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明上诉人赖泽红贪污的事实与原判一致,原判采信的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在二审中,赖泽红及其辩护人无异议,予以确认。
(二)滥用职权事实
2012年9月起,上诉人赖泽红任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峨边县)林业局森林保险办公室主任。2013年10月,峨边县委、县政府批准峨边县林业局申报的“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峨边县示范苗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示范苗圃)。同年12月,县林业局进行示范苗圃建设作业设计,赖泽红等人参与设计,根据该作业设计,示范苗圃的建设地点为峨边县新林镇黄泥村,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期为3年(2013-2015),项目投资192万元为省级财政投资,系灾后重建资金,建成后可实现年销售收入213.6万元,年销售利润57.6万元。示范苗圃项目没有安排土地配套费用。峨边县林业局将示范苗圃项目交由赖泽红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赖泽红作为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受时任峨边县林业局局长鲁某(另案处理)的安排,未按要求新建该项目,并在未办理任何书面交接手续的情况下,逾越职权,将以省级财政投资的灾后重建资金采购的用于示范苗圃建设的物资(种子16.7万元、穗条32.8万元、化肥及农药21.8万元)、遮阴棚(23.4725万元、监理费0.6万元)和基础设施(房屋维修、土壤改良、作业道路、生产便道共计74.95万元,监理费2万元)分别安装、使用在峨边县创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以下简称创亿公司)位于新林镇黄泥村及沙坪镇峨星村的苗圃内,导致国家对上述物资和基础设施失去控制权,直接经济损失达172.3225万元。
另查明,2014年9月,创亿公司办理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为峨边县共和乡白果村,2015年8月变更为沙坪镇峨星村,发证机关为峨边县林业局。2014年1月8日,峨边县林业局向峨边县正森林农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发放《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地址为黄泥村,现黄泥村苗圃及峨星村苗圃均由邓某、赵某1在经营、管理,所得收益也全归其所有,峨边县林业局未享受任何收益。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二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峨边县林业局机构编制材料,证实林业局内设机构及人员分工情况。
2.峨边县林业局会议记录,证实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4.20芦山地震灾后重建峨边县林业局示范苗圃项目由赖泽红具体负责。
3.乐山市政府、峨边县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峨边示范苗圃立项批复文件,证实峨边示范苗圃建设项目经依法报批立项,项目名称峨边县示范苗圃建设,项目业主峨边彝族自治县林业局,项目建设地址新林镇,项目资金192万元;经费来源灾后重建资金;建设年限2014-2015年;峨边县示范苗圃建设项目中的物资及基础设施全部公开招标。
4.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峨边县林业局“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方案,证实2013年9月2日,县林业局上报芦山地震灾后重建林业恢复重建项目,峨边示范苗圃建设地址为沙坪镇,总投资192万元。
5.峨边县林业局“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峨边县示范苗圃建设作业设计(项目编号:511132-20131125-000006)等材料,证实2013年11月20日县林业局就该项目向峨边县发改局请示,同年11月25日峨边县发改局批复该项目建设地址为峨边县新林镇,项目资金192万元,建设年限为2014-2015年。2013年12月,峨边县林业局对示范苗圃进行作业设计:建设地点为新林镇黄泥村,项目性质为新建,新建基地总占地100亩,建设期为3年(2013-2015),项目投资192万元,全为省级财政投资,示范苗圃的项目效益可实现年销售收入213.6万元,年销售利润57.6万元。报告编制人为赖泽红,审核人为曲某,制图人为刘某,统计分析为张某,参加设计的人员有曲某、赖泽红、袁某2等7人。
6.示范苗圃基础设施建设付款材料及合同,证实峨边县林业局将示范苗圃建设工程发包给四川万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竣工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合同金额74.95万元,已支付37万元。
7.遮阴棚、种子、电子设备、化肥农药等物资付款资料及情况说明,证实峨边县林业局支付4.20芦山地震灾后重建项目峨边示范苗圃建设的种子穗条、遮荫棚、化肥农药、办公电子设备及监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4.9305万元。
8.《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川LJ(2014002)号及申请材料、变更材料,证实2014年9月9日邓某向峨边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2014年9月12日,峨边县林业局向其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为峨边县创亿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邓某,生产地点为峨边县共和乡白果村。峨边县创亿公司租用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峨星村三组的土地203亩后,于2015年8月申请变更地址为峨边县沙坪镇峨星村,面积203亩。
9.峨边县林业局情况说明,证实该局经查找资料和了解相关人员,无“4.20”芦山地震灾后重建恢复示范苗圃项目合作建设协议。
10.证人邓某的证言(蜀兴公司实际负责人、创亿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邓某租赁了黄泥村及峨星村的土地建设苗圃,并收到峨边县林业局给付的种子穗条、遮阴棚、化肥、农药,但未出具手续。多次向鲁某和赖泽红提出这些物资是国家出的钱,峨边县林业局扶持给他们要出具手续,并提出这些物资培育出来的核桃苗和中华全红杨穗条以后出售时给峨边县林业局可以略低于市场价,但鲁某和赖泽红都没有答复。创亿公司现在经营的峨星村苗圃和黄泥村苗圃所有权都是邓某和赵某1的,没有与峨边县林业局合建,也没有其他任何个人、单位、法人投资、持股。峨星村苗圃于2014年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登记在创亿公司名下,黄泥村苗圃是峨星村苗圃的一部分。邓某公司没有分配过收益给峨边林业局。
11.证人赵某1的证言(蜀兴公司技术负责人、创亿公司经理),证实2014年9月或10月,赵某1和邓某在峨边注册成立峨边创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10月或11月,赵某1和邓某在峨星租了205亩左右土地。同时,还在黄泥村俄觉英石处租大约30亩地,由创亿公司支付租金。赖泽红、袁某2将种子、穗条、化肥及农药等物资交给赵某1和邓某。苗木收益都归赵某1和邓某所有,峨边县林业局没有收益权。黄泥村和峨星村的苗圃是赵某1和邓某共同所有的,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人、单位、企业持股参与,也没有与峨边县林业局合建过任何苗圃。
12.证人赵某2(赵某1之父)的证言,证实邓某和赵某1现在在峨边只有两个苗圃,一个是峨边沙坪镇峨星村的苗圃、一个是峨边新林镇黄泥村的苗圃。赵某2称其管理的峨星村苗圃和黄泥村苗圃全是邓某和赵某1的。
13.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鲁某于2011年起担任峨边县林业局局长职务。2013年,峨边县林业局上报了2013年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峨边示范苗圃项目,总投资192万元,四川省林业厅批复由峨边县政府实施示范苗圃项目,峨边县政府安排峨边县林业局实施该项目,项目要求的建设面积是100亩。其负责组织安排实施好项目,指导、监管示范苗圃项目的建设,拨付项目资金,赖泽红作为该项目的具体经办人,负责这个项目的日常性工作,具体为作业设计、拟定合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报账等。选址时分管副县长王某、林业局副局长曲某、该项目负责人赖泽红均参加,其知道自己没有权力擅自改变作业设计,所有事项都安排赖泽红实施并完善手续,但是否完善不清楚。
14.证人曲某的证言,证实峨边苗圃建设项目是峨边林业局实施的新建项目,峨边林业局森林保险办公室主任赖泽红是具体经办人。该项目2016年实施完毕。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由鲁某局长决定。采购的办公家具、电子设备由局机关和森林经营所在使用。峨边林业局的党组会和局务会没有作过对该项目的作业设计不一致的变更。示范苗圃在沙坪镇峨星村和新林镇黄泥村,是由邓某的峨边创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育苗、管理。
15.证人袁某1的证言(峨边县林业局财务股副股长),证实袁某1知道有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峨边县示范苗圃建设项目,在其所参加的林业局局务会上没有讨论过这个项目,没听说有合建协议,其在财务股工作期间没有这个项目的收益和分成,也没有听说过有这个项目的收益和分成。
16.证人袁某2的证言(峨边县林业局森林保险办公室工作人员),证实袁某2只晓得示范苗圃项目是灾后重建项目,资金是灾后重建资金。2014年赖泽红叫其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其负责开标时的记录,赖泽红安排其参与了招投标物资的收货,其不知道这些物资的去向。沙坪镇峨星村苗圃和新林镇黄泥村苗圃都是邓某的。峨边县林业局的苗圃全部建设在了邓某的黄泥村苗圃和峨星村苗圃,所有的收益都是邓某得,林业局没有享受收益。
17.证人廖某的证言(峨边县林业局副局长),证实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峨边县示范苗圃建设项目是峨边县林业局赖泽红经办的,但其没有分管产业办,具体是由谁承建的不清楚。其他情况不清楚。
18.证人胡某的证言(峨边县林业局办公室副主任),证实胡某在峨边县林业局主要是协调、服务、保障林业局各个部门。其知道有4.20芦山地震灾后重建的项目,项目分成4个小项目。鲁某局长将示范苗圃建设交由赖泽红负责。胡某看见过作业设计,按照设计要求是建设在新林镇黄泥村,是否建成其不清楚。在其记忆中没有讨论过县林业局与其他单位、企业、个人合建示范苗圃项目。局长鲁某或者产业办主任赖泽红没有提出过合建示范苗圃这个事情。
19.被告人赖泽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芦山地震后,根据四川省林业厅的文件要求,峨边县要建立示范苗圃,峨边县委、县政府以峨边县委办〔2013〕39号文件确定了该项目,项目资金为192万元。项目确定后,在峨边县林业局局务会上,鲁某局长让其负责项目的建设内容,其提出只管建设不管其他。在建设过程中,因为其只是一名经办人员,建设事项都请示过曲某副局长和鲁某局长后,是全部按照鲁某局长的指示办理的,包括黄泥村苗圃土地面积不够,将部分建设内容建设在峨星村苗圃,还有将种子、穗条、化肥、农药等物资也是按照鲁某局长的指示交给了邓某他们,遮阴棚也是按照鲁某局长的指示安装在峨星村苗圃,土建部分也是按照鲁某局长的指示建设了部分在峨星村苗圃。但未与邓某等人办理交接手续。
证明本案事实的还有以下证据:
1.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峨边彝族自治县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并依法立案侦查,在办理贪污罪过程中发现赖泽红另有滥用职权行为。
2.户籍证明,证实赖泽红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归案经过,证实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9日对赖泽红初查,2016年12月30日以涉嫌贪污罪对赖泽红立案侦查,同日刑事拘留。赖泽红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贪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退赃。
4.强制措施文书,证实赖泽红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5.赖泽红任免职文件,证实赖泽红于2005年3月任苗圃主任,2012年9月任林业局森林保险办公室主任。
6.开除党籍文件,证实赖泽红于2017年5月被开除党籍。
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9张),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赖泽红讯问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取证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