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王建昆与被告梁园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商丘市梁园区高铁核心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系2017年商丘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一部分,涉案项目于2016年纳入商丘市梁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于2016年7月7日公布《拟征收房屋通知》,拟征收范围为1.包河以南、生态大道以北、凯旋路以西、新建路以东;2.民主路以北、中州路以西、凯旋路以东、三商大道以南;3.建设路以南、包河以西、凯旋路以东、三商大道以北;4.凯旋路以西、青年路以南、新建路以东、胜利路以北范围内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于2016年9月6日作出豫保安居办(2016)45号《关于下达全省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同意将涉案项目列入全省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梁园分局于2016年8月22日出具涉案项目符合商丘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2016年7月21日,梁园区政府成立梁园区大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梁园区政府于2016年8月5日公告《梁园区高铁核心区棚改建设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于2016年9月4日公告该方案(草案)修改情况,并公布《梁园区高铁核心区棚改项目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梁园区政府于2016年9月6日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原告王建昆的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内,其于2017年3月6日以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涉案项目涉及被征收人4355户,被告梁园区政府已经与4200余户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结算完毕。
本院认为,1.被告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是否正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涉案项目经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于2016年9月6日作出豫保安居办(2016)45号《关于下达全省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批准同意列入全省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被告梁园区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项目已纳入商丘市梁园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原告王建昆主张被告梁园区政府此次实施征收目的及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2.被告梁园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被告梁园区政府在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前,其房屋征收部门发布了《拟征收房屋通知》,对包括原告王建昆在内的被征收人房屋进行了入户调查,就房屋补偿安置事项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进行了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保证了补偿方案的民主决策。被告梁园区政府同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被告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布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王建昆所提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3.关于涉案房屋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及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户的问题。原告王建昆于庭审中明确表示涉案安置补偿方案中确定安置地点为异地安置、货币补偿实行先搬迁后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住改非”房屋补偿补偿标准第(二)项第2目应对经营年限进一步细化,经营十年以上的应当确定为经营性用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每平方米应当为8元而不是6元。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程序及应当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明确应当先补偿后安置、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立法原意是为了保证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足额补偿的权利。涉案征收补偿方案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安置费、临时安置标准、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奖励办法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在法律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最大限度保护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前述各项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大多数被征收人利益要求的标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涉案项目涉及4355户,已有4200余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结算完毕,能够认定涉案项目进展顺利,涉案征收补偿方案得到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的认可。关于货币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问题,不能机械的理解为领取补偿和腾空房屋时间上的先后,只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能够在合理的、最短的工作日内及时、足额领取征收补偿款,就不应当认定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规定。故就本案而言,在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结算完毕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涉案补偿方案得到大多数被征收人的同意、符合大多数被征收人的利益要求,故原告王建昆所提涉案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过低、不公平、不合理的理由不能成立。鉴于涉案项目的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结算完毕,且被告梁园区政府当庭承诺一旦与原告王建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能够及时、足额履行征收补偿款,故征收补偿费用否足额到户对于评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具有合法性已无实质意义。
综上,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要求,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王建昆认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