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8 0:00:00

姜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原系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XX局局长,曾任阿拉善左旗XX苏木党委书记,现住阿拉善左旗。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5月1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以阿左检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文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姜某在担任阿拉善左旗XX苏木党委书记期间,以建设该苏木XX嘎查、XXX嘎查队部为由,申请财政"一事一议"专项资金71万元。资金到账后,被告人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71万元。

案发后,经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追缴,从被告人姜某处挽回损失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姜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XX苏木选举公告、说明等相关任职文件、阿拉善左旗财政局(阿左财发[2009]331号)文件、阿拉善左旗XX苏木人民政府(哈政发[2011]108、109号)文件以及有关XX苏木XX嘎查、XXX嘎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请、申报表及预算表等申报资料、项目资金到账、拨付、支出的财务凭证、柴某某、叶某某、铁某某的银行账户相关明细、证人铁某某、柴某某、叶某某、俞某某、巴某某、孙某、梁某某、白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恩某的证言、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情况说明、被告人姜某的供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在担任阿拉善左旗XX苏木党委书记期间,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财政专项资金不得挪用,仍然故意逾越职权,挪用专项资金,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姜某系初犯,案发后挽回部分财产损失,且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委托调查评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已挽回的损失款20万元,予以没收,由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瑞国

审判员马凤莲

人民陪审员金世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