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1 0:00:00

杨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浙0127刑初12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2017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0日经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邵建安,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公诉刑诉(2018)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云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与诈骗团伙成员“阿某”预谋,商定由“阿某”事先将银行卡、手机交给被告人杨某某保管,待骗取的赃款到账后,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第一时间提取诈骗所得赃款,以牟取非法利益。
  1、2017年11月24日至11月29日期间,淳安县姜家镇卫生院姜某在淳安县姜家镇被诈骗团伙“阿某”等人以修改职业医师考试成绩名义分四次诈骗人民币40198元。被告人杨某某获知情况后立即赶往湖南省邵阳市,前后四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机上为诈骗犯“阿某”提取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
  2、2017年11月24日至11月29日期间,浙江省绍兴市东湖卫生院徐某在绍兴市被诈骗团伙“峰哥”等人以帮助修改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名义分四次诈骗人民币28000元。被告人杨某某获知后情况下立即赶往湖南省邵阳市,前后四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机上为诈骗犯“阿某”提取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25000元。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30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经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杨某某银行卡三张、身份证三张、手机一部、人民币7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向本院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611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姜某、徐某的陈述,银行账户明细、ATM机取款信息、取款监控视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案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退出的赃款及公安机关扣押款共计人民币68198元,发还给相关被害人。
  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杨某某的手机、身份证等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席维花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费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