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姜某在担任阿拉善左旗XX苏木党委书记期间,以建设该苏木XX嘎查、XXX嘎查队部为由,申请财政"一事一议"专项资金71万元。资金到账后,被告人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71万元。
案发后,经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追缴,从被告人姜某处挽回损失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姜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XX苏木选举公告、说明等相关任职文件、阿拉善左旗财政局(阿左财发[2009]331号)文件、阿拉善左旗XX苏木人民政府(哈政发[2011]108、109号)文件以及有关XX苏木XX嘎查、XXX嘎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请、申报表及预算表等申报资料、项目资金到账、拨付、支出的财务凭证、柴某某、叶某某、铁某某的银行账户相关明细、证人铁某某、柴某某、叶某某、俞某某、巴某某、孙某、梁某某、白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恩某的证言、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情况说明、被告人姜某的供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