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陈海红、席建国等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海红,女,1973年7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车管所辅警,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新浦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亮,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宝文,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车管所辅警,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强、苏雷鸣,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建国,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原江苏省赣榆县),汉族,高中文化,连云港市车管所辅警,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兆周,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原江苏省赣榆县),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车管所辅警,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赣榆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莉,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车管所辅警,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君梅,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车管所辅警,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光璞,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昆,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海红、席建国、王莉、陈兆周、王君梅、李宝文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苏070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宝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席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陈兆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君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上述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犯罪工具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陈海红、席建国、王莉、陈兆周、王君梅、李宝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兆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兆周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李作超
审判员张清磊
审判员倪洁
法官助理徐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乔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