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汉川市(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8 0:00:00

孙某、肖某等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5至2010年任汉川市渔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的负责人),2010年至2014年12月任汉川市渔政局局长,住汉川市。2016年7月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5年至今任汉川市渔政局副局长,住汉川市。2016年3月2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5年至2015年10月任汉川市渔政局副局长,2015年10月至今任汉川市渔政局局长,住汉川市。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慧,汉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肖某、陈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肖某,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陈慧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孙某、肖某、陈某分别利用担任渔政局局长、分管燃油补贴发放工作、分管燃油补贴申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个人捕捞机动渔船燃油补贴的申报、发放工作中,违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省石油价格提价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肖某、陈某等其他副局长参加了局长办公会,决定采取虚报个人机动渔船的方式,套取国家燃油补贴资金,虚报45条机动渔船,局全体人员9人,每人收集5人身份信息资料,连同其他的信息资料,向上级进行了申报,后采取虚假签字的手段,套取上述虚报燃油补贴计251145元。2011年下半年,汉川市渔政局在申报2012年渔业燃油补贴时,又采取上述手段,套取了45人机动渔船的燃油补贴计259425元。两年合计51057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肖某、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孙某辩解:是单位作出的决定,弥补单位的经费不足,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某辩解: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某辩解:我作为汉川市渔政局班子成员参加了使用45份虚假渔船信息套取国家燃油补贴的会议,并提供了5份身份证,违反了相关规定,但不构成滥用职权罪。1、我是分管船检工作的副局长,而渔船的燃油补贴的申报是一项临时工作,并不是船检部门的法定职责;2、起诉指控我分管燃油申报工作没有证据支持;3、我的行为并未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套取的燃油补贴存放在单位账外,或在单位账户作为单位开支,且案发后均上缴了国库;4、我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所套取的资金只是由国家财政到了地方财政;5、案发后我主动到办案机关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应视为自首。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陈某不分管燃油补贴的申报工作;45份虚假信息资料是由渔政局财务部门申报;即使陈某分管燃油补贴申报工作,2010年向孝感市渔政处的申报名册中并没有45份虚假申报人员名单,而2011年45份虚假申报套取的资金是259425元,达不到30万元的法定追诉标准;被告人陈某没有获得非法利益。2、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只是违纪问题,案发后,全额退还了套取的资金,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可酌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汉川市水产局对市政府关于请求将渔政局非税专户的燃油补贴资金划入财政国库的请示,财政追缴字(2017)第02号财政追缴通知书,追缴收据,关于刘某1、肖某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起,国家对在渔政部门登记注册,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给予燃油补贴的政策。根据汉川市渔政局的申报,2010年下半年国家燃油补贴下拨到汉川市财政局后,被告人孙某、肖某、陈某及其他副局长开会讨论决定,局全体人员9人每人收集5个身份证,虚构45条渔船信息,套取国家燃油补贴。后由局财务部门经手,汇集各人收集的身份证,并制作成申报资料,向汉川市财政局申报,分多次套取国家燃油补贴资金251145元,后由被告人孙某、肖某签批,负责收集身份证的人员在包含有船名、身份证号等内容的燃油补贴发放表中签名提出,除交纳渔业船舶登记费,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互保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外,余款206145元,于2011年11月18日以被告人肖某的名义存于个人银行账户。

2011年,汉川市渔政局向孝感市渔政管理处提交了一份含有沿用2010年申报的45份虚假渔船及船名,船籍港,作业类型,主机总功率,渔船检验证书编号,渔船登记(国籍)证书编号,渔业捕捞许可证号,渔船所有人身份信息(或公司登记证号)等内容的《2011年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套取国家燃油补贴259425元,后渔政局分多次以各种名义将该款计入了单位收入。

另查明,汉川市渔政局是享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在案发期间,被告人孙某担任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或局长,被告人肖某担任副局长,分管财务工作,负责燃油补贴的发放,被告人陈某担任副局长,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涉案的资金已全部上缴财政或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肖某、陈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倪某、黄某1、李某1、谭某、黄某2、刘某1、余某1、许某1、许某2、张某、陈某1、黄某3、代某、李某2、项某、吴某1、余某2、吴某2、王某1、向某、王某2、康某、汪某、陈某2、余某3、余某2、陈某3、刘某2、段某、徐某等人证言,养殖企业补贴明细表及相关文件,分年拨付燃油补贴明细,汉川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拨付燃油补贴及发放补贴财务资料,45份虚假申报人及船舶领取燃油补贴汇总表,财务凭证,45份虚假燃油补贴发放表,发放燃油补贴的签发单,收取相关费用凭据,45份交纳互保费凭证,虚报45份燃油补贴明细表,45人身份信息,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鄂圣审字(2017)第001号审计报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相关文件,追缴退赃的相关凭据,被告人的任职文件及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肖某、陈某在担任汉川市渔政局局长或者副局长期间,滥用职权,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肖某、陈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孙某辩解其有自首情节,以及被告人肖某辩解其犯罪情节轻微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作为分管船检工作的副局长,参与了决定虚假申报的会议,且提供了5份虚假身份证,构成滥用职权的共同犯罪,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提出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成立。涉案赃款已全额退出。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肖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陈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追缴涉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10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志雄

审判员颜新国

人民陪审员李汉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黄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