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华诈骗罪案
张保华诈骗罪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10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抓获,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银华,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撤回起诉,并向本院发出了深福检撤诉[2016]6号撤回起诉决定书。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某诈骗的起诉。
审 判 长 姜菁菁
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