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
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吴承伟在担任南京上秦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征迁部副主任(主持工作)、紫金(江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查控违建、审批拆迁补偿材料的职务便利,明知时任紫金(江宁)总经理助理颜某的丈夫马某1(另案处理)在控违区域内违规抢种苗木,未进行管控并对相关苗木拆迁补偿材料审批通过,致使马某1以葛某、周某的名义违规从南京上秦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取得苗木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282050元。
二、受贿
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吴承伟在担任南京上秦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征迁部副主任(主持工作)、紫金(江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紫金(江宁)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查控违建及审批拆迁补偿材料、负责紫金(江宁)园区土地平整、城市管理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马某1、马某2、郭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4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承伟利用其负责查控违建、审批拆迁补偿材料的职务便利,明知马某1违规抢种苗木仍审批通过,致使马某1违规取得苗木拆迁补偿款。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吴承伟收受马某1通过银行本票方式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
2.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吴承伟利用负责园区土地平整、环境整治,渣土运输及项目施工管理的职务便利,为马某2介绍承接工程业务,并在渣土运输、施工管理上提供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马某2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2万元。其中:
(1)2015年5、6月某日,在紫金(江宁)综合办临时办公室收受现金人民币50万元。
(2)2015年7月20日,在南京软件大道吉普4S店使用马某2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刷卡支付购车款人民币40万元。(3)2015年9月某日,在马某2的办公室收受现金人民币30万元。
(4)2015年11月某日,在紫金(江宁)综合办临时办公室收受现金人民币40万元。
(5)2015年9月某日,收取马某2应领的秸秆禁烧工作补助人民币6万元。
(6)2015年12月某日,收取马某2应领的秸秆禁烧工作补助人民币6万元。
3.2016年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吴承伟利用负责园区的场地平整、渣土运输及项目施工管理的职务便利,为郭某介绍承接工程业务,并在渣土运输管理中提供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郭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万元。其中:
(1)2016年上半年,多次收受郭某给予的好处费计人民币17万元。
(2)2017年5月某日,收受郭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承伟被办案单位抓获归案,如实供述其滥用职权、受贿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吴承伟家属向检察机关代为退出受贿赃款人民币18万元;马某1向检察机关退出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