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日,淅川县荆紫关派出所接到付某举报称淅川县荆紫关镇陡岭村李某2(已起诉)开办的石墨矿上非法使用爆炸物品。接到举报后,原淅川县荆紫关派出所副所长杨某1(已起诉)随即带领被告人祁某某、李某某和举报人付某共同出警。在出警过程中,杨某1、祁某某等人在淅川县陡岭村治保主任吴某的见证下,从现场扣押了11枚雷管、16锭锭装制式炸药、9.2公斤疑似自制炸药,后祁某某、李某某将上述扣押物品存放于荆紫关派出所。
同日,矿山老板李某2(已起诉)通过朋友温某找到与杨某1私交较好的王某联系杨某1“摆平”此事。杨某1将案件信息向王某进行透漏后并同意李某2出钱“摆平”此事。2014年4月2日傍晚,王某向杨某1送去李某2的“活动费”4万元。2014年4月12日,经李某2、温某、王某三人商议,杨某1同意,杨某1在明知宋某是李某2找来替李某2顶包的情况下,安排干警祁某某对宋某进行简单询问,也未对宋某采取措施。祁某某在询问时,怀疑宋某可能是顶包人,并向杨某1提出疑问,但在杨某1的指示下匆匆结束了询问。杨某1在询问现场见到李某2后,也未对矿山实际负责人李某2进行询问了解和采取相应措施。此后不几天,祁某某因不想参与杨某1的人情案,借故向派出所所长靳某提出退出了该案的办理。大概三、四个月后,杨某1以案件返还款为由给祁某某3800元。
杨某1徇私枉法、长期压案不查于2015年8月份被淅川县纪律和检察院进行调查,杨某1畏罪潜逃,并于2015年8月22日夜,委托其兄杨某2与民警祁某某联系,杨某2告诉祁某某“检察机关正在调查李某2石墨矿使用炸药的事,雷管和炸药别往所里放”。祁某某因在外出差,就打电话安排协警李某某将在李某2矿山上扣押的锭装炸药和雷管隐匿起来,后李某某将雷管、炸药投入河中子以销毁,致使作为指控杨某1、李某2等人犯罪的重要物证灭失。另查明,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祁某某、李某某主动到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并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祁某某、李某某供述,并有证人靳某、胡某、杨某1、宋某、杨某2、吴某、黄某等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书证发破案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扣押物品处理决定函、通话记录清单、工作日志、指认照片、任职文件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提请依法惩处。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