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滥用职权罪
2011年4月28日,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审核函,要求对和平区北七马路北地块实施储备整理,请和平区政府对该地块成本予以审核,其中包含了2010年5月21日刘某以人民币4883.97万元受让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房地产管理局的抵债资产(包括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5号建筑面积4321平方米的房产、和平区南京街三段西安里建筑面积2233平方米的房产和5236平方米的土地)。2011年8月11日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局给沈阳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请示该地块补偿资金为39096万元。2011年8月25日,市征收办给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复函确定该地块补偿资金为35202.8万元。2011年11月15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与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征收承包协议,约定该地块土地全部补偿费为35202.8万元。2012年5月,该地块征收项目启动,时任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局征收服务中心主任的被告人刘辉担任该项目负责人。
在征收过程中,刘辉明知沈阳市房产局直管房产2619平方米、沈阳正昌长江食品有限公司和沈阳长江食品总厂自建无证房产1550平方米不属于对刘某的补偿范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上述2619平方米的直管公房和1550平方米的自建无证房产确认到刘某名下。2012年5月30日,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局、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局征收服务中心与刘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补偿金额达人民币15,542.885万元。其中直管公房的补偿金额为人民币4452.3万元,无证房产的补偿金额为人民币964.886万元。被告人刘辉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417.186万元。
受贿罪
1、2010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辉利用担任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局征收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沈阳市和平区南八马路拆迁项目的职务之便,接受沈某某请托,使被拆迁人药某某、王某乙共有的房屋按照分户获得超额补偿,在拆迁项目现场附近收受药某某、王某乙通过沈某某转送的人民币7万元;
2、2012年5月,被告人刘辉利用担任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局征收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沈阳市和平区先锋家园二期拆迁项目的职务便利,为被拆迁人陈家艳谋取利益,在拆迁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收受陈家艳儿媳史红光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3、2012年9月,被告人刘辉利用担任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局征收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北地块拆迁项目的职务之便,为负责该拆迁项目评估的辽宁元宗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孙某某给予的购物卡2张(价值人民币2000元);
4、2012年5月,被告人刘辉利用担任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局征收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北拆迁项目的职务之便,接受孟某某的请托,为被拆迁人代某某谋取利益,在拆迁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收受代某某通过孟某某转送的人民币10万元;
5、2013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辉利用担任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局征收服务中心主任,负责沈阳市和平区北二马路72号拆迁项目的职务之便,接受孟某某的请托,为被拆迁人吴某谋取利益,在拆迁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收受吴某通过孟某某转送的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田某、于某、王某甲、陈某、刘某、臧某、宋某某、崔某某、沈某某、药某某、王某乙、史某某、郑某、孙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沈阳市国有直管房产栋卡、公用房屋租赁合同、关于对和平区北七马路北地块征收补偿资金进行审核的请示、关于审核和平区北七马路北地块征收成本的函及复函、关于协助扣缴租金的函、关于协助追缴产权补偿款的函、会议纪要、拆迁范围内无直管公房调查表、房屋建筑面积确认单、房地产估价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明细表、收款通知书、补偿安置方案、房产证、被拆迁房屋验收单等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