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8 0:00:00

王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307刑初426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8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魏蔚,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检刑诉[2017]4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少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魏蔚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龙岗区龙岗街道爱南路圳埔岭南附近伺机抢劫过往行人,其见到被害人何某路过此处且背着一个手提包,便伸手去抢何某的手提包,何某见状便拼命拉着手提包不放,结果被王某某拉倒在地致左右肘擦伤(经法医鉴定未达轻微伤),双方在拉扯过程中何某左手拿着的一部IPHONE6S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54元)也掉在地上,王某某的衣服被何某扯烂,最终何某手提包被王某某抢走,掉在地上的手机也被其抢走。王某某一边逃跑一边在何某背包内找到现金人民币176元和一部VIVOY16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13元),然后将鉴定价值人民币手提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扔在路旁一草丛中,接着又将抢来的两部手机放进自己携带的背包内藏于爱南路旁一草丛中。王某某在逃至银濠酒店对面绿化带时被巡防队员抓获归案并通知民警到场,民警在其身上缴获抢劫得来的赃款人民币176元,在其指认下在路边草丛中找回何某被抢手提包和装着两部抢来的手机的背包一个。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并以深龙检量建[2017]393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承认控罪。
  指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认罚;2、被告人确实有抢被害人手提包的行为,但没有打,被告人的衣服也不是被害人撕烂的;3、被告人主管恶性不大,因没钱吃饭,一时糊涂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上没有谋取大额财物的故意,只是向维持最基本的生存,被告人实施犯罪后良心不安,并没有逃跑,还打算把抢的物品还给何某,在返还的路上被民警抓获;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后有悔罪表现;5、被告人是初犯,偶犯;6、被告人犯罪时刚满19岁,是家里独子,家中有父母需要照顾。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龙岗区龙岗街道爱南路圳埔岭南附近伺机抢劫过往行人,其见到被害人何某路过此处且背着一个手提包,便伸手去抢何某的手提包,何某见状便拼命拉着手提包不放,结果被王某某拉倒在地致左右肘擦伤(经法医鉴定未达轻微伤),双方在拉扯过程中何某左手拿着的一部IPHONE6S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54元)也掉在地上,王某某的衣服被何某扯烂,最终何某手提包被王某某抢走,掉在地上的手机也被其抢走。王某某一边逃跑一边在何某背包内找到现金人民币176元和一部VIVOY16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13元),然后将鉴定价值人民币手提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扔在路旁一草丛中,接着又将抢来的两部手机放进自己携带的背包内藏于爱南路旁一草丛中。王某某在逃至银濠酒店对面绿化带时被巡防队员抓获归案并通知民警到场,民警在其身上缴获抢劫得来的赃款人民币176元,在其指认下在路边草丛中找回何某被抢手提包和装着两部抢来的手机的背包一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涉案被抢蓝色手提包一个、金色IPHONE6SPLUS手机一部、白色VIVO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76元。
  2、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为被动归案、深圳市公安局龙新派出所工作说明:2017年8月16日凌晨2时20分许,民警在爱南路往同乐方向的路边将嫌疑人王某某抓获。经审讯,王某某供述称,其身上的176元人民币是从被抢事主手提包内取出并放在身上的,其将抢来的手提包及其使用的背包分别藏匿在爱南路路边不同的草丛内,民警带领队员在王某某供述的两个地点进行搜索,在嫌疑人交待的位置找到被抢事主的手提包及王某某使用的背包一个,并在王某某的背包中找到事主被抢的两部手机(金色VIVOY67手机一部、金色IPHONE6SPLUS手机一部)、提取、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广某(龙新派出所聘员中队)证实2017年8月16日2时许,其接到派出所值班室呼叫称:在龙城大道与爱南路交界红绿灯路口,有一名女子被抢,其开着巡逻车赶往现场。其到现场发现被抢女事主,女事主光着脚,左手提着一双凉鞋,哭了,情绪很激动。其向女事主询问了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女事主描述,嫌疑人身高165CM左右,穿了一件白衣服,衣服被撕烂,往银濠酒店方向逃跑了,其就和同事往银濠酒店追赶。巡逻至银濠酒店门口,一个出租车司机跟其说,有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往马路对面绿化带跑了。其们就过去马路对面,在路边的绿化带旁发现一名可疑男子。其和同事上前盘查,发现他手上拿着一件白衣服,有撕烂,身上披着一件蓝色牛仔衣,其断定是抢劫的嫌疑人,就将其控制,立即通知派出所民警。民警赶来后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审查。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就是其于2017年8月16日抓获涉嫌抢劫的人。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的陈述2017年8月16日凌晨1点15分左右,其左手拿着一部金色的IPHONE6SPLUS手机,右手背着一个蓝色的手提包走在爱南路上,其走了差不多十分钟左右,这个时候有一名男子从其右手身后冲出来,将其挂在右手手臂上的蓝色手提包抢走了,在他抢其东西的时候,其使劲拽住其的手提包,他也一直不放手,其力气没他大就扯住对方男子的衣服衣领,其拿在左手的苹果手机也甩飞出去在地上,他挣脱之后就在爱南路上逆着车流的方向跑了,逃跑前他还将其甩掉在地上的苹果手机捡了,其脱下高跟鞋准备追的时候,其已经看不见那名男子了。之后其拦了一辆车让车主帮其报警。很快民警就过来将其送到派出所了。其被抢去一个蓝色的手提包,手提包有一部金色的VIVOY67手机,还有现金200多元,还有其手上拿的金色IPHONE6SPLUS手机。其被他推倒在地上后,双手手肘擦破皮了。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8月16日凌晨,其因一天没有吃饭肚子饿了,身上又没有很多钱,于是就想去找点钱来花,其走在爱南路上的时候,看到一名女子独自一个人,背了一个手提包在路边,其就萌生了抢夺她的手提包的念头,其就一直跟在该女子的背后,趁其不备,就冲向该女子,将该女子背在手上的手提包抢走了,那名女子一直拽着手提包不放,其们就拉扯着,拉扯过程中那名女子被其拉摔倒了,其就将手提包抢了,其看到该女子的一部手机掉在地上,其将手机捡起来后,拿着手提包逆着车流的方向逃跑了。逃跑后,其打开手提包,将手提包里面的钱拿了出来,总共168元人民币,其将钱放在自己身上,其又将手提包里面的一部手机和刚刚捡起来的手机放在其的背包里,之后将抢来的手提包扔在一个偏僻的路堤草丛里面。那个时候其有点后悔,想把手机还给刚刚那名女子,其就把自己的背包放在路边的草丛里,这时其遇到了路面巡逻的巡防队员,其就被送到派出所了。
  6、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被害人何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IPHONE6SPLUS16G手机价值人民币2554元,VIVOY67A32G手机价值人民币1613元,手提包VEOELIN价值人民币50元,共计人民币4217元。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当庭出示及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涉案物品均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送衣服一件(暂存龙岗预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施东辉
人民陪审员  孙 燕
人民陪审员  李冬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梓惠