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12 0:00:00

王月滥用职权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王月,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2017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逮捕。同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海涛,黑龙江鹏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月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黑2702刑初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指派检察员马永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月及其辩护人付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月在任加格达奇区水务局局长期间,为完成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指标,不正确履行职责,收取刘某、刘甲的河道采砂管理费,明知采砂人刘某、刘甲没有河道采砂许可证,放任刘某、刘甲非法在加格达奇区甘河河道内采砂,并销售。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计595270.50元。

2016年12月13日,王月被检察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自己的罪行。

经价格认定:2015年市场价格,细砂70.00元/立方米、中砂市场价格55.00元/立方米、混砂市场价格20.00元/立方米、净石市场价格23.00元/立方米;2016年市场价格,细砂67.00元/立方米、中砂市场价格55.00元/立方米、混砂市场价格20.00元/立方米、豆石市场价格23.00元/立方米、净石市场价格23.00元/立方米。

刘某、刘甲销售砂石具体数量如下:1.2015年11月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刘某向黑龙江省鹏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细砂372.00立方米、中砂3312.00立方米、混砂1128.00立方米、净石2064.00立方米。2016年10月4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刘某向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细砂264.00立方米、中砂576.00立方米。2015年刘甲向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5项目经理部销售中砂764.00立方米、混砂1519.00立方米、净石811.00立方米;2.2016年刘甲向崔某某负责管理的加格达奇区儿童公园改造项目工地销售中砂2992.50立方米、混砂95.50立方米、净石440.00立方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王月任职文件、王月《户籍证明》《加格达奇区水务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加格达奇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加格达奇区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加编[2011]22号)、水务局局长岗位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的通知》、地质矿产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对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答复〉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砂石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格达奇区砂石生产经营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年1月16日、11月26日、12月10日,2013年7月20日,2015年3月25日。共计5份)、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5年12月18日、2016年4月21日。共计2份)《关于〈印发加格达奇区甘河流域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资源林政管理局《关于在加格达奇区甘河流域设置砂场的意见》、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采砂区域的请示》《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加格达奇区河道管理站收费许可证及收费标准》、加格达奇区水务局《情况说明》《2015年至2016年加格达奇区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2007年至2016年加格达奇区水务局河道采砂管理费统计表》、加格达奇区水务局《砂石管理费财务册凭证》(2015年、2016年)、加格达奇区财政局《情况说明》、加格达奇区政府办公室《情况说明》、黑龙江省鹏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黑龙江宇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经理部的《收据》、崔某某出具的《收据》、黑龙江省鹏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阿公路A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及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单》、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凭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指定管辖函》《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抓获经过》、1994年11月28日加格达奇区政府区长办公室《会议纪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资源林政管理局《关于在加格达奇区甘河流域设置砂场的意见》《关于〈印发加格达奇区甘河流域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明确加格达奇区周边区域森林资源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加格达奇区政府《关于甘河右岸“五一”至大桥段及橡胶坝下游河道滩地清淤实施方案的请示》及《甘河右岸“五一”至大桥段及橡胶坝下游河道滩地清淤实施方案》、加格达奇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加格达奇区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人张某、邴某某、王某某、殷某某、李某某、姜某甲、刘某、栾某某、刘甲、韩某某、崔某某、王某、田某、林某某、陈某某、盛某某、薄某某、李某、刘乙、王某甲、张某某、姜某某、姜某、孙某、马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月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月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王月关于无罪的辩解和辩护人吴红、付海涛关于王月无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公诉机关为指控提供的大兴安岭福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票据,记载不明确,不予采信。加格达奇区谷歌地图不足以证实王月在任职期间,甘河河道因私挖滥采砂石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严重影响河道稳定,堤防安全的事实,不予采信。哈尔滨地林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书》,因鉴定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不予采信。王月对公诉机关为指控提供的证人王某某、邴某某证言、加格达奇区谷歌地图、哈尔滨地林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书》的异议成立,予以采纳。对其他证据的异议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吴红、付海涛对证人张某证言、哈尔滨地林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书》的异议成立,予以采纳。对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异议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付海涛对公诉机关为指控提供的证人李某某证言的异议成立,予以采纳。对其他证据所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不予以采纳。辩护人吴红对公诉机关为指控提供的其他证据异议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吴红、付海涛为辩护向本院提供的加格达奇区水务局《关于给予刘甲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中共大兴安岭地委督办检查室《关于加格达奇西河套挖砂取土问题的调查报告》、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加格达奇区河道挖砂取土整治情况的报告》、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明确加格达奇区周边区域森林资源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被告人王月任职前自行拍摄2015年甘河沿岸现状照片4份、王月《荣誉证书》两份所证实的内容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辩护人吴红、付海涛为辩护提供的部分证据提出的异议成立,予以采纳。王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王月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如下:1.加区采砂现状的形成是多种原因导致的,上诉人只能延续多年不规范的管理模式;2.一审认定刘某销售的砂石为上诉人任加区水务局局长期间开采并销售有误,根据刘某笔录,其销售的砂石是2013年清淤剩下的,这部分不能认定为上诉人造成的损失金额。

上诉人王月辩护人付海涛辩护意见:1.王月任职期间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管理的行为并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唯一原因,有历史、地域管辖特殊性、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等多方面原因。2.刘某的清淤金额不应计入到本案的犯罪金额中。3.一审判决关于犯罪金额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物价局所做的鉴定结论,该证据无效,且一审在除鉴定书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以采砂户卖给第三方的数量就认定为上诉人犯罪造成的损失并自行确定单价计算出犯罪金额,明显不够严谨,也与刑法重事实、重证据的根本原则相悖。一审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改判上诉人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上诉情况

出庭检察员意见:本案程序合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除省管河道,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从事河道采砂,应当具备符合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营业执照,无违法采砂记录等条件。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取得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审批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3日内按许可的年度开采总量一次性依标准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足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纳入同级国库。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上诉人王月任加格达奇区水务局局长期间:

刘某、刘甲、张某、王某某、岳某、张某甲、安某某、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公司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前提条件。加格达奇区水务局违反《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上述人员及公司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

该水务局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后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放任刘某、刘甲、王某某违法在加格达奇区甘河河道内采砂,并销售。该水务局违反《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上述违法河道采砂的人员未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未对其采取相应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计595270.50元。

2016年12月13日,王月被检察机关抓获。

大价认字[2017]第9号《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砂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下简称砂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认定的单位平均价格:2015年细砂市场价格70.00元/立方米、中砂市场价格55.00元/立方米、混砂市场价格20.00元/立方米、净石市场价格23.00元/立方米;2016年细砂市场价格67.00元/立方米、中砂市场价格55.00元/立方米、混砂市场价格21.00元/立方米、豆石市场价格23.00元/立方米、净石市场价格23.00元/立方米。

违法河道采砂并销售的砂石具体数量及价值:

2015年11月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刘某向黑龙江省鹏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细砂372.00立方米、中砂3312.00立方米、混砂1128.00立方米、净石2064.00立方米。砂石价值共计278232.00元。

2016年10月4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刘某向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细砂264.00立方米、中砂576.00立方米。砂石价值共计49368.00元。

2015年刘甲向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经理部销售中砂764.00立方米、混砂1519.00立方米、净石811.00立方米。砂石价值共计91053.00元。

2016年刘甲向崔某某负责管理的加格达奇区儿童公园改造项目工地销售中砂2992.50立方米、混砂95.50立方米、净石440.00立方米。砂石价值共计176617.5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组证据,证实本案来源及王月主体身份。

1.《指定管辖函》《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月被检察机关抓获,无自首情节。

2.王月户籍证明证实:王月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王月任职文件、《加格达奇区水务局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王月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任加格达奇区水务局局长(正科级),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组证据,证实王月滥用职权行为。

1.加格达奇区机构编制委员《关于印发加区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水务局局长岗位职责证实:加区水务局有权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提防安全负责,加区河道管理站对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水务局局长职责为依法行政,不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的通知》证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河道进行监管、整顿、处罚并制定采砂规划:采砂收费办法,严禁无证采砂、在禁采区采砂,严禁越权、越级发放许可证。

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砂石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证实:在2009年时地区行署水务局就下发文件强调下级水务部门要落实制定开采规划、准采证制度并严格控制非法采砂行为。

4.地质矿产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对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答复〉的通知》证实:申请在河道开采砂石须先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能从事开采活动。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证实:采矿许可证的取得条件及在行洪、排涝河道申请采砂,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采砂许可证。

6.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格达奇区砂石生产经营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坚决杜绝未经政府批准,擅自非法采砂石行为,重点打击破坏河道,影响环境事件;严厉打击乱收费现象。

7.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2012年1月16日区长办公《会议纪要》证实:从2012年1月17日起,甘河流域“五一”村上游停止一切采砂作业,甘河水源地范围内禁止采砂,水务、国土等相关部门对采砂地点重新进行设定,并依法、依规严格管理。

8.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6日区长办公《会议纪要》证实:该会议纪要其中证明了,采砂事宜形成方案报地区审核,采砂采取招标方式,划分区域和标段,每标段设定价格,纪委介入。

9.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0日区长办公《会议纪要》证实:水务部们要加强日常砂石管理工作,加大对采砂行为的治理,水务局、国土局、交警队联合执法小组,对水源地上游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打击。

10.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2013年7月20日区长办公《会议纪要》证实:甘河上游水源地保护十分重要,不允许在此区域采挖砂石。利用这次机会将河道内道路全部封锁,所有土包都平整到位。之前招标的几家挖沙单位限期退出。

11.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2015年3月25日区长办公《会议纪要》证实:从今年起水源地区域严禁采砂。

12.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8日常务《会议纪要》证实:水务工作要坚决杜绝在水源地上游采砂行为,禁止一切圈河行为的发生。

13.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2016年4月21日常务《会议纪要》证实:水源地保护工作由区水务局负责,区执法局配合,水源地区域严禁房屋建设、采砂、鱼塘新建及扩建,证实区政府禁止在甘河水源地进行采砂。

1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加格达奇区甘河流域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证实:在加区甘河流域拟设置采砂场5处;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资源林政管理局《关于在加格达奇区甘河流域设置砂场的意见》证实:确定的预选砂场所在的具体位置及林班,是以前的旧砂场,周边属有林地,故此项调查的预选砂场不能申报占用林地。

15.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采砂区域的请示》证实:林业部门将甘河两岸划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保护区,加格达奇区在甘河沿岸(包括甘河河道、滩地)已无砂场可设。

16.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加区河道管理站收费许可证》及《收费标准》证实:河道采砂允许收费,加区河道管理站有收费的权限。

17.加格达奇区水务局《情况说明》证实:加区水务局多年来从未与任何一个采砂户,签订过采砂协议或者是任何一种类似的采砂合同。

18.《2015年至2016年加区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及《2007年至2016年加区水务局河道采砂管理费统计表》《2015年、2016年砂石管理费财务账册凭证》证实:历年年来加区水务局收取采砂管理费情况,2015年至2016年共计收取采砂管理费303500.00元,上交给加区财政。

19.加格达奇区政府办公室《情况说明》证实:1980年至今,未查找到关于收取砂石管理费的相关文件。

20.加格达奇区财政局《情况说明》证实:加区水务局行政事业收费,为指导性指标,非硬性指标。

21.加格达奇区政府《关于甘河右岸“五一”至大桥段及橡胶坝下游河道滩地清淤实施方案的请示》《甘河右岸“五一”至大桥段及橡胶坝下游河道滩地清淤实施方案》证实:2013年3月5日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曾就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4月15日期间在甘河右岸“五一”至大桥段及橡胶坝下游河道滩地清淤的事宜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请示。请示内容:清淤方式为采用河道滩地清淤与开采砂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用竞拍的方式选定进场作业单位或个人,明确要求,签订协议。将清淤区划分为33个标段进行竞拍。河道清淤要随清随运,不允许在清淤场地进行筛分。

22.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水务局《审查意见》证实:实施方案合理,基本同意该方案的实施。但根据《黑龙江河道管理条例》要求,公路桥上下游二百米以内,水文测量断面上下游五百米至一千米以内禁止采掘砂石土料物。该方案文体中心北侧滩地清淤位置正处于上述禁采区范围内,因此建议加格达奇区水务局征求水文局及大桥管理部门意见,避免对水文断面和大桥产生不利影响。

2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加格达奇区水务局河道管理站负责砂石管理,防止非法开采运输砂石。2014年王某甲看到王某乙在加格达奇甘河新桥西侧挖砂石。王某甲巡护的具体工作主要是搞卫生,看护河堤安全;没看到过王月局长下来检查工作。

2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加格达奇区水务局河道管理站主要职责是河道堤防看护,防止非法开采运输砂石。河道巡护人员平时不巡护,平时负责堤坝捡垃圾,禁止卸垃圾,破坏河堤,即使看到拉砂子的也不敢管;王月局长下去检查过河道、堤坝河滩是否有垃圾。

25.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加格达奇区水务局河道管理站主要职责是河道堤防看护,检查河堤有无损毁。加格达奇区水务局河道管理站巡护人员的具体工作负责堤坝捡垃圾,禁止卸垃圾,破坏河堤。被告人王月曾到河道检查工作。

26.证人姜某证言证实:加格达奇区水务局河道管理站主要职责是河道堤防看护,检查河堤有无损毁和捡垃圾。姜某在加格达奇区水务局河道管理站平时负责大坝上捡垃圾,检查堤坝有无损坏,帮助记载过在河道拉砂子的车数和司机姓名,之后把记录交给刘甲了;看到王月下去检查工作。

2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加格达奇区水务局的工作职责有河道砂石管理等,水务局负责审批河道砂石的开采,河道管理站具体负责河道砂石管理。李某乙、王月都在会议上传达过严格禁止在甘河水源地范围内采砂的有关要求。

28.证人刘乙证言证实:加格达奇区水务局的工作职责有河道砂石管理,河道管理站具体负责河道砂石管理。局长在开会时说过不让采砂的事,但加格达奇区水务局收取过砂石管理费。在2012年或2013年加格达奇区水务局曾经牵头和国土、公安部门组织过打击非法采砂联合行动。

29.证人盛某某证言证实:自1993年盛某某在加格达奇区水务局参加工作以来,加格达奇区水务局就在收取砂石管理费。加格达奇区水务局负责审批河道砂石的开采和管理工作。加格达奇区水务局没有发放过采砂许可证,没有采砂许可证属于非法采砂,不应该收取砂石管理费。

30.证人孙某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月于2016年10月8日让孙某补写关于打击、整治河道采砂方面的会议记录,特别补写一份有魏某书记参加的关于打击、整治河道采砂方面的会议记录,并让马某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帮助抄写了2015年5月21日一份会议记录。

31.证人薄某某证言证实:河道管理站对河道采砂有监督责任。管理工作依据的是2011年的“三定方案”,2010年之后,在建设加格达奇机场时加格达奇区水务局全员对非法采砂进行过制止,但没有进行处罚。加格达奇区水务局没办理过甘河河道内采矿许可证,加格达奇区采砂人员都是没有采砂许可证的,所收取的砂石管理费都是向无证采砂人收取的。

32.证人林某某、陈某某证言证实:自林某某、陈某某任加格达奇区水务局会计、出纳以来,加格达奇区水务局一直收取砂石管理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并上缴加格达奇区财政局以完成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标;采砂户缴费的时候有时候是刘甲陪着来,有时候是刘甲打电话告诉我某某采砂户要交费,交多少钱,我就按着所缴纳的钱数,每立方收取3.00元的砂石管理费来开收据。水务局局长经常会过问砂石管理费的完成情况。75500.00元是刘甲交的,票据上打的王某的名字。

3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王某与刘甲系夫妻关系,刘甲曾经承包过砂场。2015年12月份刘甲让王某去加区水务局缴纳砂石管理费,王某没有去办理。

34.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马某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或10月马某某帮助孙某抄写了2015年5月21日和2015年8月25日两份会议记录。

35.上诉人王月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王月任加格达奇区水务局局长。加格达奇区甘河河道的采砂审批权由加格达奇区水务局负责。王月在任职期间,没发放过采砂许可证。不知道在任职期间是否有私挖滥采砂石的情况,但看到有往出拉砂子的情况,发现后,给刘甲打电话问他怎么还有拉砂子的,刘甲说是体育馆门前的,清走以前剩的沙堆。针对甘河河道私挖滥采的情况,2016年5、6月份以口头的形式向分管水务局的政法委书记魏某汇报,魏某让我们加大工作力度。在任职期间,收取了砂石管理费,没有相关正式文件,没有向区里领导反映过在没有准采证的情况下不能收取砂石管理费的情况。加格达奇区水务局2015年收取6、7户,2016年共收取1户,共303500.00元砂石管理费,收取砂石管理费一般都是事后根据车数收取,也有事前预收的情况。王月多次参加格达奇区长办公会,会上要求水务部门加强砂石管理工作,加大对采砂行为的治理,禁止在甘河水源地范围内采砂,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王月安排孙某编写没有召开过的会议记录,都是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方面的会议记录。不知道刘甲在甘河河道采砂石,在现场看过房子、采砂设备,但不知道这事刘甲的,刘甲当时说是张甲的或者是王某乙的。

第三组证据,证实王月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

1.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2015年细砂市场价格70.00元/立方米、中砂市场价格55.00元/立方米、混砂市场价格20.00元/立方米、净石市场价格23.00元/立方米;2016年细砂市场价格67.00元/立方米、中砂市场价格55.00元/立方米、混砂市场价格21.00元/立方米、豆石市场价格23.00元/立方米、净石市场价格23.00元/立方米。

2.黑龙江省鹏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证实:2015年11月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刘某向黑龙江省鹏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细砂372.00立方米、中砂3312.00立方米、混砂1128.00立方米、净石2064.00立方米。

3.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单证实:2016年10月4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刘某向黑龙江烨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细砂264.00立方米、中砂576.00立方米。

4.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经理部的《收据》证实:2015年刘甲向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经理部销售中砂764.00立方米、混砂1519.00立方米、净石811.00立方米。

5.崔某某出具的《收据》证实:2016年崔某某负责管理的加格达奇区儿童公园改造项目工地购买中砂2992.50立方米、混砂95.50立方米、净石440.00立方米。

6.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刘某2009年开始在无采砂许可证在加达奇区甘河河道橡胶坝库区内采砂,2013年迁至加达奇区甘河河道五一村至老道口1公里处采砂,并向加格达奇区水务交纳砂石管理费。刘某将所砂石销售给:黑龙江省鹏大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大兴安岭福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烨城建筑有限公司。具体数额以三个公司的账目为准,都是现金分期结算的,在刘某砂场存放的4000.00立方米左右的砂石是2013年清淤采完剩下的。

7.证人刘甲证言证实:刘甲在2013年6月至2016年9月期间,无采砂许可证在加格达奇区甘河河道内采砂。2015年的采砂量以王某乙记载的为准。2015年刘甲向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部出售砂石,砂石销售价值共计13万余元。2016年向儿童公园工地出售砂石价值16万余元。2015年末,上诉人王月让刘甲收取2015年加格达奇区水务局差的135500.00元砂石管理费,刘甲将采砂户王某某、岳某领到王月办公室,王月与王某某、岳某约定,每户交30000.00元砂石管理费。因为刘甲也采砂,刘甲于2015年12月21日用王某(与刘甲系夫妻关系)的名字向加格达奇水务局交纳剩余的砂石管理费75500.00元,并垫付了王某某和岳某的砂石管理费。王月对刘甲交纳的砂石管理费75500.00元,并不知情。

8.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经理部承建加格达奇区曙光中学操场改造项目过程中,在加格达奇区刘甲砂场以人民1355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刘甲的砂石。

9.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崔某某承建加格达奇区儿童公园改造项目过程中,曾向刘甲购买中砂2992.50立方米、混砂95.50立方米、净石440.00立方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月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加格达奇区水务局局长,应对辖区河道采砂管理负责。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王月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有证人刘某、刘甲、王某某、韩某某、崔某某等人证实,并有公司记账凭证、收据等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王月及其辩护人所提刘某销售的砂石不能认定为王月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一审判决对王月量刑过重的意见,不能成立。砂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系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物价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该砂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的2015年、2016年砂石单位平均价格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因该砂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得出的标的物市场价格所依据的砂石数量与本院认定的不一致,所以对其认定的标的物市场价格不予采信。王月辩护人所提该砂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无效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夏冰松

法官助理李宏霞

审判员蔚永慧

审判员谷新宇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