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选金利用其担任衢州市公安局柯某分局治安大队民警的职务便利,收受辖区内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江某、李某1、李某2、叶某1、郑某1、王某1等人为得到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关照,所送给的财物,价值共计29466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年初至2015年年底,王选金收受衢州市柯城金沙游艺厅、金港游艺厅、风炫动漫游艺室、五顺动漫城等娱乐场所股东江某在“领阁”茶室、颐高广场等地送予的现金以及低价转让的车辆,并让江某为其支付娱乐场所的消费费用,共计价值161160元。具体为:
1、2011年年初、2012年年初,王选金两次收受江某送予的现金各3000元;2013年的年初和中秋前、2014年的年初和中秋前、2015年的年初和中秋前,先后六次收受江某送予的现金各5000元。
2、2015年年初,王选金在得知江某将购买新车,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5万元的价格向江某提出购买其原有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并于同年3月25日办理了该车的过户手续,王选金支付了5万元购车款。经鉴定,该车在2015年3月期间的价格为167160元,王选金因此获利117160元。
3、2011年至2015年间,王选金先后两次让江某为其支付在“SOS”、“皇家公馆”等娱乐会所的消费开支,每次不少于4000元,共计8000余元。
(二)2012年至2015年间,王选金收受衢州市柯城豪情养生休闲会所、天湖豪园国际水会、金沙游艺厅的实际经营者李某1在衢州大润发超市附近、冠发君悦大酒店门口、天湖豪园浴场办公室等地送予的现金、购物卡,并让李某1为其支付KTV等娱乐场所的消费费用,价值共计69000元。具体为:
1、2012年的年初和中秋节前、2013年的年初和中秋节前,王选金先后四次收受李某1送予的各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2014年的年初和中秋节前,先后两次收受李某1送予的现金各3000元;2015年的年初和中秋节,先后分别收受李某1送予的现金5000元、10000元。
2、2013年至2015年间,王选金先后不少于十次让李某1为其支付在“SOS”、“皇家公馆”等娱乐会所的消费开支,每次不少于4000元,数额共计4万余元。
(三)2014年至2015年间,王选金收受经衢州市柯某豪情养生休闲会所、天湖豪园国际水会经营者李某2送予的10条硬壳黑利群香烟以及四次让其支付KTV唱歌费用26200元,价值共计30400元。具体为:
1、2014年间,收受李某2送予的10条硬壳黑利群香烟,价值4200元。
2、2015年间,王选金先后四次让李某2为其支付“SOS”、“皇家公馆”等娱乐会所的消费支出,李某2于2015年4月18日、5月15日、6月4日、11月16日分别转账给王选金11000元、5000元、5700元、4500元,共计26200元,王选金均予以收受。
(四)2014年、2015年年初,王选金先后两次在衢州市新湖景城兰馨苑小区附近收受衢州柯某星点游艺厅、银石电玩城实际经营者叶某1送予的各5000元购物卡,价值共计10000元。
(五)2013年至2015年期间,王选金先后四次收受衢州市柯某恒泰电子游艺厅、凯鸿电子游戏厅、鸿丰电子游戏厅实际经营者郑某1送予的现金各2000元,并让郑某1为其支付KTV消费的费用9100元,共计17100元。
(六)2011年春节、2012年春节、2013年春节,王选金先后三次在衢州市柯某区“SOS凯撒宫”KTV董事长王某1办公室收受王某1送予的现金,金额分别为2000元、2000元、3000元,共计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选金退出上述全部违法所得。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事实
被告人王选金在衢州市公安局柯某分局治安大队工作期间,作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民警,多次收受衢州市柯某豪情养生休闲会所、天湖豪园国际水会、金沙游艺厅实际经营者李某1以及金沙游艺厅股东江某送予的财物,并在明知上述场所存在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先后二次分别以电话、短信的形式向李某1、李某2、江某通风报信,导致公安机关未能够及时对李某1、江某及其经营的娱乐场所进行查处。
2015年11月,衢州市柯城豪情养生休闲会所、天湖豪园国际水会、金沙游艺厅的开设赌场窝点、组织卖淫窝点先后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依法查封,李某1、李某2、江某等人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其中李某1、李某2现已被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受贿部分
1、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过户信息、衢州市公安局民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银行交易明、电子缴款凭证;
3、价格鉴定报告;
4、证人江某、周某、李某1、李某2、叶某1、郑某1、叶某2、王某1、郑某2、王某2、徐某1的证言;
5、被告人王选金的供述与辩解。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部分
1、衢州市公安局提供的2012年至2015年治安统一行动列表及照片;
2、检验鉴定文书及光盘;
3、刑事判决书;
4、证人李某1、李某2、江某、郑某2、郑某3的证言;
5、被告人王选金的供述。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