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刘某抢劫罪一审判决书
杨某某刘某抢劫罪一审判决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渝0117刑初228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小巴根”)。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由该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日又由该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2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绰号“尻尻”)。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由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并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18年4月26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公诉刑诉[2018]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犯抢劫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刘某,侦查人员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刘某共谋去至重庆市合川区汤某经营的XX网吧盗窃作案,约定由杨某某将网吧收银员胡某带离网吧,刘某趁机实施盗窃。其后,二人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XX网吧,同日2时50分许,杨某某、刘某欲在网吧收银台窃取钱财时,见胡某护住钱箱,杨某某便对其拳打脚踢,夺取收银台钥匙丢至沙发上,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胡某进行威胁,迫使其离开网吧。刘某见胡某离开网吧后趁机用钥匙打开收银箱,从中拿走现金200元。随后杨某某、刘某二人逃离现场。
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在刘某的协助下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某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还可对刘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没收作案工具折叠刀1把。
被告人杨某某、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天,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1年7月29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5天,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杨某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汤某经济损失200元。
四、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书远
人民陪审员 韩文生
人民陪审员 傅素良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江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