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8/15 0:00:00

张保华诈骗罪案

张保华诈骗罪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10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抓获,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银华,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撤回起诉,并向本院发出了深福检撤诉[2016]6号撤回起诉决定书。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某诈骗的起诉。

审 判 长  姜菁菁
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