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君,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大专文化,2011年8月至案发任颍上县古城镇政府文化站站长、颍上县古城镇塌陷安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住颍上县。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2月4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辉,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永万,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中专文化,2004年至案发任颍上县古城镇财政所主管会计、颍上县古城镇塌陷安置办公室成员,住颍上县。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运领,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琳,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传军,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中专文化,2002年至2014年7月任颍上县古城镇财政所所长、古城镇塌陷安置办公室副主任,住颍上县。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李龙,男,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高中文化,2009年10月至案发在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刘庄煤矿征迁科工作,住凤台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10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