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4 0:00:00

刘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412刑初61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8]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卖腾讯游戏装备可以赚钱为诱饵,谎称成为会员需要费用以及成为会员后每月需要达到一定销售额度,否则需自己垫付为由,取得被害人陆某的信任,多次骗取被害人陆某共计人民币9000元,用于个人挥霍。
  2.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自己的父亲认识房管局的领导,通过送礼给房管局领导、销售经理等方式而不需要付全款就能得到一套房子为由,取得被害人陆某的信任,多次骗取被害人陆某共计人民币27500元,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协助退赔被害人陆某人民币3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又退赔陆某人民币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的陈述、收条、谅解书,证人吴某的证言,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调取的银行交易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已退清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五百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旭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艳伟
书记员李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