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5 0:00:00

被告人吴承伟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承伟,男,1988年7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艳红、杨少辉,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7]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承伟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承伟及其辩护人潘艳红、杨少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

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吴承伟在担任南京上秦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征迁部副主任(主持工作)、紫金(江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查控违建、审批拆迁补偿材料的职务便利,明知时任紫金(江宁)总经理助理颜某的丈夫马某1(另案处理)在控违区域内违规抢种苗木,未进行管控并对相关苗木拆迁补偿材料审批通过,致使马某1以葛某、周某的名义违规从南京上秦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取得苗木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282050元。

二、受贿

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吴承伟在担任南京上秦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征迁部副主任(主持工作)、紫金(江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紫金(江宁)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查控违建及审批拆迁补偿材料、负责紫金(江宁)园区土地平整、城市管理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马某1、马某2、郭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4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承伟利用其负责查控违建、审批拆迁补偿材料的职务便利,明知马某1违规抢种苗木仍审批通过,致使马某1违规取得苗木拆迁补偿款。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吴承伟收受马某1通过银行本票方式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

2.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吴承伟利用负责园区土地平整、环境整治,渣土运输及项目施工管理的职务便利,为马某2介绍承接工程业务,并在渣土运输、施工管理上提供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马某2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2万元。其中:

(1)2015年5、6月某日,在紫金(江宁)综合办临时办公室收受现金人民币50万元。

(2)2015年7月20日,在南京软件大道吉普4S店使用马某2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刷卡支付购车款人民币40万元。(3)2015年9月某日,在马某2的办公室收受现金人民币30万元。

(4)2015年11月某日,在紫金(江宁)综合办临时办公室收受现金人民币40万元。

(5)2015年9月某日,收取马某2应领的秸秆禁烧工作补助人民币6万元。

(6)2015年12月某日,收取马某2应领的秸秆禁烧工作补助人民币6万元。

3.2016年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吴承伟利用负责园区的场地平整、渣土运输及项目施工管理的职务便利,为郭某介绍承接工程业务,并在渣土运输管理中提供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郭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万元。其中:

(1)2016年上半年,多次收受郭某给予的好处费计人民币17万元。

(2)2017年5月某日,收受郭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承伟被办案单位抓获归案,如实供述其滥用职权、受贿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吴承伟家属向检察机关代为退出受贿赃款人民币18万元;马某1向检察机关退出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承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1、马某2、郭某、陈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苗木征收补偿协议、记账凭证、银行账户明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承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的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吴承伟属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承伟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承伟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其亲属代为退缴部分受贿赃款、滥用职权挽回部分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承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退出部分受贿赃款和补偿款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吴承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正当性、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承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发还南京上秦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三、退缴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8万元予以没收,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其余受贿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扣成

人民陪审员杭祖文

人民陪审员俞显斌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