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4 0:00:00

李浩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浩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晋0430刑初26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8年1月25日晚在金星旅馆被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18年1月26日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县看守所。
  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刑诉(20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浩犯抢夺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玮、书记员安宏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在××县信用社办理业务时,发现被害人王某及丈夫杨某从营业大厅柜台内取出7000元现金,后跟踪被害人至新店镇南池村,李某在二人回家途中将被害人王某装有7000元现金的蓝色包某某后逃离现场。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视听资料,收条,被告人李浩的供述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浩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父亲把7000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杨某夫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浩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浩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淼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