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3 0:00:00

王选金,绰号“飞机王”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选金,绰号“飞机王”,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城西派出所民警,住衢州市柯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3日被江山市监察委留置,2017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剑洪,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选金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某、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选金及其辩护人王剑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事实

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选金利用其担任衢州市公安局柯某分局治安大队民警的职务便利,收受辖区内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江某、李某1、李某2、叶某1、郑某1、王某1等人为得到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关照而所送给的财物,共计价值29466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年初至2015年年底,王选金收受衢州市柯城金沙游艺厅、金港游艺厅、风炫动漫游艺室、五顺动漫城等娱乐场所股东江某在“领阁”茶室、颐高广场等地送予的现金、财物以及低价转让的车辆,并让江某为其支付娱乐场所的消费费用,共计价值161160元。

(二)2012年至2015年间,王选金收受衢州市柯城豪情养生休闲会所、天湖豪园国际水会、金沙游艺厅的实际经营者李某1在衢州大润发超市附近、冠发君悦大酒店门口、天湖豪园浴场办公室等地送予的现金、购物卡,并让李某1为其支付KTV等娱乐场所的消费费用,价值共计69000元。

(三)2014年至2015年间,王选金收受衢州市柯某豪情养生休闲会所、天湖豪园国际水会经营者李某2送予的10条硬壳黑利群香烟以及四次让其支付KTV唱歌费用26200元,价值共计30400元。

(四)2014年、2015年年初,王选金先后两次在衢州市新湖景城南新苑小区附近收受衢州柯某星点游艺厅、银石电玩城实际经营者叶某1送予的各5000元购物卡,价值共计10000元。

(五)2013年至2015年期间,王选金先后四次收受衢州市柯某恒泰电子游艺厅、凯鸿电子游戏厅、鸿丰电子游戏厅实际经营者郑某1送予的现金各2000元,并让郑某1为其支付KTV消费的费用9100元,共计17100元。

(六)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王选金先后三次在衢州市柯某区“SOS凯撒宫”KTV董事长王某1办公室收受王某1送予的现金,金额分别为2000元、2000元、3000元,共计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选金退出全部赃款。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事实

被告人王选金在衢州市公安局柯某分局治安大队工作期间,作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民警,多次收受衢州市柯某豪情养生休闲会所、天湖豪园国际水会、金沙游艺厅实际经营者李某1以及金沙游艺厅股东江某送予的现金、财物,并在明知上述场所存在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多次以电话、短信的形式向李某1、李某2、江某通风报信,导致公安机关未能够及时对李某1、江某以及其经营的会所、动漫城进行查处。

2015年11月,金沙游艺厅、豪情会所、天湖水会的开设赌场窝点、组织卖淫窝点先后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依法查封,李某1、李某2、江某等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被立案侦查,其中李某1、李某2已被判处刑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选金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选金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指控受贿事实中,江某于2013年初和中秋节送给我的分别是3000元现金,不是5000元,且我与江某、李某1之间有礼尚往来,我曾送给其烟花、礼包及生日礼金;3、购车问题是我主动向单位纪委交待的,属自首,且该车当时车况不好,只值10万元,值15万元是我维修好后的价格;4、支付KTV费用的次数和金额因时间长已记不清了;5、通风报信只有二次,一次电话,一次短信。

辩护人王剑洪辩称:1、认定被告人王选金收受江某、李某1、李某2逢年过节送的红包和香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确有收受,也属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2、认定被告人王选金收受叶某1、郑某1、王某1逢年过节送的红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确有收受,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3、指控以支付KTV消费的形式,收受江某8000元、李某140000元、李某226200元、郑某191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江某8000元、李某140000元是凭空臆造的说法,李某140000元与借款利息相混淆;3、以交易形式收受江某购车差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方面被告人王选金对该车的实际价值缺乏认识,且评估车价的时间节点有误区,另一方面鉴定意见不客观;4、被告人王选金是治安大队的危化物品专管员,对涉案场所没有管理权,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看,其没有“职务便利”可利用;5、对被告人王选金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不宜定罪处罚,因为其主观上不明知江某等人是犯罪分子,且情节较轻,再说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受贿中的“为他人谋利”,择一重罪处罚即可;6、被告人王选金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自首、退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选金利用其担任衢州市公安局柯某分局治安大队民警的职务便利,收受辖区内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江某、李某1、李某2、叶某1、郑某1、王某1等人为得到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关照,所送给的财物,价值共计29466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年初至2015年年底,王选金收受衢州市柯城金沙游艺厅、金港游艺厅、风炫动漫游艺室、五顺动漫城等娱乐场所股东江某在“领阁”茶室、颐高广场等地送予的现金以及低价转让的车辆,并让江某为其支付娱乐场所的消费费用,共计价值161160元。具体为:

1、2011年年初、2012年年初,王选金两次收受江某送予的现金各3000元;2013年的年初和中秋前、2014年的年初和中秋前、2015年的年初和中秋前,先后六次收受江某送予的现金各5000元。

2、2015年年初,王选金在得知江某将购买新车,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5万元的价格向江某提出购买其原有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并于同年3月25日办理了该车的过户手续,王选金支付了5万元购车款。经鉴定,该车在2015年3月期间的价格为167160元,王选金因此获利117160元。

3、2011年至2015年间,王选金先后两次让江某为其支付在“SOS”、“皇家公馆”等娱乐会所的消费开支,每次不少于4000元,共计8000余元。

(二)2012年至2015年间,王选金收受衢州市柯城豪情养生休闲会所、天湖豪园国际水会、金沙游艺厅的实际经营者李某1在衢州大润发超市附近、冠发君悦大酒店门口、天湖豪园浴场办公室等地送予的现金、购物卡,并让李某1为其支付KTV等娱乐场所的消费费用,价值共计69000元。具体为:

1、2012年的年初和中秋节前、2013年的年初和中秋节前,王选金先后四次收受李某1送予的各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2014年的年初和中秋节前,先后两次收受李某1送予的现金各3000元;2015年的年初和中秋节,先后分别收受李某1送予的现金5000元、10000元。

2、2013年至2015年间,王选金先后不少于十次让李某1为其支付在“SOS”、“皇家公馆”等娱乐会所的消费开支,每次不少于4000元,数额共计4万余元。

(三)2014年至2015年间,王选金收受经衢州市柯某豪情养生休闲会所、天湖豪园国际水会经营者李某2送予的10条硬壳黑利群香烟以及四次让其支付KTV唱歌费用26200元,价值共计30400元。具体为:

1、2014年间,收受李某2送予的10条硬壳黑利群香烟,价值4200元。

2、2015年间,王选金先后四次让李某2为其支付“SOS”、“皇家公馆”等娱乐会所的消费支出,李某2于2015年4月18日、5月15日、6月4日、11月16日分别转账给王选金11000元、5000元、5700元、4500元,共计26200元,王选金均予以收受。

(四)2014年、2015年年初,王选金先后两次在衢州市新湖景城兰馨苑小区附近收受衢州柯某星点游艺厅、银石电玩城实际经营者叶某1送予的各5000元购物卡,价值共计10000元。

(五)2013年至2015年期间,王选金先后四次收受衢州市柯某恒泰电子游艺厅、凯鸿电子游戏厅、鸿丰电子游戏厅实际经营者郑某1送予的现金各2000元,并让郑某1为其支付KTV消费的费用9100元,共计17100元。

(六)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王选金先后三次在衢州市柯某区“SOS凯撒宫”KTV董事长王某1办公室收受王某1送予的现金,金额分别为2000元、2000元、3000元,共计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选金退出上述全部违法所得。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事实

被告人王选金在衢州市公安局柯某分局治安大队工作期间,作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民警,多次收受衢州市柯某豪情养生休闲会所、天湖豪园国际水会、金沙游艺厅实际经营者李某1以及金沙游艺厅股东江某送予的财物,并在明知上述场所存在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先后二次分别以电话、短信的形式向李某1、李某2、江某通风报信,导致公安机关未能够及时对李某1、江某及其经营的娱乐场所进行查处。

2015年11月,衢州市柯城豪情养生休闲会所、天湖豪园国际水会、金沙游艺厅的开设赌场窝点、组织卖淫窝点先后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依法查封,李某1、李某2、江某等人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其中李某1、李某2现已被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受贿部分

1、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过户信息、衢州市公安局民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银行交易明、电子缴款凭证;

3、价格鉴定报告;

4、证人江某、周某、李某1、李某2、叶某1、郑某1、叶某2、王某1、郑某2、王某2、徐某1的证言;

5、被告人王选金的供述与辩解。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部分

1、衢州市公安局提供的2012年至2015年治安统一行动列表及照片;

2、检验鉴定文书及光盘;

3、刑事判决书;

4、证人李某1、李某2、江某、郑某2、郑某3的证言;

5、被告人王选金的供述。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选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衢州市柯某分局治安大队民警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选金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选金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选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选金退出其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王选金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选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选金退出的违法所得29466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中才

人民陪审员周?才

人民陪审员徐樟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单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