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马美华与被告梁园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商丘市梁园区高铁核心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系2017年商丘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一部分,涉案项目于2016年纳入商丘市梁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于2016年7月7日公布《拟征收房屋通知》,拟征收范围为1.包河以南、生态大道以北、凯旋路以西、新建路以东;2.民主路以北、中州路以西、凯旋路以东、三商大道以南;3.建设路以南、包河以西、凯旋路以东、三商大道以北;4.凯旋路以西、青年路以南、新建路以东、胜利路以北范围内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于2016年9月6日,作出豫保安居办(2016)45号《关于下达全省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第一批)O通知》,同意将涉案项目列入全省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梁园分局于2016年8月22日出具涉案项目符合商丘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2016年7月21日,梁园区政府成立梁园区大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梁园区政府于2016年8月5日公告《梁园区高铁核心区棚改建设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于2016年9月4日公告该方案(草案)修改情况,并公布《梁园区高铁核心区棚改项目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梁园区政府于2016年9月6日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原告马美华的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内,其于2017年3月6日以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涉案项目涉及被征收人4355户,被告梁园区政府已经与4200余户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结算完毕。
本院认为,1.被告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是否正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涉案项目经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于2016年9月6日作出豫保安居办(2016)45号《关于下达全省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批准同意列入全省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被告梁园区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项目已纳入商丘市梁园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原告马美华主张被告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缺少专项规划,但是根据被告梁园区政府提交的商丘市梁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丘市梁园区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商政文【2014】203号《商丘火车站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商丘市中心城区火车站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能够认定涉案项目是对被告梁园区政府将“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纳入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深化和具体化,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与总体规划相衔接,涉案项目符合专项规划。2.被告梁园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被告梁园区政府在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前,其房屋征收部门发布了《拟征收房屋通知》,对包括原告马美华在内的被征收人房屋进行了入户调查,就房屋补偿安置事项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进行了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保证了补偿方案的民主决策。被告同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原告马美华于庭审中主张被告梁园区政府提供的资金证明不能证明补偿款足额到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本院认为,该款立法原意是为了保证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足额补偿的权利,被告梁园区政府提交的资金证明虽然不能证明在户资金全部为征收补偿款,但是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涉案项目涉及4355户,已有4200余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且结算完毕,且财政部门作出专项说明确保财政资金用于涉案项目补偿安置,能够认定涉案项目进展顺利,未损害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足额补偿的权利,且被告梁园区政府当庭承诺一旦与原告马美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能够及时、足额履行安置补偿款。故就本案而言,在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结算完毕的情况下,涉案项目的安置补偿款是否足额到户对于评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具有合法性已无实质意义。被告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布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所提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要求,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认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