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一、被告人涂善祥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涂善祥在任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用地审批工作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审批的相关规定,违规套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4年下发的《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9号),对本不符合9号文相关规定的未批先用违法用地进行审批,使清远市胜利铜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不符合9号文相关规定的未批先用违法用地通过审批,获得用地批文并最终顺利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犯滥用职权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涂善祥在任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违规套用9号文为深圳市中盈地产集团位于清远市高新区百嘉工业园的土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使本不符合9号文规定的上述土地顺利获得用地批文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清远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并出具情况说明,被告人涂善祥上述套用9号文违规为中盈集团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行为造成国家损失2745.45万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涂善祥、吴某贞签名确认的《关于调整高新区缴交征地规费的请示》、涂善祥、吴某贞签名的清国土资利用函[2016]290号《关于深圳市中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土地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各1份、计费单、涂善祥签名确认的《关于深圳市中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土地有关情况的补充说明》《关于高新区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清国土资(建用)函[2007]1-3号、5-7号、9-22号、25、28、30号、36-39号、41-51号)、经涂善祥、吴某贞、刘某华签名确认的《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函》14份,《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函》发文底稿复印件多份,证人徐某安、陈某记、吴某贞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涂善祥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2007至2008年,被告人涂善祥在任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违规套用9号文为清远市胜利铜材公司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银盏工业区的土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使本不符合9号文规定的上述土地顺利获得用地批文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清远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并出具情况说明,被告人涂善祥上述套用9号文违规为胜利铜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行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911.36万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经涂善祥、吴某贞、刘某华签名确认的《关于清远市胜利铜材有限公司土地有关情况的说明》(清国土资利用函[2016]289号)、《关于对清远市胜利铜材有限公司有关用地情况的补充说明》复印件1份,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关于要求按旧政策计收规费及减免土地垦复金的请示》(城区府报[2008]77号)、《计费单(银盏胜利铜材)》、《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据复印件多份等,证人麦某常、罗某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涂善祥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
二、受贿的事实
2001年至2011年,被告人涂善祥在任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土地利用、土地交易登记发证、矿产资源等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为清远市黄腾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清远日月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恒远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清远市雄兴工业城发展有限公司、清远市金海湾豪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清远市假日豪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城区石角镇工业园区相关企业在审批办理用地手续、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竞标、转让土地等方面提供便利,分多次由其本人收受上述公司法人代表、股东或具体负责人所给予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61万元、港币30万元。具体如下:
(一)2001至2005年,被告人涂善祥在任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在清远市假日豪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假日豪苑项目的过程中,为该公司在假日豪苑地块供时协调关系,并加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该过程中分多次收受该公司投资人曹某哲、法人代表吴某峰分多次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涂善祥出具的《自我交待》、清远市假日豪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远市国土局的土地登记档案若干、清远市假日豪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人曹某哲、吴某峰的证言,被告人涂善祥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2001至2004年,被告人涂善祥在任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在清远市金海湾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金海湾豪庭项目的过程中,在对该公司供地的过程中帮助该公司处理民事纠纷,并为该公司加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在上述过程中分多次收受该公司给予的贿赂款合计现金人民币8万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关于确认金海湾豪庭高尚住宅区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清国土资(建)函[2001]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涂善祥出具的交待材料、《土地出让协议》、《补充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清远市金海湾豪庭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清远市新城B12、13、14号区土地的地藉档案、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清远市金海湾豪庭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变更资料,证人关某基、甘某雄的证言,被告人涂善祥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2004年至2006年,被告人涂善祥在任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为清远市雄兴工业园园内企业在办理园区土地用地审批手续的过程中提供帮助,使上述企业园区土地的用地审批手续能顺利通过,事后收受负责管理雄兴工业园的清远市雄兴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何某锐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关于杰雅帝(清远)有限公司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批复》、《关于清远市雄兴工业城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批复》、《关于祥丰(清远)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批复》、《关于清远市志豪信建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复印件18份、由涂善祥亲笔书写的《关于收受何某锐10万元好处费的交代材料》、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16日出具的《关于清远市雄兴工业园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雄兴工业园内企业杰雅帝(清远)有限公司、清远市雄兴工业城发展有限公司、清远市志豪信建筑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祥丰(实业)有限公司在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的建设用地档案、地籍档案、土地登记申请书、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批复等资料、雄兴工业园内多家单位、企业在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的地籍档案、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评估报告书、契税完税证、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批复等资料、清远市雄兴工业城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变更登记资料,证人何某锐的证言,被告人涂善祥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四)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涂善祥在任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在清远市恒远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竞标凤城世家及凤城郦都地块的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使恒远兆业公司成功竞标上述两地块,并为该公司加快办理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上述竞标及办理国土证的过程中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余某驹给予的现金人民币8万元、港币10万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建设银行清远市分行提供的涂善祥储蓄开户凭条、存单及银行流水复印件3份、涂善祥亲笔书写的《交代材料》、清远市恒远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的地籍档案复印件若干、清远市恒远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证人余某驹的证言,被告人涂善祥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五)2006至2009年,被告人涂善祥在任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帮助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招商引资的相关企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在此过程中分多次收受任石角镇镇委书记林某坚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关于要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函》(清国土建函[2004]306、313-320号)复印件、涂善祥出具的自我交待材料、林某坚档案信息、石角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档案复印件,证人林某坚的证言,被告人涂善祥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六)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涂善祥在任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帮助清远市黄腾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清远市日月投资有限公司东城黄腾峡地块办理补办用地审批相关手续,事后收受黄腾峡公司法人代表、日月公司实际投资人黄某明给予的贿赂款现金港币20万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经涂善祥签名确认的清远市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批复》、《关于清远日月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的批复》(清国土资(建用)函[2007]52-63号)复印件、涂善祥出具的自我交待材料、清远日月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的建设用地档案复印件、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清远日月投资有限公司、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相关设立登记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另有书证中共清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涂善祥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和线索的移送函》《关于涂善祥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被告人涂善祥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侦破经过》、涂善祥人口信息查询打印件、《户籍证明》、《证明》、《职务任免意见通知》、《涂善祥任职通知》、《职务任免通知》、《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字[2004]9号、吴某贞、刘某华的《立案决定书》《起诉书》,证人钟某红的证言,涂善祥受贿、滥用职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全案的综合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