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
引证商标系第8567156号“天赋”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中粮集团于2010年8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3类的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朗姆酒、伏特加酒、汽酒、清酒、黄酒。该商标的专用期至2023年2月6日。
诉争商标系第12669349号“天赋宝粮”商标(商标图样附后),由江苏宝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分类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黄酒、料酒。经变更,诉争商标的所有人现为宝粮公司。
2016年5月27日,中粮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以证明中粮公司有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1、中粮集团于2010年5月4日出具的《关于中粮酒业与中粮集团之间法律关系的说明》,其中载明为进一步拓展品牌,中粮集团设立了中粮公司,负责“长城”、“华夏”系列葡萄酒的开发,推广及品牌维护。中粮集团于2014年11月27日出具的《商标授权使用声明》,载明中粮公司系中粮集团下属公司,中粮公司授权中粮公司使用其在第33类商品上持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其中包含引证商标。授权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中粮公司“天赋”系列产品的介绍及图片。
3、“天赋”系列商标的信息打印页。
4、“天赋”系列产品的销售发票。
5、关于“天赋”系列产品的媒体报道。
6、“天赋”系列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及法院判决书。
7、“天赋”系列产品2010年以来的销售量统计表。
8、“天赋”系列产品图片及广告宣传合同、发票。
9、烟台长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宝粮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3份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能够为消费者所区分:
1、宝粮公司获得的企业荣誉证明。
2、“宝粮”系列商品实物图片复印件1页。
3、2015年至2016年江苏宝粮酒业有限公司销售发票3张,票据中货物名称处载有“天赋”、“天眷”、“名家3号”字样。
2016年12月2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
在本案诉讼中,宝粮公司提交了以下6份证据:
1、宝粮公司企业介绍。
2、宝粮公司的发展历程。
3、宝粮公司企业荣誉。
4、宝粮公司部分酒类产品实物图片打印页。
5、“天赋”商标查询结果打印页。
6、含有“天赋”字样商标的商标信息打印页。
证据1-4用以证明“宝粮”的知名度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市场混淆;证据5、6用以证明“天赋”是酒类产品通用的修饰语,诉争商标亦应予以维持注册。
在本案诉讼中,中粮公司提交了以下2份证据:
1、中粮集团于2011年11月27日出具的《商标授权使用声明》,载明中粮公司系中粮集团下属公司,中粮集团授权中粮公司使用其在第33类商品上持有的全部注册商标,授权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该证据用以证明中粮集团一直不间断地授权中粮公司使用引证商标。
2、商评字[2016]88352号关于第10705230号“茅粮天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该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亦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宝粮公司明确表示认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以上事实,有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