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7月,被告人冯顺庆在担任嵊州市城南新区管委会(三江街道)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房屋确权审核等职务便利,为拆迁户宋某及王某2、钱某夫妇、陈某、孟某均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509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冯顺庆在嵊州市康可生养生馆内,收受宋某所送人民币8000元。之后,被告人冯顺庆以给宋某办理汗蒸卡、送完美洗护用品的形式退回人民币3500元,余款4500元予以收受。
2、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冯顺庆在嵊州市康可生养生馆内,收受王某2、钱某夫妇通过鲍某1转送的人民币10000元、5条和天下香烟和2盒红酒。经鉴定,涉案的香烟价值人民币4240元。之后,被告人冯顺庆以送山茶油的形式退回人民币640元,余款13600元予以收受。
3、2017年7月,被告人冯顺庆分别在嵊州市城南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嵊州市完美专卖店内,先后三次收受陈某通过袁某转送的3000元国商购物卡、5000元汽车加油卡、5条和天下香烟。经鉴定,涉案的香烟价值人民币4240元。之后,被告人冯顺庆以送山茶油、锅具的形式退回人民币6940元,余款5300元予以收受。
4、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冯顺庆在嵊州市完美专卖店门口,收受孟某均所送人民币20000元和2条和天下香烟。经鉴定,涉案的香烟价值人民币1696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顺庆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受贿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