报案,同时到取土现场进行了实地测量。
23、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010号汤金龙非法采土行政案件卷宗及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012号孔庆印非法采土行政案件卷宗证实:汤金龙非法取土一案中,汤金龙将自己的取土面积同其连襟孔庆印进行平分,以规避刑事处罚。被告人付廷进在处理该案时,将汤金龙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违法案件进行处理,汤金龙被处缴纳林业行政罚款人民币17282元,孔庆印被处缴纳林业行政罚款人民币14550元,使得汤金龙未受到刑事追究。
24、国营长岭县前七号机械林场情况说明及现场照片证实:2012年7月汤金龙在其承包的国营长岭县前七号机械林场国有林地3林班3小班内非法取土,破坏林地面积10860平方米,破坏林地面积现已全部恢复还林,现林地已经进入纯林。
25、前郭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11月23日现场勘验视频证实:汤金龙取土土坑(前七号林场金山营林区3林班3小班)目前仍未回填。
26、付廷进个人简历、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长岭县林业局证明材料及中国共产党长岭县林业局委员会关于森林公安大队中层干部任职通知证实:付廷进系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在编在册干警,2015年7月至今系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太平川派出所所长,2007年8月至2013年4月系长岭县森林公安分局东岭派出所所长。
27、初广州简历,机关工作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前郭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情况说明证实:初广州于2007年8月起系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东岭派出所干警,于2017年2月6日死亡。
28、长岭县公安局西南派出所证明证实:付廷进无前科劣迹。
29、前郭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破案经过证实:付廷进系被抓获后到案。
30、前郭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情况说明证实:证人郭宪玉外出看病,没有取证,待其回来后补充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