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夏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吉0103刑初144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雷,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文化。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6年1月11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8]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雷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夏雷在长春市宽城区万龙北斗星城小区8栋3门606室,以能为被害人王某签订到与长春市可口可乐公司运输合同为由,骗取王某现金人民币九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案发前已返还王某一万三千元。
综上,被告人夏雷诈骗数额为七万七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2013)西刑公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夏雷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夏雷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夏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夏雷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七万七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丽娟
人民陪审员 张艳秋
人民陪审员 张 晔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