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杨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吉08刑终65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高中。因盗窃,2016年12月20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2017)吉0802刑初44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产30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刑初4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桦
审判员 郝万华
审判员 李大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