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龙诈骗罪案
李海龙诈骗罪案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鄂0923刑初68号
被告人李海龙,男性,汉族,1987年4月1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逮捕,云梦县看守所;王丹,女性,汉族,1991年4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取保候审;李海燕,女性,汉族,1987年7月17日,河北省定州市,逮捕,云梦县看守所;李维燕,女性,汉族,1993年6月1日,河北省定州市,逮捕,孝感市第一看守所;王玉静,女性,汉族,1988年6月24日,河北省定州市,逮捕,云梦县看守所;平江力,女性,汉族,1983年8月1日,河北省定州市,逮捕,应城市看守所;赵静璞,男性,汉族,1978年8月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逮捕,云梦县看守所;李海红,女性,汉族,1979年5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逮捕,孝感市第一看守所;刘晓艳,女性,汉族,1983年12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逮捕,云梦县看守所;李海丽,女性,汉族,1981年11月16日,河北省定州市,逮捕,应城市看守所;张颖颖,女性,汉族,1988年11月18日,河北省定州市,逮捕,应城市看守所;赵玉凤,女性,汉族,1986年3月22日,河北省新乐市,逮捕,应城市看守所;赵娜,女性,汉族,1989年9月21日,河北省新乐市,逮捕,云梦县看守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
犯罪嫌疑人李海龙、王某1、李某1、李某2、王某2、平江力、赵某1、李某3、刘某、李某4、张某、赵某2、赵某3因诈骗罪一案,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写明对其采取的侦查措施或者处理结果)。其间,因犯罪嫌疑人李海龙、王某1、李某1、李某2、王某2、平江力、赵某1、李某3、刘某、李某4、张某、赵某2、赵某3死亡,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申请本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李海龙、王某1、李某1、李某2、王某2、平江力、赵某1、李某3、刘某、李某4、张某、赵某2、赵某3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将该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经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写明审查确认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写明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的理由)。裁定如下:
犯罪嫌疑人李海龙、王丹、李海燕、李维燕、王玉静、平江力、赵静璞、李海红、刘晓艳、李海丽、张颖颖、赵玉凤、赵娜的存款(汇款)(写明具体存汇地点和数额)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小毅
审判员 王 刚
审判员 袁 刚
二O二O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杨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