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2 0:00:00

魏庆利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庆利,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察大队队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庆利犯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庆利及其辩护人范希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庆利于2010年任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调查全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2014年下半年,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察大队在巡查中发现,通和华府和博大壹号院住宅小区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且违法建设面积大、性质恶劣,属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河南省住建厅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涉案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滑县安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通和华府和滑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博大壹号院两个小区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均在5万平方米以上,按规定应最低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7%的罚款,即121.5075万元和149.821万元,监察大队队长魏庆利滥用手中职权,违规按工程合同价款1%的标准降格处罚,对通和华府和博大壹号院小区分别罚款73.4574万元和88.1339万元,比规定的最低罚款数额分别少了48.0501万元和61.6871万元,给国家造成共计109.7372万元的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庆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魏庆利辩称:我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魏庆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庆利构成滥用职权罪不持异议,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给国家造成的109.7372万元经济损失应是间接损失;2、被告人魏庆利主观恶性小;3、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小;4、在被告人魏庆利积极努力、催缴下,通和华府、博大壹号院两个小区已按1.7%的标准足额缴纳了罚款,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魏庆利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庆利于2010年6月起任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调查全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2014年下半年,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在巡查中发现,通和华府和博大壹号院住宅小区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且违法建设面积大、性质恶劣,属严重违法行为。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河南省住建厅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涉案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滑县安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通和华府和滑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博大壹号院两个小区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均在5万平方米以上,按规定应最低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7%的罚款,即121.5075万元和149.821万元,监察大队队长魏庆利滥用手中职权,违规按工程合同价款1%的标准降格处罚,对通和华府和博大壹号院小区分别罚款73.4574万元和88.1339万元,比规定的最低罚款数额分别少了48.0501万元和61.6871万元,给国家造成共计109.7372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发后,滑县安通置业有限公司和滑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向滑县人民检察院退缴少纳罚款48.0501万元和61.687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庆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魏庆利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冉某、张某、苏某、刘某、韩某、绳军生、李某、徐某、朱某、赵某、仝亚平的证言、被告人魏庆利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职务职责证明、滑县人民政府和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6号会议纪要、滑县科森新河湾21#楼、26#楼、30#楼工程开工报告、对滑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滑县安通置业有限公司行政执法卷宗二册、录音录像光盘、滑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二份、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明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庆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超越职权处理公务,致使行政相对人少缴纳罚款109.7372万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滑县安通置业有限公司和滑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少缴纳罚款109.7372万元的结果是被告人魏庆利超越职权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应为直接经济损失,不属于间接损失,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滑县安通置业有限公司和滑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缴了少纳的罚款,给国家挽回了损失,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以及本案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主管恶性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人魏庆利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庆利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滑县安通置业有限公司和滑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缴的罚款109.7372万元,由扣押单位滑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政凯

审判员刘定伟

审判员李红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