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6年7月份,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为了打击、遏制宁德市蕉城区蕉北培英社区日益猖獗的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加强该区域的治安管理,成立蕉北派出所培英警务室,设有民警一名、警务辅助人员(协警)六名,实行两人三天一轮的排班巡逻制度。被告人黄文锋、胡林森系该警务室警务辅助人员,二人为同一巡逻小组,负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职责。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黄文锋、胡林森结识了在培英社区从事容留卖淫活动的张某、游某以及李某、何某夫妇,多次接受张某、游某、李某夫妇安排的宵夜吃请,并分别接受李某夫妇安排的卖淫女性贿赂一次。之后被告人黄文锋、胡林森在执行巡逻查禁卖淫、嫖娼工作中对张某、游某、李某夫妇从事的容留卖淫行为给予照顾,未履行查禁职责,并在2016年国庆前夕及2017年2月开展消防、综治检查之前,向张某、游某、李某等人通风报信。
201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文锋、胡林森及同为培英警务室警务辅助人员的吴某、兰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其等人受委托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职权,与辖区内容留卖淫的李某、张某、游某等七人经商议决定由每个卖淫窝点每日缴纳人民币100元的“管理费”,卖淫女即可在晚上十点以后在街上招引嫖客。次日,培英社区警务室民警带队突击查处了培英社区的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黄文锋、胡林森等人遂通知李某等七人取消上述“管理费”。
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黄文锋、胡林森经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传唤到案。
另查明,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以李某、何某夫妇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一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锋、胡林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何某、张某、游某、江某、吴某、兰某、彭某、林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宁蕉公综[2014]370号文件,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工作证明,宁德市公安局蕉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018)闽09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文锋、胡林森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