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艳东诈骗罪一案
顾艳东诈骗罪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三中刑初字第0097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顾×。
辩护人李胜凯。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顾×涉嫌犯诈骗罪一案的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要求对被告人顾×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被告人顾×撤回起诉。
二、随案移送北京缤纷四季园林有限公司账户中的人民币二千五百七十七万四千五百零二元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宋环宇
审 判 员 于靖民
代理审判员 顾珊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娅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