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庆利于2010年6月起任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调查全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2014年下半年,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在巡查中发现,通和华府和博大壹号院住宅小区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且违法建设面积大、性质恶劣,属严重违法行为。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河南省住建厅发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涉案工程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滑县安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通和华府和滑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博大壹号院两个小区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均在5万平方米以上,按规定应最低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7%的罚款,即121.5075万元和149.821万元,监察大队队长魏庆利滥用手中职权,违规按工程合同价款1%的标准降格处罚,对通和华府和博大壹号院小区分别罚款73.4574万元和88.1339万元,比规定的最低罚款数额分别少了48.0501万元和61.6871万元,给国家造成共计109.7372万元的经济损失。
案发后,滑县安通置业有限公司和滑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向滑县人民检察院退缴少纳罚款48.0501万元和61.6871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庆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魏庆利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冉某、张某、苏某、刘某、韩某、绳军生、李某、徐某、朱某、赵某、仝亚平的证言、被告人魏庆利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职务职责证明、滑县人民政府和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6号会议纪要、滑县科森新河湾21#楼、26#楼、30#楼工程开工报告、对滑县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滑县安通置业有限公司行政执法卷宗二册、录音录像光盘、滑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二份、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明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