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小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余小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川19刑终105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小江,曾用名余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桃梅,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小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了(2018)川19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小江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小江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案件审理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小江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小江撤回上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19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华
审判员 许 莉
审判员 罗纪才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柠伶
书记员 李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