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9 0:00:00

李忠斌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忠斌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吉0581刑初25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忠斌。
  辩护人高秀玉,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河口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检刑诉[2018]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斌犯抢劫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斌及其辩护人高秀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忠斌来到本市新华街同意村,翻过大门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以语言相威胁强行将王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后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忠斌入户抢劫,且系累犯,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忠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认罪。辩护人认为,1、李忠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不应定为入户抢劫;2、李忠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3、其家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应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李忠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8年1月25日,李忠斌父亲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王某损失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忠斌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辨认笔录、视频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赔偿协议等证据在卷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斌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忠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忠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李忠斌家人代某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李忠斌不属入户抢劫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李忠斌以非法目的进入被害人家中,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抢走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入户抢劫的特征,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辩护人认为李忠斌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其家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应从轻、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采纳。综合本案情节,依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根据累犯情节,增加基准刑三年二个月,根据坦白情节,减少基准刑一年十一个月;根据退赔被害人损失情况,减少基准刑一年一个月,确定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综上,根据被告人李忠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忠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从2018年1月22日至2028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衣服一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大勋
审 判 员  王宝秀
人民陪审员  曲远霞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吕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